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edaria (dar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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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分享] 公视讲座-公民不服从运动的法律评价
时间Sun Apr 27 12:45:01 2014
: 讲题:
: 〈统治技术演进下的抵抗权概念─兼论刑法评价上的作用〉
: 〈基於宪法及公约之类似紧急避难—初探公民抗争运动的刑法评价平台—〉
: 〈刑法观点下的公民不服从〉
: 与谈人:
: 黄荣坚教授(台湾大学法律学院)
: 张嘉尹教授(世新大学法律学院)【发表论文】:自由民主宪政秩序的自我防卫:318学运的宪法学诠释(二)
: 李艾伦律师(法律扶助基金会)
: 孙健智法官(桃园地方法院)
: 陈重言检察官(台北地方法院检察署)
: 杨云骅副教授(政治大学法律学院)
: 林钰雄教授(台湾大学法律学院)
: 张文贞教授(台湾大学法律学院)
: 陈昭如副教授(台湾大学法律学院)
: 薛智仁助理教授(台湾大学法律学院)
稍微整理讲座内容,我不是法律人,所以进一步的说法有待神人补充
谢铭洋老师:
1. 引独立宣言的前言
我们认为下面这些真理是不言而喻的:造物者创造了平等的个人,并赋予他们若干不可剥
夺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为了保障这些权利,人们才在他
们之间建立政府,而政府之正当权力,则来自被统治者的同意。任何形式的政府,只要破
坏上述目的,人民就有权利改变或废除它,并建立新政府;新政府赖以奠基的原则,得以
组织权力的方式,都要最大可能地增进民众的安全和幸福。的确,从慎重考虑,不应当由
於轻微和短暂的原因而改变成立多年的政府。过去的一切经验也都说明,任何苦难,只要
尚能忍受,人类都宁愿容忍,而无意废除他们久已习惯了的政府来恢复自身的权益。但是
,当政府一贯滥用职权、强取豪夺,一成不变地追逐这一目标,足以证明它旨在把人民置
於绝对专制统治之下时,那麽,人民就有权利,也有义务推翻这个政府,并为他们未来的
安全建立新的保障。
2. 引麦特戴蒙的演讲
问题是人民的服从,不是不服从
3. 当法治成为领导者的最爱,人民要意识到、去抗争及争取权利
4. 公民不服从用破坏体制的方式矫正体制,考验着法律人的良知
黄荣坚老师:
1. 国家正当性完全建立在人民的同意
2. John Rawls:公民不服从乃是一种公开、非暴力、出自良知的违法行为
并非非公开或是暴力的抗争运动就非公民不服从,但须考量必要性及比例原则。
例如纳粹时期,德国人刺杀希特勒,符合必要性及比例原则,仍算是公民不服从。
例如满清时期,孙中山革命,符合必要性及比例原则,仍算是公民不服从。
抗争手段要因应不同的独裁者形式(独裁者的进化),如分化、收编、假民主、文
宣、教育。
3. 抗争运动最好不要采用暴力,因为武力是独裁者最拿手的东西,所以公民要考量
是否要在独裁者的强项上与之竞争。此外,公民运动与独裁者都在争取人民支持,
非暴力的手段较吸引人民支持,故公民运动多诉诸道德、理念。争取人民支持只
是手段而非目的,人多可以提高成功机率,成功的话才会有正当性
独裁者的进化中提到1990-2006年的抗争运动,非暴力运动有一半以上取得成功
的结果,枪杆子夺政权只有25%的成功机率,手无寸铁的话,采用暴力抗争的成
功机率会下降
4. 德国战後基本法规定抵抗权是公民不服从的概念的衍伸,针对作为国家宪政基础
的民主法治原则受到破坏时,人民有权抵抗,矫正国家不法行为的必要性手段,
即符合比例原则,视为合法手段
所以并不是民主国家就没有抵抗权,因为没有一个民主国家永远免疫於民主失灵,
身为民主国家,蕴含其人民拥有抵抗权,以对抗假民主,需要实质审查假民主,
而非形式审查,民主国家抗辩掩藏的问题就是假民主
5. 抵抗权如果排除不法,代表人民有义务接受政府民主失灵的不法。(不合理)
抵抗权如果不排除不法,代表行使抵抗权是有罪的,但是纽伦堡大审说服从是有罪的,
抵抗有罪、服从也有罪,形成矛盾。当民主失灵、必要性及比例原则都符合,刑法上,
应该排除不法
6. 若不同意抵抗权的构成要件达成,行为人的行为具备客观不法。政府一定对民主失灵
及必要性采否定看法,行为人则采肯定说,若法官采客观肯定则排除不法,若法官采
客观否定则要参考行为人主观认定,行为人必采主观肯定,以二阶层理论就排除故意,
以三阶层理论就比照排除故意,剩下过失犯罪类型,但318被侦查的罪并没有过失罪责
7. 318构成客观不法,323构成主观不法,皆非过失犯罪类型
林钰雄老师:
1. 当独裁成为事实,革命就是义务→成王败寇,那就不用讨论中华民国刑法了
当独裁即将到来,抵抗才是正义→讨论抵抗权及公民不服从
2. 动辄把和平抗争公民送进大牢,与其说是我国刑法的问题,不如说是适用我国刑法的
人的问题。公民不服从不应指探讨形式违法及适用简易程序,应详述为何不符合公民
不服从,而非采用起诉状一本(张)主义
3. 将公民不服从类似紧急避难的法理基础:皇宫撒尿案
小人国:形式上有违法外观(该当性)=不能对违法视而不见
大人国:该当性→违法性→有责性→犯罪成立→量刑
有该当构成要件之外观,是否构成违法性?
