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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大法律学生挺318 制作 http://sunlightseeker.org/article/752 关於这几天吵的纷纷扰扰的路过中正一分局事件 大家心中也许都还留有许多疑问,譬如: 到底设黑名单违法在哪? 看过方分局长的六分钟全文後,清晨驱离好像没有问题? 就算违宪,条文不是还没失效,警察依法行政错了吗? 而这有算是偶发性、紧急性集会吗? 为什麽不能和平理性地抗议?想抗议都不用管别人死活吗?为什麽要撒冥纸喷漆? 还有,干嘛不找法院就跑上街抗议? 只要说行使抵抗权就什麽都不用管了吗? 此外,譬如许可制到底哪里不好? 洪崇晏同学的个资被公布又怎样? 警察超时工作的问题根源是什麽? 我们尽可能地提出我们的观点,大家可以找自己有兴趣的部分阅读 事情已经过了几天,但我们必须把教训跟经验留在心里! 无限期支持大家讨论路过行动引发的各种问题! Q1. 中正一分局4/9说禁止公投盟日後申请的集会游行,到底哪里违法? A1. 警方对於集会游行的管理权限,源自於集会游行法的授权,但集会游行法并未授权警 方能够「向未来禁止还没有申请的许可」! 虽然集会游行法第11条有列出主管机关可以 不许可的理由,但这必须就个案情形详细下判断,人民递出一个申请、行政机关作出一个 决定。而不是警察局对特定的团体或人民说:「你以前干过很多我认为不好的事情,所以 未来你所有的申请,通通都不允许!」这里根本没有「法」可以让中正一分局「依法行政 」! Q2. 中正一分局清晨驱离公投盟,到底哪里违法? A2. 依据集游法26条,应采行适当比例的方式为驱离之手段。方仰宁分局长一开始承诺柔 性劝离,最後却变调为强制抬离,不仅可能违反诚信原则或信赖保护原则,且对上了年纪 的长辈强制抬离,也可能不符合比例原则。 另外,警方认为他们之前已经举牌4次,但是,在这20几天的学运内,举牌是针对哪一个 时间点的集会游行,并不明确。4月11日清晨的驱离,基於行政行为明确性原则(行政程序 法第5条),理应再次举牌,并达三次,指明其举牌所指涉的哪一段时间的集会游行,始可 驱离。然而,4月11日那天清晨的驱离并未再次举牌三次,其驱离当然违反驱离之法定程 序。 Q3. 集会游行事前许可制为什麽对言论自由危害性很大? A3. 集会游行是言论自由的一种,保障言论自由的理由有很多,其中一个很重要的是真理 越辩越明,只有让不同意见都能在言论市场之中自由竞争、讨论,才可能接近正确的答案 ,在民主政治中更是如此。若对言论采取事前管制,等於是政府想让人民听什麽,人民才 能听什麽;更会让人民在发表言论之前,因为担心不被许可而进行自我言论审查,不敢说 出特定的话,这代表许可制根本与宪法保障言论自由的意旨背道而驰。所以对言论的事前 限制必须谨慎,并应考虑废除,改采事後报备制。 Q4. 国外抗议都很温柔,也能取得进步,应该仿效他们吧? A4. 抗争行动以达成诉求为最高指导原则,否则没有意义。若是柔性抗争就足以督促掌权 者反省改进,人民自然也不需要采取危害自身、甚至无辜基层员警安全的抗议方式。抗争 需要采取到何种程度的手段,其实取决於政府是否愿意倾听与回应人民的诉求。 可惜的 是,要掌权者反省不是件容易的事。各国的抗争历史中,经常采取相当激进的方式,石块 、棍棒、汽油弹、烧车屡见不鲜,占领华尔街的活动也殷监不远,称不上温柔。而相信大 家已经发现,台湾的抗争,就算二十五万人、五十万人和平地走上街头,政府给的回应仍 然难以置信地敷衍。 江宜桦院长在2006年的座谈会曾公开发表:「如果一个体系宣称自己是民主体制,但是它 对成员的诉求没有认真回应,那麽抗议是有正当性的,哪怕是暴力的抗议。