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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都看完了,但部分不能同意 同意部分恕删,请自行参阅前文 ※ 引述《frankego (督爷)》之铭言: : Q1. 中正一分局4/9说禁止公投盟日後申请的集会游行,到底哪里违法? : A1. 警方对於集会游行的管理权限,源自於集会游行法的授权,但集会游行法并未授权警 : 方能够「向未来禁止还没有申请的许可」! 虽然集会游行法第11条有列出主管机关可以 : 不许可的理由,但这必须就个案情形详细下判断,人民递出一个申请、行政机关作出一个 : 决定。而不是警察局对特定的团体或人民说:「你以前干过很多我认为不好的事情,所以 : 未来你所有的申请,通通都不允许!」这里根本没有「法」可以让中正一分局「依法行政 ^^^^^^^^^^^^^^^^^^^^^^^^^^^^^^^^^^^^^^^^^^^^ 依法行政并非用在你说的这里,第11条已经赋予行政机关裁量权 公投盟前1000多个日子以来的路权申请都被许可了 但411当天早上蔡教授意外冲撞车辆的自残举动 事後来看,这个不许可的行政处分竟意外的应该被维持来避免这项意外 再者,蔡教授虽表示意欲瘫痪交通,但画面来看,以死明志比较像 如果今天蔡教授被游览车撞死了而没有先前的不许可处分 不确定行政机关是否反被冠上 「明知有危险却仍许可老人家长期静坐遭受风吹日晒导致精神错乱」的骂名 : 」! : Q2. 中正一分局清晨驱离公投盟,到底哪里违法? : A2. 依据集游法26条,应采行适当比例的方式为驱离之手段。方仰宁分局长一开始承诺柔 : 性劝离,最後却变调为强制抬离,不仅可能违反诚信原则或信赖保护原则,且对上了年纪 ^^^^^^^^^^^^ 这里也没有信赖保护原则的适用 因为纯属愿望或期待而未有表现其已生信赖之事实者欠缺信赖要件 不在保护范围 : 的长辈强制抬离,也可能不符合比例原则。 ^^^^^^^^^^^^^^ 想请问原PO认为对未取得路权的老人家坐在地上劝了几小时不离开 必须兼顾全体用路权人的公共利益,除了抬离还可以怎麽样做 方仰宁说没有一个人上铐,没有一个人受伤 任何人能证明他说谎我从此闭嘴 : 另外,警方认为他们之前已经举牌4次,但是,在这20几天的学运内,举牌是针对哪一个 : 时间点的集会游行,并不明确。4月11日清晨的驱离,基於行政行为明确性原则(行政程序 ^^^^^^^^ 不好意思,容我打你的脸 举牌警示属於事实行为,并非行政行为,不受明确性原则的规范 : 法第5条),理应再次举牌,并达三次,指明其举牌所指涉的哪一段时间的集会游行,始可 : 驱离。然而,4月11日那天清晨的驱离并未再次举牌三次,其驱离当然违反驱离之法定程 : 序。 : Q4. 国外抗议都很温柔,也能取得进步,应该仿效他们吧? : A4. 抗争行动以达成诉求为最高指导原则,否则没有意义。若是柔性抗争就足以督促掌权 : 者反省改进,人民自然也不需要采取危害自身、甚至无辜基层员警安全的抗议方式。抗争 : 需要采取到何种程度的手段,其实取决於政府是否愿意倾听与回应人民的诉求。 可惜的 : 是,要掌权者反省不是件容易的事。各国的抗争历史中,经常采取相当激进的方式,石块 : 、棍棒、汽油弹、烧车屡见不鲜,占领华尔街的活动也殷监不远,称不上温柔。而相信大 : 家已经发现,台湾的抗争,就算二十五万人、五十万人和平地走上街头,政府给的回应仍 : 然难以置信地敷衍。 其实如果你有亲友现在在部队里面,仲丘事件之後 军中人权真的变成了极显学 中华民国义务役官兵有天如果改成上下班制我也不会意外 仲丘事件的集会展现了强大的群众力量,这样的集会非常具有说服力 和平理性绝不如你说的那样没有价值 : 江宜桦院长在2006年的座谈会曾公开发表:「如果一个体系宣称自己是民主体制,但是它 : 对成员的诉求没有认真回应,那麽抗议是有正当性的,哪怕是暴力的抗议。那个抗议正当 : 性的多寡,就与体系麻木不仁的程度成正比。」或许正是这个问题最好的注解。 : Q5. 只要不满就可以集会游行影响他人生活吗?难道不用受到任何限制吗? : A5. 集会游行是宪法明文保障的权利。如果没有保障集会游行自由,人民就无法自在地表 ^^^^^^^^^^^^^^^^^^^^^^^^^^^^ 我不清楚原PO为何要教导非法律人忽略宪法第23条 第二十三条 以上各条列举之自由权利,除为防止妨碍他人自由, 避免紧急危难,维持社会秩序,或增进公共利益所必 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後段所指法律就是集会游行法 当411现场新闻听到方仰宁说警察负责的是维持社会秩序 我当下认为他是一个有法学素养的人 : 达其意见,负面影响可见Q3。