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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板FuMouDiscuss
标题[国媒] 〈自由广场〉波丽士大人,你在打共匪吗?
时间Wed Apr 30 05:18:21 2014
2014-04-29
◎彭文正
打开电视,看到警察用警棍猛打群众,用水柱朝民众脑门直冲,凶狠的程度让人不禁要问
:「国共内战打到忠孝西路上了吗?」
警械使用条例第五条:「警察人员使用警械应基於急迫需要为之,不得逾越必要程度,并
应事先警告,但因情况紧急,不及事先警告者,不在此限。」要请教郝市长:忠孝西路无
法通车属於急迫需要吗?情况紧急吗?警告不听就可以动用警械吗?用警棍对付手无寸铁的
民众,造成其多人受伤,没有逾越必要程度吗?
集会游行法第二十六条:「集会游行之不予许可,限制或命令解散,应公平合理考量人民
集会游行权利与其他法益之均衡维护,以适当之方法为之,不得逾越其所欲成目的之必要
限度。」民众对服贸的忧虑,实来自国家安全之被威胁与「工作权」之被剥夺;而对核安
之抗争,更是反应其对世世代代「生存权」之免於恐惧之自由。宪法第十五条:「人民之
生存权、工作权及财产权,应予保障。」要请教郝市长:民众夜宿街头岂是为一己之私?以
镇暴部队攻击民众是否公平合理考量人民集会游行权利?是否均衡维护宪法对人民之保障?
当民众检举警方使用非警械之束带对付手无寸铁之民众时,警方的回答令人喷饭。警方表
示,行政院订定之「警察机关配备警械种类及规格表」中,警绳为应勤器械之一,使用有
绳带性质之束带,即为警绳。以此逻辑类推,束带上绑有血滴子亦为合法警械之一。
尤有甚者,从电视上看到镇暴部队的装备,配上了墨黑色的面罩,彷佛秘密警察盖世太保
重现江湖。依警察职权行使法第四条第一项规定:「警察行使职权时,应着制服或出示证
件表明身分,并应告知事由。」因此,本条项在立法原意上,很明显是在规定「警察行使
职权时,必须揭露警察编号」,若仅空泛地表示「我是警察」或穿着警服或由分局长指挥
之,并不符合本条项「揭露警察编号」的意旨。民众有知的权力,更何况是知道哪位波丽
士大人在打我。
二十世纪,自由主义最大的对立面就是极权主义。自由主义是为反对公权力泛滥而诞生。
约翰‧洛克的「政府契约论」,望文生意,讨论的是公权力和私权利的关系,後来英国的
辉格党和西班牙的自由党等政党直接用它来反对君权,主张宪制;继之的美国以自由主义
为基础建立了民主政府。
孟子曾告诉齐宣王说:「君之视臣如土芥,则臣视君如寇雠。」当政府背离民意,执迷不
悟仍视民众为暴民时,民众视当权者如寇如雠,何足为奇?民众对付土匪流氓,借忠孝西
路表达言论争取生存权,又何错之有?
(作者为国立台湾大学新闻研究所教授)
http://news.ltn.com.tw/news/opinion/paper/7746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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