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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ebptt.com/cn.aspx?n=bbs/Gossiping/M.1397576690.A.416.html 作者Riyuberg (protect) 看板Gossiping 标题Re: [转贴] 102-2 李茂生 刑法分则期中考 时间Tue Apr 15 23:44:47 2014 刚刚看到有官方版拟答出来啦 考题:http://webptt.com/cn.aspx?n=bbs/NTU-Exam/M.1397554670.A.3A1.html 首先一开始我们提到的,贿络罪的问题。 第一个要把握的是国家法益里面任何犯罪,跟公务员相关的犯罪, 一定要跟职务这东西有密切关连,这个东西所有公务员犯罪都会提。 不管是利用职务的机会方法或职务高度相关的,考题里面有涉及的都会把握在职务上面。 今天这个行为是个负责商谈的官员,所以说这个工作,职务范围就会被画出来, 就这个协定商谈的内容就是职务范围。 今天这个部分,他是要求不顾谈判条件尽快签订。 在违背职务要怎麽认定? 这种东西有两种说法,第一种就是你要去做 A 事,结果你去做非 A 或 B, 显然是跟职务有所违背,这有可能是一般的违背职务; 另一种是,我要给不给某个决定是有裁量条件的。 例如说长官规定你要送一年份的牛奶到某个区域, 结果你不送牛奶、或是送一年份的柳橙汁,显然就是违背职务,但是这个案例, 不会是要签或不签,必须要个很好条件,就算後面发现不是利大於弊, 但是如果你有去做好裁量,那就算了,但是不顾条件,就把裁量空间压缩到没有, 不去判断,所以那就是违背职务—— 职务赋予裁量权,他有这个义务。 所以甲要求乙违背职务的事项。 而另外的条件是,要求期约收受、交付,这也有嘛,行为上没问题。 最後要看的是对价关系—— 行为主体、态样、行为客体和事务,把它建构出来—— 这个客体是贿络或不正利益,我特别写美酒美色跟金钱, 美酒跟金钱要落入贿络没问题,美色要论; 那我们要求对价关系,三者要综合判断,想要换到的是身为代理商狂削一笔, 然後代价是美酒美色金钱,那对价是强调贿络的东西跟获得的东西的「关连性」, 不是价值差不多(你今天为了五百万利益交五百万出去是赚什麽?), 所以标准会模糊,需要个案判断,没办法有确切标准。 你大概可以依照这个东西把要件论述出来。 一开始当然是说,甲交付什麽给乙的行为,今天这个交付行为会涉及国家法益—— 身为(谈判)公务员,当然你要论述药品上市可能会造成什麽伤害, 但这因果关系是远了点,不太讨论。 那这个是图利罪共犯、行贿共犯或收贿正犯,还不知道。 那甲呢,不具备公务员的身分,今天是人民嘛; 那甲交付了东西给乙(公务员),以违背职务的事项—— 为什麽你觉得是违背职务的事项,因为谈判一个有裁量空间的东西, 那你要求不去裁量,剥夺其职务,所以才说违背职务的事项, 为了美酒女色跟金钱之类,为了得到当代理商—— 这跟交付的美酒跑车金钱具备对价关系。 换句话说,我只要交付这些东西,就可以得到代理商的好处, 但是这是影响到公务行为的公正性(法益),一旦我们允许靠交付钱财得到利益, 就会影响到国家的公正性——透过这些描述,我的国家法益被破坏了,构成要件该当。 进到违法性层次,没有必要得到私人(极小)的公正性,侵害国家作用圆滑性, 所以很容易得到不阻却违法。 责任层次,今天应该具备故意—— 都说是药商也没有什麽特别理由排除掉(什麽不知情之类的), 都可以从客观上建构主观,得到故意,没有其他阻却责任事由, 所以这些看下来该当刑法 §122 的违背职务行贿罪,基本上论述架构是这样。 我们不会特别去考因果啦、正当防卫,大概都在构成要件的打转, 当然有些部分是期待可能性啦。 反过来看,乙的争点要去探讨到的是,他去收受了,大体上结构跟上面一样。 但是乙之後没有去做违背职务的行为,所以跟加重事由不符合的。 那这个时候没有去做违背职务的行为,那国家公正性会受到影响吗? 如果没有其他的辅助判断还不至於,你不说我不说没人知道嘛。 但是这种状况会去起诉的时候,一定是发现有不正常的金钱流动嘛, 这时候会对谈判结果有怀疑,就算真的你的谈判结果真的是利大於弊, 这对国家公正性就会妨害了,这时候人民就不信任谈判内容跟谈判官员了, 所以这就是为什麽还是构成违背职务收贿罪。 