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piglauhk (肥胖宅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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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新闻] 大肠花刚刚有垃圾便衣刑警在蒐证吗
时间Mon Apr 21 14:42:02 2014
: 大家好,我是那个揪出便衣的学生,事发经过是警察举牌。
: 我对着他们喊违反释字718号解释,结果那个便衣就一直朝着我拍。
: 我上前询问要求出示采访证,他一愣,马上就知道他是便衣,
: 所以就要求依照警职法第4条要他出示证件,但他拒绝,所以无法确定身份,
: 但又无故跟拍。 所以就依现行犯押他给制服警察,然後准备提告。
: 有一位美丽的野生律师学姐经过,帮我当义务律师,後来进派出所後,
: 他才心不甘情不愿的出示证件。 最後就只能这样,今天不是不爽他拍,
: 是他的态度跟他违反法律拒绝出示证件。
人民在公开场合拍摄他人影像 所犯何罪? 无故跟拍?
此属社维法§89之范畴 惟犯社维法 属行政犯 非属刑法所称之现行犯
本案中 民众将行政犯『押』给制服警察
该民众是否有权强制该犯人删除该影像?
民众对行政犯施行强制力是否於法有据?
民众妨碍该犯离开,是否有犯强制罪之虞? 均不无疑问
举例而言 哪天若小的红灯过马路 路人是否得把小的"押"去警察局?
OS:以影片内容观之,若该犯要对民众提告强制罪,还有影片佐证,
该民众入罪机会不低...
建议各位版友在抗议时要注意 除了保护自身安全以外
尽量不要动手 免得落人把柄 以上 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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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来自: 211.21.159.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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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piglauhk (211.21.159.67), 04/21/2014 14:56:53
2F:嘘 aarzbrv:如果你犯罪,会直接把你送到地检署以防你的警察同事吃案 04/21 14:57
3F:嘘 aarzbrv:请问你现在是不是看好风向後准备出来钓鱼了呀? 04/21 14:59
4F:推 mahoro:去找一下自助行为 04/21 14:59
5F:→ aarzbrv:你跟他讲那麽多没用啦,天晓得他穿条子制服上班时会不会 04/21 15:00
6F:→ aarzbrv:看到不懂的人就故意隐瞒或欺骗其他人呢? 04/21 15:01
7F:嘘 kchtrajan:请查阅个资法15条及41条 该员随意跟拍显非执行职务必要 04/21 15:05
8F:→ kchtrajan:范围内 更不论该员未为身分识别违法执行职务 有构成犯罪 04/21 15:07
9F:嘘 aarzbrv:台湾的现行犯只有条子可以逮捕解送是不是?在台湾正当防卫 04/21 15:08
10F:→ kchtrajan:之高度可能 被害人自得以现行犯予以逮捕 无犯强制罪之虞 04/21 15:08
11F:→ aarzbrv:只有条子才成立是不是?警专教的就是保护权贵欺骗公民 04/21 15:09
12F:→ aarzbrv:是不是? 04/21 15:09
13F:→ piglauhk:=3= 小的是学生 不是鸽子... 04/21 15:33
14F:→ aarzbrv:抱歉,我看成现役警察paulluke又挑时机跑出来了...... 04/21 15:38
15F:→ piglauhk:b( ̄▽ ̄#)d 04/21 15:41
16F:推 aarzbrv:如果能从这次仍进行的民运让民众认清条子党羽的真相也好, 04/21 15:47
17F:推 aarzbrv:八卦板#1JIOk6fh也看得到垃圾便衣们无耻的吃相 04/21 15:49
