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deepdish (Keep The Fait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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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分享] 102-2 李茂生 刑法分则期中考 拟答
时间Thu Apr 17 21:45:32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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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Riyuberg (protect)
看板Gossiping
标题Re: [转贴] 102-2 李茂生 刑法分则期中考
时间Tue Apr 15 23:44:47 2014
刚刚看到有官方版拟答出来啦
考题:
http://webptt.com/cn.aspx?n=bbs/NTU-Exam/M.1397554670.A.3A1.html
首先一开始我们提到的,贿络罪的问题。
第一个要把握的是国家法益里面任何犯罪,跟公务员相关的犯罪,
一定要跟职务这东西有密切关连,这个东西所有公务员犯罪都会提。
不管是利用职务的机会方法或职务高度相关的,考题里面有涉及的都会把握在职务上面。
今天这个行为是个负责商谈的官员,所以说这个工作,职务范围就会被画出来,
就这个协定商谈的内容就是职务范围。
今天这个部分,他是要求不顾谈判条件尽快签订。
在违背职务要怎麽认定?
这种东西有两种说法,第一种就是你要去做 A 事,结果你去做非 A 或 B,
显然是跟职务有所违背,这有可能是一般的违背职务;
另一种是,我要给不给某个决定是有裁量条件的。
例如说长官规定你要送一年份的牛奶到某个区域,
结果你不送牛奶、或是送一年份的柳橙汁,显然就是违背职务,但是这个案例,
不会是要签或不签,必须要个很好条件,就算後面发现不是利大於弊,
但是如果你有去做好裁量,那就算了,但是不顾条件,就把裁量空间压缩到没有,
不去判断,所以那就是违背职务——
职务赋予裁量权,他有这个义务。
所以甲要求乙违背职务的事项。
而另外的条件是,要求期约收受、交付,这也有嘛,行为上没问题。
最後要看的是对价关系——
行为主体、态样、行为客体和事务,把它建构出来——
这个客体是贿络或不正利益,我特别写美酒美色跟金钱,
美酒跟金钱要落入贿络没问题,美色要论;
那我们要求对价关系,三者要综合判断,想要换到的是身为代理商狂削一笔,
然後代价是美酒美色金钱,那对价是强调贿络的东西跟获得的东西的「关连性」,
不是价值差不多(你今天为了五百万利益交五百万出去是赚什麽?),
所以标准会模糊,需要个案判断,没办法有确切标准。
你大概可以依照这个东西把要件论述出来。
一开始当然是说,甲交付什麽给乙的行为,今天这个交付行为会涉及国家法益——
身为(谈判)公务员,当然你要论述药品上市可能会造成什麽伤害,
但这因果关系是远了点,不太讨论。
那这个是图利罪共犯、行贿共犯或收贿正犯,还不知道。
那甲呢,不具备公务员的身分,今天是人民嘛;
那甲交付了东西给乙(公务员),以违背职务的事项——
为什麽你觉得是违背职务的事项,因为谈判一个有裁量空间的东西,
那你要求不去裁量,剥夺其职务,所以才说违背职务的事项,
为了美酒女色跟金钱之类,为了得到当代理商——
这跟交付的美酒跑车金钱具备对价关系。
换句话说,我只要交付这些东西,就可以得到代理商的好处,
但是这是影响到公务行为的公正性(法益),一旦我们允许靠交付钱财得到利益,
就会影响到国家的公正性——透过这些描述,我的国家法益被破坏了,构成要件该当。
进到违法性层次,没有必要得到私人(极小)的公正性,侵害国家作用圆滑性,
所以很容易得到不阻却违法。
责任层次,今天应该具备故意——
都说是药商也没有什麽特别理由排除掉(什麽不知情之类的),
都可以从客观上建构主观,得到故意,没有其他阻却责任事由,
所以这些看下来该当刑法 §122 的违背职务行贿罪,基本上论述架构是这样。
我们不会特别去考因果啦、正当防卫,大概都在构成要件的打转,
当然有些部分是期待可能性啦。
反过来看,乙的争点要去探讨到的是,他去收受了,大体上结构跟上面一样。
但是乙之後没有去做违背职务的行为,所以跟加重事由不符合的。
那这个时候没有去做违背职务的行为,那国家公正性会受到影响吗?
