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pftmax (yu_yu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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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募集] 9个人封杀上千万人的公投权
时间Thu Apr 24 01:40:51 2014
台联曾经提出要废除公民投票审议会
结果公民投票审议会 自己否决这个提案
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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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公民投票审议委员会第16 次委员会议纪录
时间:100 年12 月27 日下午5 时30 分
地点:中央选举委员会 10 楼会议室
出席人员:
赵主任委员永茂、李委员佩珊、杨委员婉莹(请假)、赵委员梅君、廖
委员达琪、陈委员媛英、何委员旭苓(请假)、陈委员妙芬(请假)
、郭委员林勇、隋委员杜卿、吴委员永乾、朱委员新民、胡委员祖庆
、丁委员仁方(请假)、陈委员敦源、萧委员高彦、游委员清鑫(请假
)、江委员明修(请假)、纪委员俊臣、廖委员元豪、萧委员全政
列席人员:
邓兼执行秘书天佑、赖兼简任秘书锦珖、林兼秘书正雄、蔡兼专员金
诰、唐兼秘书效钧、方兼秘书淩贞、潘兼专员美慧、廖兼专员桂敏
主席:赵主任委员永茂 纪录:唐效钧
甲、报告事项
一、宣读第 15 次委员会议纪录
决定:纪录确认。
二、第 15 次委员会议决定事项执行情形报告
决定:准予备查。
乙、讨论事项
第一案:提案人领衔人黄昆辉先生100 年11 月16 日所提「你是否
同意依公民投票法所设置之『行政院公民投票审议委员会
』应该继续存在?」全国性公民投票案,敬请 核议。
决议:
一、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行之,投票时得就本案所持理由书写於
选票上,作为归纳作成认定理由时之参考。
二、投票人数 15 人,表决结果:「认定不合於规定」。(赵主
任委员永茂未投票;认定不合於规定者9 人(李委员佩珊、
赵委员梅君、陈委员媛英、隋委员杜卿、吴委员永乾、朱委
员新民、胡委员祖庆、廖委员元豪、萧委员全政);认定合
於规定者4 人(廖委员达琪、郭委员林勇、陈委员敦源、纪
委员俊臣);弃权者1 人(萧委员高彦)
三、表决结果陈送行政院,并由行政院以院函函复中央选举委员
会。
附注:
本案认定不合於规定之理由如下:
一、依司法院释字第 601 号解释理由书意旨,回避制度仅系为避免
执行职务之个别公职或公务人员,与其职务间之利益冲突,如
属机关之任务,则无回避必要,亦无回避之可能。本公投案通
过与否与本会委员个人间并无个别利害关系,且当事人亦未依
行政程序法第32 条、第33 条以个别委员有应自行回避而未回
避或者有执行职务偏颇之虞申请本会委员回避之情事,从而本
会之审议,自无回避之必要。
二、人民提起之重大政策或法律复决提案,应对现行重大政策及法
律持反对立场,并争取人民之同意而通过,亦即本公投案之表
述如为「你是否反对依公民投票法所设置之『行政院公民投票
审议委员会』应该继续存在?」,方符合我国公民投票法之制
度设计。
三、本案公投主文为:「你是否同意依公民投票法所设置之『行政
院公民投票审议委员会』应该继续存在?」,依照公民投票法(
下称公投法)第30 条规定:「(第1 项)公民投票案投票结果,投
票人数达全国、直辖市、县 (市) 投票权人总数二分之一以上
,且有效投票数超过二分之一同意者,即为通过。(第2 项)投票
人数不足前项规定数额或未有有效投票数超过二分之一同意者
,均为否决。」,第31 条规定:「公民投票案经通过者,各该
选举委员会应於投票完毕七日内公告公民投票结果,并依下列
方式处理:……二、有关法律、自治条例之复决案,原法律或
自治条例於公告之日算至第三日起,失其效力。……」因此,
如果本公投案投票通过,则表示人民同意依照公投法所设置之
行政院公民投票审议委员会继续存在,公投法未失其效力;反
之,本公投案投票人数未达全国投票权人总数二分之一以上或
有效投票数未超过二分之一同意者,本案否决,爰公投法亦不
失其效力,易言之,本案投票通过或不通过,丝毫不能改变现
行法律之规定,故本公投提案,非属公投法第2 条第2 项第1
款、第3 款所定「法律之复决」或「重大政策之复决」。
散会:晚上9 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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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开会纪录档案
http://www.ey.gov.tw/Upload/RelFile/1283/173303/2141444271.pdf
这根本是超鸭霸的太上皇委员会
请连署支持废除公审会
http://campaign.tw-npo.org/sign.php?id=20140423080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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