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deepdish (Keep The Fait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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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分享] 〈自由广场〉集游是权利不是恩惠
时间Fri Apr 18 13:43:26 2014
http://news.ltn.com.tw/news/opinion/paper/771777
2014-04-18 ◎ 林钰雄
谁是 411 驱离的下令者?
随着舆论从同情到挞伐的转向,神隐 5 天的台北市警察局长黄昇勇终於出面承认。
这个「就算违宪也要驱离」的决定层级,如同外界的臆测,不是小小的方分局长。
姑且不论有无更高层的影武者,事件真正的焦点是:
立院外集会哪里违法?
警方凭什麽驱离?
又凭什麽永久取消任何人的集游权?
简言之,即便从法界最保守的见解出发,411 驱离也违法、违宪。
大法官在 318 占领立院後三天出炉的释字第 718 号解释,
已经宣告紧急性、偶发性集会事先许可制违宪。
虽然是定期失效,但立院和北市警方随即以一连串明示和默示的事实及法律行为,
来追认立院「外」集会的合法性;
此外,极端保守的《集游法》,现行第 6 条虽有不合理的禁制区规定,
但立院及警局不在禁制范围,仍得合法集会。
换言之,立院外和平集会本来就是《宪法》保障的人民「权利」,
而非警察施予的「恩惠」。
莫非黄警官比大法官还大?
其次,
和平集会是联合国《公民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ICCPR)第 21 条明文保障的权利,
依照《两公约施行法》第2、3、4条具我国内国法之效力,
各级政府机关行使其职权应符合公约规定,
且应参照其立法意旨及联合国人权事务委员会(HRC)之解释。
根据 ICCPR 的立法史文件,
第 21 条起草时共产国家本拟使用限制集会自由的暧昧用语,
但 HRC 定版的条文,
明白拒却这种执政高权「居高临下的恩惠取向」(patronizing tendencies),
因为世界各地的历史经验显示,如果高权自己说了算数,
当权者只会容许维护自己利益和政策的集会(例如反反服贸)。
公约明指集会自由是人民的权利,不是国家的恩惠。
难道黄警官的命令也比两公约还大吗?
证诸几十年来HRC的案例法和联合国文件解释,高权不但没有自居施恩的资格,
反而负有一系列的「积极义务」(positive obligations)
去保障人民集会权并维护其和平性。
事实上,各国际人权机构最常宣告缔约国违反公约的理由,便是国家违反了积极义务。
这些义务的内容:
例如,空间实现权,亦即国家负有促成集会者取得、
使用室内、外公共空间(例如立院外)的义务,
包含安排交通配合措施(户外集会难免影响交通)。
再如,警方自身应极力避免任何「激化」示威者的言行举止
(如宣告永久取消路权、棍打和平静坐者)。
更重要的是,警方必须透过空间区隔及交通管制的积极措施,
预防集会者被「反示威者」骚扰或挑衅;
必要时还应禁止反示威来阻止冲突,
诸如反示威者对集会者挥刀恐吓或公然秽言侮辱的离谱挑衅。
关此,我国现行法也有处罚妨害他人集会的明文规定,只是检警视而不见而已。
如《刑法》第 152 条规定以强暴、胁迫阻止或扰乱合法之集会者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集游法》第 5 条和第 31 条也规定,
以强暴、胁迫或其他非法方法妨害合法集会、游行者,最高亦处二年徒刑。
此外,反示威者若对集会者开骂公然侮辱,还会触犯《集游法》第 30 条的罪名。
就算不管积极义务,法治水平再怎麽低的国家,
也不能低到连「禁止歧视」的最基本义务都公然违反。
北市府宣称 331 白狼是「刚好路过」,411 群众是「违法集会」;
郝市长遇到张安乐就屈膝当辩护人,碰到公投盟就摇身成追诉者,
其恣意何必浪费唇舌多言?
最後,本欲「接轨」国际人权的两公约,主管机关正是法务部,
看看罗部长上任後荒腔走板的拖棚歹戏,何必惊讶两公约被「接出轨」了呢?
冤有头、债有主。
群众包围的不是北市府或法务部,难怪方老母要含泪替仰宁叫屈:
唛搁做啦!
(作者为国立台湾大学法律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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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 we beat on, boats against the current,
borne back ceaselessly into the past.
於是我们奋力前进,却如同逆水行舟,注定要不停地回到过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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