如果没有其他的辅助判断还不至於,你不说我不说没人知道嘛。
但是这种状况会去起诉的时候,一定是发现有不正常的金钱流动嘛,
这时候会对谈判结果有怀疑,就算真的你的谈判结果真的是利大於弊,
这对国家公正性就会妨害了,这时候人民就不信任谈判内容跟谈判官员了,
所以这就是为什麽还是构成违背职务收贿罪。
所以你还是要对事後做的事情做出论述,会跟保护法益扯在一起。
那为了避免过度朝向举动犯之类,还是要论述法益被侵害的程度,
但就这个例子如上所述还是可以构成破坏国家运作公正性。
乙构成收贿,甲构成行贿。
那今天讨论的时候,甲是否可以成立收贿罪的共同正犯吗?
一个巴掌拍不响,他们两个都对国家侵害都有贡献嘛。
那这边就会有对向犯嘛,假设说今天因为一些理由,
让甲无法构成违背职务的行贿罪,所以不能用乙的共同正犯让甲成罪。
这边可以讨论一下。
丙的话就是老师讨论的事後收贿罪。
基本上刚刚考题的写法,在每个行为的要素上面都是差不多的。
丙的话基本上是做违背职务的行为。
丙都事後想起所以要求拿钱,事後的要求行为构不构成犯罪?
§121 跟 §122 说以职务上的行为要求期约收受—
—是不是要做这件事情不是这两条在意,§122 说你事後做这件事情还会加重;
§123 甚至还说,还不是公务员就收受,等到公务员再去做;
这三条都在讲说,先拿钱再做事,但是先做事再拿钱能构成吗?
老师说,法条的结构要求有先拿钱再做事的,然後法条没有明文规定,
显示说是明文排除,最後,你拿钱的行为跟职务行为关系很难建立起来,
所以这时候是不会构成犯罪的。
丙还可以额外讨论,有滥权行为,纵或事後去要钱。
那这个违背职务行为事後能不能成立犯罪,解释的空间可能很广,可能可以去讨论看看。
那今天算不算图利罪?
会涉及到是不是明知违背法令图利自己或他人,这会牵扯到在客观上图他人利益——
这在因果关系会要求严格一点,例如说为总统开心之类的,这个会比较困难;
另外,主观上来说,会说他是明知违背法令的认知,也有点困难。
题目给各位大家可以思考一下。
按照黄荣坚老师的讨论架构,明知违法去做这个行为造成大量药物进入市场,
影响大众健康,可能造成的犯罪很多,但是在故意会不会通过是有点问题。
有很多的讨论空间可以说。
今天丁跟戊去冲撞机关内部并占据之。
有两个问题可以讨论,警卫是机关驻警,可能具备公务员身分。
那今天有没有妨害他行使公务?
警卫的工作是看守好机关嘛,那你冲进去就是妨害他的公务——
但是我们手段上有要求,所以就会涉及到有没有强暴胁迫的行为。
趁人不及冲进去有没有存在强暴胁迫?
可以讨论看看。
按照条文内部的架构来写,主体是一般人民嘛,客体是公务嘛,
公务的前提是公务员执行公务,所以会去探讨这两者:
警卫是否是公务员、警卫的职责所在,再来是行为态样:
趁人不及是不是强暴胁迫、具体有没有妨害到公务?
还有没有特殊的要件?
按照这个架构讨论。
那妨害公务罪有没有什麽深刻的阻却违法事由?
这边有很深刻的讨论,上礼拜才在台大讲。
那有没有具备可罚违法性,就扯到会不会用公民不服从之类的——
那这边不会是评分标准,因为在学理有争议、上课也没讲,不会苛求。
但是作为刑法的学习者,除了构成要件该当,那在违法跟责任,
如何纳入社会的利益衡量跟解释内涵,就是各位的刑法跟解释学功力了。
就算各位没法写出来,也可以讨论或回去好好思考。
除了妨害公务以外,把大门撞坏,就会讨论毁损相关的概念。
毁损部分,大家会想到张德正。
那这边只是把大门撞坏,那判刑这麽高,五多少有社会法益在,
可能会影响人员伤害之类。
那考题上,显然没这麽严重,不过没写出来还好。
那门算是「公物」吗?
算不算职务职掌的公物?
老师会倾向说,关系没这麽明确,要硬是牵扯到公物,会有点牵强,
当然你要说警卫是看门狗那大门就是公物啊,
也是可以但就忽略那具体要保护的法益内容。
那个人法益的部份,算是财产范围,那致令不堪用嘛,然後还有可罚违法性,
这是在现代社会太轻微,要足生损害於公众。
那把门撞倒还可以被放回去,不致於会有毁损问题,
但是如果像是管碧玲或邱毅之前踹坏门可能就有致令不堪用嘛。
然後把门撞坏大不了赔你一个嘛,那进入违法性讨论,那公民不服从的保护法益,
能不能纳入违法性讨论,或是只能在量刑事由?
