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deepdish (Keep The Fait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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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分享] 学运之法律责任与抵抗权
时间Fri Apr 18 21:32:19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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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 年 04 月 04 日 22:33 作者:李仁淼(中正大学法律学系教授)
自 3 月 18 日太阳花学运发生之後,迄今已超过半个月,
除政府部门对宪政僵局迄今似仍未能有妥适解决之道令人忧心外,
日前马总统接见外宾时,言明要追究学生之相关责任,亦同样令人担忧。
依相关媒体之报导,目前已有超过 200 名参与此次学运之相关人受到侦讯。
此一问题,究应如何解决,宪法学上抵抗权之理论,应可提供一定之思考方向。
所谓抵抗权,因定义范围之不同,或指国家权力严重侵害人性尊严,
国民为维护自身之权利、自由,确保人性尊严,在没有其他有效之救济手段时,
为拒绝实定法上义务,进行抵抗行为之权利。
或指作为保障立宪主义之手段的一环,於政府滥权毁宪时,
国民藉由本身之实力予以抵抗,寻求恢复宪政秩序之权利。
抵抗权之思想自古以来即有,却直到十八世纪近代市民革命期,才开始具有重大意义。
近代人权之代表性文献,
如美国独立革命期於 1776 年颁布之的
维吉尼亚权利法案(Virginia Bill of Rights)中指即出;
党政府违反人权保障之宗旨时,「改革、变换或废止政府」
即为多数国民「不容置疑、不可剥夺和不能取消的权利」(3 条)、
其次
1789 年的法国人权宣言(D?claration des Droits de l'homme et du Citoyen)
亦揭示:
作为人类自然和不可动摇的权利,
包含「自由、财产、安全与反抗压迫人民的政治。」(2 条)。
亦即,
抵抗权之理念乃源自於自然权思想。
不过,随着近代立宪主义之发展,违宪审查等宪法保障制度逐渐完备,
抵抗权即较少出现在成文之宪法法典。
抵抗权性质,过去学说上曾就其是否为实定法上之权利有过争论。
首先有学说主张:
此种权利若是在宪法上有明文保障自不待言,即便在无明文规定之情况,
亦应将其理解为,内含於以「自然权」为基础之立宪主义宪法之实定法上的权利。
就我国现行宪法而言,虽无抵抗权之具体规定,不过依宪法前文,
宪法制定乃「受全体国民之付托」以及宪法第二条「主权属於国民全体」之规定,
似可说明此宪法为具有某种「自然权」意义下所制定之意义。
其次,另有学说主张:
抵抗权是无论有无实定法之根据,均受自然法保障。
此说又可区分为,主张若实定宪法有规定,则虽可成为实定法上之权利,
不过仍不因实定法上之规定,而有损抵抗权具自然法之性质。
另有学说主张,抵抗权虽以自然法为根据,不过其为实定法以外之权利。
以上,学说上虽有,抵抗权为来自实定法以外之自然法上之权利之说。
不过,此种主张过於广泛模糊,亦即抵抗权似应将其理解为,在近代立宪主义中,
以「自然权」思想为基础所架构而成之实定法上的权利。
其次,有关抵抗权之发动要件,必须是在政府滥用权力造成於立宪主义上重大宪政危机,
一般人权之行使受到重大限制时,才有发动之必要。
此乃因在立宪主义之宪法秩序还能维持之状态中,对於国家之个别违法或违宪行为,
可透过行使言论出版、集会游行等宪法上保障之自由、权利,
或是透过诉讼以追究国家之违法违宪行为,即可达到匡正宪法秩序之目的。
因此无须藉由抵抗权之发动以解决宪政争议。
申言之,抵抗权通常是伴随个人或群众之实力,
如此次学运中以占据议场等手段进行抗争,
因此必须留意其亦内含有招致宪政混乱的危险性。
有关此点,过去日本曾於 1962 年的判决中出现:
一)并非单只是国家行为违反宪法个别条项、
而是在民主主义之基本秩序受到重大之侵害,宪法之存在本身受到否认之情况、
二)国家之不法必须在客观上已经非常明确、
三)由宪法、法律所规定之所有法律救济手段均已无达到有效目的之可能,
作为法秩序重建之最後手段,
为发动抵抗权之要件(札幌地判昭和37年1月18日)。
有关此三要件,有学说提出,即使国家行为仅违反单一的宪法条项,
也有可能带来立宪主义体制之重大危机,因而质疑第一项之要件过於严苛。
近日我国之太阳花学运,
虽然起因於国民党张庆忠委员於审查与中国签定之服贸协议时,
以违反程序之方法,利用担任委员会主席之便强行使其通过,
引起以大学学生为主之人民的高度警戒,进而采取较为激进之手段,占据立法院议场。
不过若仔细审究其背景原因,则包含 2008 年陈云林来台时,
政府对人民的表现自由、集会甚或营业自由的压制、同时去年 9 月政争中,
行政部门企图介入立法部门逼迫立法院院长下台、更核心的原因则是,
服贸协议之签署与否更会涉及到众多人民之工作、生存等宪法上保障之权利
以及台湾的国家定位等重大宪政议题及。
而此次引发之宪政危机,实难期待等到危害发生後才透过司法诉讼就个案上进行救济。
也因此,学生此次占据立法院议场甚或闯入行政院之行动,
应符合上述抵抗权发动之三要件。
当执政者戴着合法的面具蹂躏人权,或其已失去作为权力实体之公信力时,
抵抗权之行使,往往会出现群众以私人实力对政府进行全面抗争之场面,
甚或会被以「违法」之理由,而受到国家追究相关法律责任之危险。
因此该种权利之行使必须具备非常之勇气甚或牺牲之觉悟。
就此次参与学运之学生而言,现今可能面临妨害公务(刑135)、侵入住居(刑306)
、毁损器物(刑354)等刑事责任之诉追,也可能受到民事上侵权行为之求偿。
设若相关人之後被起诉,
以「自然权」思想为根基之抵抗权能否在我国司法实务上受到采用,
实考验着担任司法审判之法官的「良心」与人权素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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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 we beat on, boats against the current,
borne back ceaselessly into the past.
於是我们奋力前进,却如同逆水行舟,注定要不停地回到过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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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deepdish (220.135.88.95), 04/18/2014 21:33:17
1F:推 royhu:有大法官解释的等级强文,推! 04/19 12: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