即使集会游行势必会影响其他人的生活,但这并不影响集会 ^^^^^^^^^^^^^^^^^^^^^^^^^^^^^^^^^^^^^^^^^^^^^^^^^^^^ : 游行本身的合宪性。因为宪法保障人民集会游行权利时,已经预设承认可能造成的影响, ^^^^^^^^^^^^^^^^^^^^^^^^^^^^^^^^^^^^^^^^^^^^^^^^^^^^^^^^^^^^^^^^^^^^^^^^^^^^^^ : 并在合理的范围内选择接受。不能说因为集会游行会影响其他人就否定之,那麽所有权利 ^^^^^^^^^^^^^^^^^^^^^^^^ 大错特错!能否请教这段论述的出处 : 保护都会落空。同时必须说明的是,根据大法官解释,国家有义务提供集会游行的适当环 : 境,提供人民表达意见。 : 当然,集会游行是可以限制的权利,但是这个限制必须合宪,必须视影响的公共利益的强 : 度为何而定,比如说特殊紧急情况或是某些军事要地不能进入等等。不过,即使限制了集 : 会游行权利,也绝非完全禁止集会游行权利的存在,这是两件不同的事。 : 政大法律系廖元豪副教授於2006年说过:「革命不是请客吃饭,异议者的集会游行也不是 : 嘉年华式自强活动。既然街头抗争是基层异议者的『政治权利』,就要让示威者有『施力 : 』的机会。……如果完全剥夺『喧扰』与『威胁』,那集会游行权就变成了基层异议者谦 : 卑祈求的仪式而已。」 : Q7. 什麽都没做就说救济缓不济急,合法手段内也应该有个先後顺序吧? : A7. 事实上,公投盟同时采取了集会游行法规定的申复管道。 : 此外,不能忽略驱离後,流逝的每分每秒都是对公投盟集会自由不可逆的损害。司法救济 : 管道不但耗时,暂时停止执行的保护机制核准率又极低,即使三五年後证明警方是错的, : 重新拿回数年前的集会许可有意义吗? 申复乃「行政」救济非「司法」救济途径,申复失败还有其他行政救济管道 我看不懂三五年後拿回集会许可这段话 不许可的理由,原处分行政机关如果无法具体明确提出来的话 无论是诉愿或者行政诉讼都可以撤销原处分 能否请教原PO真的是台大的学生吗?请教必修学分行政法修哪位? : 我们不否认应该同时提起救济,但这不代表人民只能消极等待结果。每个人民都有权利透 : 过集会游行表达对国家违法的担忧,因为难保下一个不会轮到自己。相对的,警察机关本 : 来就有接受监督的义务、「依法行政」的义务,也就是,国家要自己修正违法的行为,否 : 则便违反了宪法法治国的要求。人民在提起救济之余,上街抗议直接对国家施压,反而促 : 进了国家反省自己有无违法,这与当事人的救济程序是并行不冲突的。 : 411路过中正一分局後两日,市警局迅速恢复公投盟的许可(虽然在决定内容中完全不承认 : 之前废止处分违法违宪)。如果没有411路过事件,市警局是否会正面回应公投盟之申复、 : 让公投盟受侵害最小化?这点我们不知道,但可肯定的是,救济手段与集会游行抗争同时 : 并行,能够对违法违宪的行政权施加更大的压力、让行政权不能再耍奥步或以拖待变,这 : 正是本次事件中我们学到的重要课程。 : Q10. 什麽情况算偶发、紧急性集会?411行动算吗? : A10. 大法官在释字第718号解释中说明,事情太突然,不即刻举行就无法达到目的的集会 : 叫紧急性集会;群众因特殊原因,在没有发起人或负责人召集的情况下,自发地聚集的集 : 会是偶发性集会。大法官认为这两种集会情形特殊,不须经事前许可。而4月11日的路过 : 行动,无论有没有误会,确实是因为群众对警方出尔反尔,强制抬离和平静坐者,群情激 : 愤之下,在网路上临时号召的活动。 ^^^^^^^^^^^^^^^^ 411当天我就看到了以下PO文 [心得] 干!太扯了啦!今晚包围中正一分局!! FB也有人即时的转发,所以证据显示411是「有数个发起人」 首PO和曾经转发的人都算 所谓特殊原因导致自发性聚集,例如的是听到广播说 「阿扁中弹躺在奇美医院」,所以大批民众前往奇美医院院前广场关心 而不是听到广播说 「干!太扯了啦!阿扁中弹躺在奇美医院,今晚包围枪手他家!!」 所以跑去拿大声公呛声路过枪手他老家 : 「即刻举行」的意义不可能解释成「倡议後必须立即集会」,实在难以想像会有这种紧急 : 性集会存在,因此「即刻」的具体内涵应该要和集会的目的一并考量。411行动的目的在 : 於维护人民言论自由,以现今媒体报导和公共议题的更新速度,如果不在当天表达不满, : 隔天中正一分局的所作所为就很可能会不能再吸引多数人关注,人民宪法权利受到的伤害 : 也恐怕难以挽回。虽然411行动不是在执行强制驱离後立刻举行,但也仅间隔数小时,应 : 该可以符合大法官的紧急性集会条件。 