然後这个物品是个人法益呢?
还是把国家威信放进去——
这样会不会太过扩张了?
这在我国学界还没有定论,还可以继续讨论下去。
攻坚部分,如果要讨论总统或行政院长,对各位太困难了所以不要求。
那己跟庚的问题,到最後来讲是差不多,是为了娱乐大家这样。
讨论的争点没什麽争议。
今天比较会有问题的,一开始概念是这样:
今天以为是香蕉咬了一口是花,丢到地上踩烂。
这边会主观错误问题:
我今天是为了使用香蕉咬了一口,会是窃盗,但是客观上是毁损,
所以这个利用行为——
之後上课会提到,我在超市开一瓶牛奶喝掉,是窃盗还是毁损、喷出来算是什麽?
好啦太复杂所以让他回头是岸,马上就发现是花。
那回到毁损公物——
公物是彰显职务的重要性,还是锁在职务范围。
你撕毁文书,除了物品本身,还有国家威信或作用嘛,还是有这个内涵在里面。
所以解释上要谨守在职务里面。
所以你只是把装饰环境的花朵,不会造成毁损公物罪,
所以会回到毁损罪的架构在里面。
毁损罪因为过於轻微可能在可罚违法性上面不罚。
只是这个毁损行为可能有 §134 的问题,之所以可以践踏这个花朵,
是因为攻坚所以看得到,所以可能可以进到因为公务上的职权机会方法。
那如果我们可以容许他在其他场合执勤外执行其他行为,像是我去搜索,
顺便吃掉珍奶跟鸡排,会觉得公务员很鸭霸无理取闹,
对於公务员声称很廉洁跟方仰宁一样好棒棒会产生不信任感。
那这样是否能嫁接 §134 可以讨论。
庚的部份,很简单——
一定是攻击行为(§277),甚至你说打到头破血流,
这边不要求各位深论啦,§278 重伤,或 §271 的杀人未遂,有没有可能?
如果我是刻意拿棒敲你头会不会是杀人未遂?
这边有客观上的争点。
然後有 §134。那这边不会有可罚违法性——
我依上级命令驱离非法行动,他会说警察有驱离职务在,依照职务去做——
但是依照职务内容有要求最极端的方法吗?
我们要求机关依法行政有裁量空间,就会要求比例原则:
你可以用拉拖抬的不去做,这就不是合法的职务行为,甚至是个犯罪行为。
在违法性层次上面,就会否定掉依法令或职务行为。
最後几个比较简单:
辛给每个人伍佰块要求聚集叫嚣,可能可以讨论到的犯罪就还好。
集会游行是基本人权大家都可以路过嘛,那如果是因为他给人钱站在机关外面,
造成交通梗塞,会不会构成犯罪。
那就会讨论,这算不算以他法阻塞构成交通要道,构不构成 §185?
§185 指往来安全,安全是什麽?
这时候会比较倾向说,纵或造成交通不便,但依照现场状况,
当有一大群人围在交通要道,在一个制度健全的地方,
警察会在现场维持交通治安嘛,不是在一个杳无人烟造成交通混乱之类,
所以不会致生交通往来的危险,不会构成犯罪。
再来就是伪造公文,那这边只是想说考一下公共信用罪章,没有考太困难的。
今天就会区分是公文书,还有有形跟无形伪造。
这边很明显就是有形伪造,同时又拿去交付给清洁队,所以很显然有行使。
有伪造、行使,竞合上来讲用哪一个?
基本上就这两个争点,没什麽大问题。
最後就是戊的行为。
那今天原则上只需要讨论有没有妨害公务,然後静坐是不是强制的手段,
可以讨论这个争点。
原本还说是否有交通工具,但是距离太远,所以不致於讨论这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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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看得懂吗?我头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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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 we beat on, boats against the current,
borne back ceaselessly into the past.
於是我们奋力前进,却如同逆水行舟,注定要不停地回到过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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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laypeeq:没有附上出处!这是PTT某位乡民打的逐字稿... 04/17 21:48
2F:→ laypeeq:wilson kao 04/17 21:48
我只看到出处就是八卦版的抱歉 感谢补充
※ 编辑: deepdish (220.135.88.95), 04/17/2014 21:51:59
3F:推 laypeeq: :) 04/17 21:56
4F:推 kaese:谢谢教学啊 04/17 2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