所以你还是要对事後做的事情做出论述,会跟保护法益扯在一起。 那为了避免过度朝向举动犯之类,还是要论述法益被侵害的程度, 但就这个例子如上所述还是可以构成破坏国家运作公正性。 乙构成收贿,甲构成行贿。 那今天讨论的时候,甲是否可以成立收贿罪的共同正犯吗? 一个巴掌拍不响,他们两个都对国家侵害都有贡献嘛。 那这边就会有对向犯嘛,假设说今天因为一些理由, 让甲无法构成违背职务的行贿罪,所以不能用乙的共同正犯让甲成罪。 这边可以讨论一下。 丙的话就是老师讨论的事後收贿罪。 基本上刚刚考题的写法,在每个行为的要素上面都是差不多的。 丙的话基本上是做违背职务的行为。 丙都事後想起所以要求拿钱,事後的要求行为构不构成犯罪? §121 跟 §122 说以职务上的行为要求期约收受— —是不是要做这件事情不是这两条在意,§122 说你事後做这件事情还会加重; §123 甚至还说,还不是公务员就收受,等到公务员再去做; 这三条都在讲说,先拿钱再做事,但是先做事再拿钱能构成吗? 老师说,法条的结构要求有先拿钱再做事的,然後法条没有明文规定, 显示说是明文排除,最後,你拿钱的行为跟职务行为关系很难建立起来, 所以这时候是不会构成犯罪的。 丙还可以额外讨论,有滥权行为,纵或事後去要钱。 那这个违背职务行为事後能不能成立犯罪,解释的空间可能很广,可能可以去讨论看看。 那今天算不算图利罪? 会涉及到是不是明知违背法令图利自己或他人,这会牵扯到在客观上图他人利益—— 这在因果关系会要求严格一点,例如说为总统开心之类的,这个会比较困难; 另外,主观上来说,会说他是明知违背法令的认知,也有点困难。 题目给各位大家可以思考一下。 按照黄荣坚老师的讨论架构,明知违法去做这个行为造成大量药物进入市场, 影响大众健康,可能造成的犯罪很多,但是在故意会不会通过是有点问题。 有很多的讨论空间可以说。 今天丁跟戊去冲撞机关内部并占据之。 有两个问题可以讨论,警卫是机关驻警,可能具备公务员身分。 那今天有没有妨害他行使公务? 警卫的工作是看守好机关嘛,那你冲进去就是妨害他的公务—— 但是我们手段上有要求,所以就会涉及到有没有强暴胁迫的行为。 趁人不及冲进去有没有存在强暴胁迫? 可以讨论看看。 按照条文内部的架构来写,主体是一般人民嘛,客体是公务嘛, 公务的前提是公务员执行公务,所以会去探讨这两者: 警卫是否是公务员、警卫的职责所在,再来是行为态样: 趁人不及是不是强暴胁迫、具体有没有妨害到公务? 还有没有特殊的要件? 按照这个架构讨论。 那妨害公务罪有没有什麽深刻的阻却违法事由? 这边有很深刻的讨论,上礼拜才在台大讲。 那有没有具备可罚违法性,就扯到会不会用公民不服从之类的—— 那这边不会是评分标准,因为在学理有争议、上课也没讲,不会苛求。 但是作为刑法的学习者,除了构成要件该当,那在违法跟责任, 如何纳入社会的利益衡量跟解释内涵,就是各位的刑法跟解释学功力了。 就算各位没法写出来,也可以讨论或回去好好思考。 除了妨害公务以外,把大门撞坏,就会讨论毁损相关的概念。 毁损部分,大家会想到张德正。 那这边只是把大门撞坏,那判刑这麽高,五多少有社会法益在, 可能会影响人员伤害之类。 那考题上,显然没这麽严重,不过没写出来还好。 那门算是「公物」吗? 算不算职务职掌的公物? 老师会倾向说,关系没这麽明确,要硬是牵扯到公物,会有点牵强, 当然你要说警卫是看门狗那大门就是公物啊, 也是可以但就忽略那具体要保护的法益内容。 那个人法益的部份,算是财产范围,那致令不堪用嘛,然後还有可罚违法性, 这是在现代社会太轻微,要足生损害於公众。 那把门撞倒还可以被放回去,不致於会有毁损问题, 但是如果像是管碧玲或邱毅之前踹坏门可能就有致令不堪用嘛。 然後把门撞坏大不了赔你一个嘛,那进入违法性讨论,那公民不服从的保护法益, 能不能纳入违法性讨论,或是只能在量刑事由? 然後这个物品是个人法益呢? 还是把国家威信放进去—— 这样会不会太过扩张了? 这在我国学界还没有定论,还可以继续讨论下去。 攻坚部分,如果要讨论总统或行政院长,对各位太困难了所以不要求。 那己跟庚的问题,到最後来讲是差不多,是为了娱乐大家这样。 讨论的争点没什麽争议。 今天比较会有问题的,一开始概念是这样: 今天以为是香蕉咬了一口是花,丢到地上踩烂。 