(1) 实质违法性:违法行为是否是事实上社会损害的行为
(2) 法定阻却违法事由
→刑§22,23不适用,刑§21在集游法依法入罪
→刑§24个人法益,超法定的类似紧急避难,现在性应以急迫性取代,
否则许多环保抗争会有适用困难
(3) 超法定阻却违法事由:导源於实质违法性
→难以取得被害人之承诺
4. 公民抗争是宪法、公约、刑法的三角习题,抗争手段是言论自由、意见表达自由及
集游自由,诉求目的是健康权、财产权、劳动权及环境权
5. 阻却违法之类似紧急避难要件分析:
(1) 危难情状之急迫性(取代现在性)
(2) 必难行为之必要性及利益权衡:否定必要性应提出同等有效的相对最小损害手段,
利益权衡应就个案考量法事实,因为个案瑕疵无法释宪,且行政法跟刑法论证不
同,刑法有入罪相当性
(3) 主观救助意思
6. 非暴力并自愿承担後果=求仁得仁=/=刑法终局评价
7. 公民不服从是用正当性(少数权)对抗合法性,以表达少数人意见,却看到是多数党在
违反民主程序,在服贸及核四议题上却是表达多数人意见(这不是民主失灵,什麽是
民主失灵)
8. 人民是否有穷尽合法但无效救济途径之义务,从释字342号解释可知,不具合理胜诉
可能。如果宪法法院过去曾对类似案件作成不利决定,就可以不用向其提起,人民没
有穷尽无效途径之必要性
薛智仁老师:
1. 公民不服从是道德正当性在对抗合法性,一个道德正当的行为不当然是合法行为,一
个道德不正当的行为,不当然是违法行为
2. 抵抗权按国民主权原则,不待宪法规定而当然成立。台湾内政依然有效运作,但总统
在两岸事务上排除民主监督,可能导致自由民主宪政秩序的全面消解。在在也党有释
宪可能,即便大法官都是总统人马、释宪效率低落、对民主宪政有不可逆的後果、行
政权可能不会遵守释宪结果,也应该让大法官说最後一句话,否则就否定了司法尊严
3. 正当防卫限於个人利益,不包含公共利益
4. 紧急避难因为可能真的Z>B、有释宪可能、可以补贴或辅导弱势产业,而不适用
5. 法官及检座在适用犯罪构成要件及法定阻却不法事由时,必须作合宪性解释,所争取
言论自由的正当性越高,所允许的手段应该越宽,当民主失灵却不让人民透过戏剧性
方式表达言论自由,不辄於是妨碍人民的言论自由。当占领立法院可归责於立法院失
职,使立法院得以支配议场,以行使立法权的效益已降低,保护法益受侵害程度已降
低
张文贞老师:
1. 公政公约要求政府保障和平集会自由,指的是非法、非武装的静坐、包围或占领,合
法的和平集会自由由内国法所保障,像在禁制区静坐即属於和平集会自由,武装要丢
石头或持棍棒,丢鸡蛋不算(不会破坏人身安全)。基於民主宪政、必要性、比例原则
得限制,如请民众换地方。所要维护的公共秩序有层次高低,宪政秩序当然优於行政
立法院被占领
2. 象徵性的言论自由也属於受保障范围如烧国旗、喷漆、快闪占领
3. 政府保障和平集会自由,最不能罪的事情就是强制驱哩,因为当政府采用暴力时,将
会使和平集会变得暴力,而且政府有积极性义务训练警察处理非法的和平集会,警察
应该维持现场和平,或基於公政公约允许限制和平集会自由的因素要求民众换地方
综合言论:
1. 方法论很重要,不然就会变成政治判断。透过抵抗权、紧急避难及言论自由,探讨面
对民主失灵,各自所允许违法的强度,不管用哪一个方法都是建立在民主失灵这个正
当性上
2. 对公民不服从的司法诉讼其实是二次伤害
3. 如果要进行司法诉讼,不可捉大放小,破玻璃优於头破血流的,不可以自我设限,帮
助犯(警察、江宜桦、马英九)及共同正犯(王金平)要一并侦查
4. 当行为人已经说要求仁得仁,让大家看看司法的可笑,这已经是对司法的一次践踏,
如果再真的判刑,那就是对司法的二次践踏
5. 对於人民的权利,法官有资格说最後一句话。
→个人意见:人民对司法的不信任,或许就是因为法官拥有说最後一句话的权利,却
没有说一句有担当的话的义务。当法官常讲空话,放任行政权任意解释或修改法律,
人民得继续对抗庞大的国家机器;当行政权不鸟司法判决时,司法权完全没有有效
作为。当民主失灵时,法学界大部分的人是不信任释宪作为有效的救济途径,其实,
司法也失灵了。如果台湾的民主是需要现在的台湾人不断去争取的,司法的尊严也
需要现在的法律人不断去争取。
个人困惑:第一次参加法律研讨会,感觉台湾的法律界很团结,为什麽法学界大老
思考这麽先进,司法判决却这麽保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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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DRIariel: 04/27 12:50
2F:推 Imbufo:哇!感谢 04/27 12: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