18F:→ assdreamer:41条的成立要件是实害犯 最好有那麽容易成立 这样一天 04/21 16:32
19F:→ assdreamer:不知道有多少人拍到别人就被现行犯移送了 04/21 16:33
20F:→ assdreamer:刑法有谦抑思想的原则不是随便能让你扩张解释的 04/21 16:33
21F:→ assdreamer:说他违反警察职权行使的程序瑕疵甚至违背社违法还比较 04/21 16:34
22F:→ assdreamer:合理 04/21 16:36
23F:推 kchtrajan:不对 第一 本案当事人的资讯自主权已经受到损害 04/21 16:46
24F:→ kchtrajan:该员行为已侵害到当事人决定资讯揭露与否的自由 04/21 16:48
25F:→ kchtrajan:第二 该罪行为主体以公务机关为限 无所谓扩大刑罚的问题 04/21 16:49
26F:→ kchtrajan:不会有什麽随意拍到别人就是现行犯的问题 04/21 16:49
27F:→ kchtrajan:本案正是该罪预设的规范功能:国家机关不得任意侵权 04/21 16:51
28F:→ kchtrajan:在本案谈刑法谦抑莫非是以为公务人员与一般人民可比? 04/21 16:52
29F:→ kchtrajan:刑事法律的公务员犯罪正应该强力适用 否则324所见的平庸 04/21 16:53
30F:→ kchtrajan:之恶将难以根除 谁说基层公务员不该为侵害人权负责? 04/21 16:54
31F:→ kchtrajan:刑罚的威吓功能正是要在本案具体展现 04/21 16:56
32F:→ kchtrajan:否则那些基层警察会认真的把法治国原则当一回事吗? 04/21 16:57
33F:推 aarzbrv:请放心只要由黄谋信检察官承办非法警察还是乐不可支 04/21 17:08
34F:推 assdreamer:恩讲得有道理被打脸了 还想请问 根据警职法第9条 其实 04/21 17:28
35F:→ assdreamer:录影是在他的职权范围内 但未出示证件为行使职权瑕疵 04/21 17:29
36F:→ assdreamer:是否因此职权行使之瑕疵并可排除他於此要件外而成罪? 04/21 17:31
37F:→ assdreamer:在此案例是否已造成客观可见之实害结果? 04/21 17:36
38F:推 aarzbrv:请问是否有些人故意拿行政瑕疵混淆刑事犯罪? 04/21 17:45
39F:→ piglauhk:资讯自主权 民众外表本身(不含其名称等)是否属资讯自主权 04/21 17:50
40F:→ piglauhk:之标的 尚有争议 毕竟大法官所指之资讯自主权系由隐私权 04/21 17:52
41F:→ piglauhk:为基础往外延伸发伸而成 若民众称一己之外观为隐私 则难 04/21 17:53
42F:→ piglauhk:称合理? 据此,以资讯自主权为争点,实属不当... 04/21 17:53
43F:→ piglauhk: ^以小的个人观点判断 04/21 17:54
44F:→ aarzbrv:没想到这篇还是钓到来自央警大的不过我比较信吴耀宗啦 04/21 17:56
45F:推 kchtrajan:资讯自主权以隐私权为基础不代表保障范围就要等同 04/21 20:20
46F:→ kchtrajan:外表非隐私法益不代表其不被资讯自主权所保障 04/21 20:21
47F:→ kchtrajan:还有个资法整部法律不视为立法者实现资讯自权的立法 04/21 20:22
48F:→ kchtrajan:应该要视为什麽? 04/21 20:22
49F:→ kchtrajan:个资法41条如不以该项权益为保护法益 那又在保护什麽? 04/21 20:24
50F:→ kchtrajan:限缩在隐私法益其实是把该法的GG给切了 有何必要? 04/21 20:26
51F:推 kchtrajan:如果只有隐私法益 刑法妨害秘密罪系列基本上就够了 04/21 20:30
52F:→ kchtrajan:故立法者才要另外制订个资法中的特别刑法 以求完整保护 04/21 20:32
53F:→ snowtoya:个资法是我提的,但实际上怎麽用,目前实务并无太多案例 04/22 17:22
54F:→ snowtoya:可供参考,在这讲一堆都没用,反正告看看就知道了 04/22 17: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