这边会主观错误问题: 我今天是为了使用香蕉咬了一口,会是窃盗,但是客观上是毁损, 所以这个利用行为—— 之後上课会提到,我在超市开一瓶牛奶喝掉,是窃盗还是毁损、喷出来算是什麽? 好啦太复杂所以让他回头是岸,马上就发现是花。 那回到毁损公物—— 公物是彰显职务的重要性,还是锁在职务范围。 你撕毁文书,除了物品本身,还有国家威信或作用嘛,还是有这个内涵在里面。 所以解释上要谨守在职务里面。 所以你只是把装饰环境的花朵,不会造成毁损公物罪, 所以会回到毁损罪的架构在里面。 毁损罪因为过於轻微可能在可罚违法性上面不罚。 只是这个毁损行为可能有 §134 的问题,之所以可以践踏这个花朵, 是因为攻坚所以看得到,所以可能可以进到因为公务上的职权机会方法。 那如果我们可以容许他在其他场合执勤外执行其他行为,像是我去搜索, 顺便吃掉珍奶跟鸡排,会觉得公务员很鸭霸无理取闹, 对於公务员声称很廉洁跟方仰宁一样好棒棒会产生不信任感。 那这样是否能嫁接 §134 可以讨论。 庚的部份,很简单—— 一定是攻击行为(§277),甚至你说打到头破血流, 这边不要求各位深论啦,§278 重伤,或 §271 的杀人未遂,有没有可能? 如果我是刻意拿棒敲你头会不会是杀人未遂? 这边有客观上的争点。 然後有 §134。那这边不会有可罚违法性—— 我依上级命令驱离非法行动,他会说警察有驱离职务在,依照职务去做—— 但是依照职务内容有要求最极端的方法吗? 我们要求机关依法行政有裁量空间,就会要求比例原则: 你可以用拉拖抬的不去做,这就不是合法的职务行为,甚至是个犯罪行为。 在违法性层次上面,就会否定掉依法令或职务行为。 最後几个比较简单: 辛给每个人伍佰块要求聚集叫嚣,可能可以讨论到的犯罪就还好。 集会游行是基本人权大家都可以路过嘛,那如果是因为他给人钱站在机关外面, 造成交通梗塞,会不会构成犯罪。 那就会讨论,这算不算以他法阻塞构成交通要道,构不构成 §185? §185 指往来安全,安全是什麽? 这时候会比较倾向说,纵或造成交通不便,但依照现场状况, 当有一大群人围在交通要道,在一个制度健全的地方, 警察会在现场维持交通治安嘛,不是在一个杳无人烟造成交通混乱之类, 所以不会致生交通往来的危险,不会构成犯罪。 再来就是伪造公文,那这边只是想说考一下公共信用罪章,没有考太困难的。 今天就会区分是公文书,还有有形跟无形伪造。 这边很明显就是有形伪造,同时又拿去交付给清洁队,所以很显然有行使。 有伪造、行使,竞合上来讲用哪一个? 基本上就这两个争点,没什麽大问题。 最後就是戊的行为。 那今天原则上只需要讨论有没有妨害公务,然後静坐是不是强制的手段, 可以讨论这个争点。 原本还说是否有交通工具,但是距离太远,所以不致於讨论这个。 ------------------------------------------------------------- 大家看得懂吗?我头昏了 -- So we beat on, boats against the current, borne back ceaselessly into the past. 於是我们奋力前进,却如同逆水行舟,注定要不停地回到过去。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来自: 220.135.88.95
※ 文章网址: http://webptt.com/cn.aspx?n=bbs/FuMouDiscuss/M.1397742335.A.F61.html
1F:推 laypeeq:没有附上出处!这是PTT某位乡民打的逐字稿... 04/17 21:48
2F:→ laypeeq:wilson kao 04/17 21:48
我只看到出处就是八卦版的抱歉 感谢补充 ※ 编辑: deepdish (220.135.88.95), 04/17/2014 21:51:59
3F:推 laypeeq: :) 04/17 21:56
4F:推 kaese:谢谢教学啊 04/17 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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