可能大法官用语较为艰涩导致难懂 但事情太突然若不即刻举行则目的不达 「过了一个急迫的时间点後,不表达诉求的话,就失去集会的意义了」 「因为这样所以等不及向行政机关申请」 原PO说411目的在维护言论自由(不是公投盟的路权吗?) 试问言论自由的表达为何要即刻? 公投盟的路权有行政救济的管道,申复刚提出却包围该申复回覆机关 是要逼宫吗? 「不要再说411举动是路过或宪法所保障的集会自由了」 整个包围都是错误 更何况包围一个警察机关? 更何况洒冥纸,涂鸦,洪崇晏拿大声公说的那些情绪性的发言? 若有人想知道的话,我再找时间论述一下当天洪崇晏的哪些言语已经触法 以及刑法对此的评价 诚恳呼吁,请法律人务必客观评价该解释文!! : 此外,从备有大声公及麦克风这点,也不能直接推论洪同学有当发起人或负责人的意图。 : 因为单纯向路过民众传达信念,甚至连在夜市叫卖,都经常需藉助这些工具。且洪同学在 : 记者会结束时便已明确告诉大家「请同学回去声援立院前静坐的公投盟阿伯」,更是难以 : 令人相信在现场聚集的群众是洪同学所召集。而当日现场群众各有不同之诉求,场面十分 : 混乱,是方分局长主动要求洪同学协助整合、传达,在未能找到确定的发起人或负责人前 : ,本次行动也可以构成偶发性集会。 : 总而言之,不论411行动是紧急性集会,或是偶发性集会,或两者都是,都不需要经过事 : 前申请,就可以举行。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来自: 114.140.6.48
※ 文章网址: http://webptt.com/cn.aspx?n=bbs/FuMouDiscuss/M.1397580101.A.DB9.html
1F:推 massshame:认真解释推一下 04/16 00:49
2F:嘘 IDfor2010:重看了第三遍 我没办法认同你的论述 04/16 00:50
3F:推 jyekid:这篇错误连篇1.依法行政的依法 原文指的是并没有一条法条 04/16 00:51
4F:→ jyekid:授权方局长日後不准许可2.举牌是事实行为?看到这边就知道 04/16 00:52
5F:→ jyekid:你的程度在哪 下面连看都不想看 04/16 00:52
6F:→ jyekid:http://ppt.cc/VqDM 102普考行政法考题 举牌非事实行为 04/16 00:54
抱歉没考过普考,但请参阅蔡震荣老师 http://www.wunan.com.tw/www2/download/preview/1R11.PDF 第7页:举牌警告之意涵
7F:嘘 cttw19:事实上也不算“包围” 04/16 00:54
8F:→ jyekid:你要是不甘心 把你这篇寄给112法律脸书 你脸会超肿 我保证 04/16 00:55
9F:→ IDfor2010:什麽叫做欲自杀而可见此前不许可处分应维持? 什麽鬼推论 04/16 00:55
10F:→ jyekid:下面我连看都不想看 04/16 00:55
11F:→ IDfor2010:有何关联性? 难道你能推导出就算许可也会造成欲自撞发生 04/16 00:56
12F:嘘 Tzarevitch:不要说法律人了,这种观念去考公务员都死当。 04/16 00:58
13F:→ IDfor2010:真是奇怪的主观乱推论 你把这篇拿去112会被打肿脸 04/16 00:58
14F:嘘 IDfor2010:另外,你好像没把一些事实搞清楚 只是像个法匠的论述 04/16 01:02
※ 编辑: macguire (114.140.6.48), 04/16/2014 01:05:01
15F:→ IDfor2010:只能说有些论述是错的 我就不想跟你战了 去洗洗睡吧 04/16 01:02
16F:嘘 best31403:举牌是对人的一般处分 04/16 01:10
17F:推 jyekid:多数意见认为是一般处分 你偏要举少数见解来反驳 04/16 01:37
18F:推 echosnail:推一个,洪仲丘那段写得很中肯 04/16 01:38
19F:嘘 best31403:再回应一下最後一段,谁规定集会游行一定要有诉求? 04/16 01:39
20F:推 jyekid:然後我估狗该位老师背景 你是警察大学学生? 04/16 01:40
21F:→ jyekid:或是从警大毕业的? 04/16 01:41
22F:嘘 n51222002:各种书没读透 04/16 03:30
23F:嘘 shrines:哈哈 04/17 19: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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