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deepdish (Keep The Fait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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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分享] 抵抗权的「超实定法」理论基础
时间Fri Apr 18 21:36:48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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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 年 05 月 12 日 | Filed under: 宪法总论篇
「超实定法」的抵抗权,无论从历史发展,还是从法理念来看,都有坚强的理论基础,
主要依据如下:
法国大革命画作!
http://goo.gl/Meoexz
1、逻辑上:
抵抗权是为了对突破实定法的行为,赋予其正当性,
因此,如果纳入实定法中加以规范,岂不自相矛盾?
同理,如果宪法条文中,规定了抵抗权的行使条件,其行使的正当与否,
却必须再交由被抵抗的既存统治机构(包含法院)进行判断。
反过来说,既然是依法而采取的行动,就是合法行使的「权利」,
问题是「被允许的抵抗,就不是抵抗」。
2、实务上,抵抗的开始,是因为实定法与自然法,亦即法与道德两者间「义务冲突」,
而产生的对应方式。
因此,此不应属法的范畴,而是个人面临「法规范」与「道德」相互矛盾时,
应如何取舍的内心交战与不安。
换言之,行使抵抗权的原意,乃在於个人为了使道德与法规范,再度趋於一致,
而尽力改变现状的行动。
基此,抵抗权不可能被完全制度化,纵使一部份制度化的抵抗权,可以纳入宪法规范,
但其所行使的权利,仍是宪法所保障的权利,也就是「合法」行使的权利。
然而,抵抗权正是因为极尽行使宪法制度化的各种机能与权利後,
仍无法保障立宪主义原理的顺利运作,而必须使用的最终手段,因此,
两者之间不宜划上等号。
也因此,西德波昂基本法将抵抗权概念纳入实定法规定中,但何时可行使?
如何行使?
都仍属超宪法的层次,无法预先在宪法中明确规定。
同时,任何实定法秩序,再怎麽周详规定也无法尽善尽美,
任何目前可以被接受的主义、思想,不会是永恒的真理;
各种宪法的保障制度,也不可能永无障碍。
所以,抵抗权是人类社会所必然存在的自然现象,即使有部分抵抗权,
可以转化为实定法的一部分,终究无法涵盖所有的抵抗权。
超实定法的抵抗权将永远存在,不会因为长期不使用,或无须使用而消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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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 we beat on, boats against the current,
borne back ceaselessly into the past.
於是我们奋力前进,却如同逆水行舟,注定要不停地回到过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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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screwer5566:推。个人认为抵抗权条款比较像是教示功能,就算没有明 04/18 21:40
2F:→ screwer5566:示可以行使抵抗权,也不表示人民不能行使。因为,抵抗 04/18 21:41
3F:→ screwer5566:原本就是一种自然权。当政府契约趋近崩溃的时候,人民 04/18 21:42
4F:→ screwer5566:自然就能取回而行使之 04/18 21:43
5F:→ screwer5566:也就是说:先有宪法才有权利,还是先有权利才有宪法? 04/18 21:44
6F:推 screwer5566:如果是後者的话,那有无实定法化,应该都不影响才是~ 04/18 21:46
7F:推 blaz:法是为了人民而存在,所以人为主 04/18 22:10
8F:推 kixer2005:法是用来限制政府权力的野兽项圈 而不是政府害民的刀刃 04/18 23: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