那个抗议正当 性的多寡,就与体系麻木不仁的程度成正比。」或许正是这个问题最好的注解。 Q5. 只要不满就可以集会游行影响他人生活吗?难道不用受到任何限制吗? A5. 集会游行是宪法明文保障的权利。如果没有保障集会游行自由,人民就无法自在地表 达其意见,负面影响可见Q3。即使集会游行势必会影响其他人的生活,但这并不影响集会 游行本身的合宪性。因为宪法保障人民集会游行权利时,已经预设承认可能造成的影响, 并在合理的范围内选择接受。不能说因为集会游行会影响其他人就否定之,那麽所有权利 保护都会落空。同时必须说明的是,根据大法官解释,国家有义务提供集会游行的适当环 境,提供人民表达意见。 当然,集会游行是可以限制的权利,但是这个限制必须合宪,必须视影响的公共利益的强 度为何而定,比如说特殊紧急情况或是某些军事要地不能进入等等。不过,即使限制了集 会游行权利,也绝非完全禁止集会游行权利的存在,这是两件不同的事。 政大法律系廖元豪副教授於2006年说过:「革命不是请客吃饭,异议者的集会游行也不是 嘉年华式自强活动。既然街头抗争是基层异议者的『政治权利』,就要让示威者有『施力 』的机会。……如果完全剥夺『喧扰』与『威胁』,那集会游行权就变成了基层异议者谦 卑祈求的仪式而已。」 Q6. 就算集会游行合法,过程中为什麽可以用违法的抗议手段? A6. 集会游行合法,与当中可能产生违法行为并不互斥,行为者也应该负起相关责任。但 因为他的本质是各种权利的冲突,所以必须依赖法院进行判断,为了充分表达诉求,这个 手段有没有太过分?是不是这样做国家、社会反而会产生更大的损害?我们必须透过法院 事後的通盘衡量来决定是否构成违法,而且就算真的因为抗议行为造成巨大的损害而违反 行政法、刑法,也必须适度调整处罚或刑责,这样才公平。所以喷漆、撒冥纸这些行为如 果包含了诉求在里面,就不能忽略他有言论的成分,只说他违法,而忽略他想表达的事物 ,无法完整评价这个行为。 我们要重申的是,这些责任不会阻挡集会权利的行使,不是造成他人困扰就不能抗争。今 日台湾享有的民主自由,正是由历史上许多「违法抗争」挣来的法律修正和社会进步累积 而成。 Q7. 什麽都没做就说救济缓不济急,合法手段内也应该有个先後顺序吧? A7. 事实上,公投盟同时采取了集会游行法规定的申复管道。 此外,不能忽略驱离後,流逝的每分每秒都是对公投盟集会自由不可逆的损害。司法救济 管道不但耗时,暂时停止执行的保护机制核准率又极低,即使三五年後证明警方是错的, 重新拿回数年前的集会许可有意义吗? 我们不否认应该同时提起救济,但这不代表人民只能消极等待结果。每个人民都有权利透 过集会游行表达对国家违法的担忧,因为难保下一个不会轮到自己。相对的,警察机关本 来就有接受监督的义务、「依法行政」的义务,也就是,国家要自己修正违法的行为,否 则便违反了宪法法治国的要求。人民在提起救济之余,上街抗议直接对国家施压,反而促 进了国家反省自己有无违法,这与当事人的救济程序是并行不冲突的。 411路过中正一分局後两日,市警局迅速恢复公投盟的许可(虽然在决定内容中完全不承认 之前废止处分违法违宪)。如果没有411路过事件,市警局是否会正面回应公投盟之申复、 让公投盟受侵害最小化?这点我们不知道,但可肯定的是,救济手段与集会游行抗争同时 并行,能够对违法违宪的行政权施加更大的压力、让行政权不能再耍奥步或以拖待变,这 正是本次事件中我们学到的重要课程。 Q8. 警察公布洪崇晏同学的个资是否合法? A8. 如果没有紧急且必要的公共利益,警方不可以公布任何人的个人资讯,就算符合此情 况,也只能公布直接有助於实现该利益的资讯,绝对不能恣意泄漏,否则对人民的隐私权 是很大的侵害。 假设一个地方出现惯窃,即使是避免嫌疑犯再犯案或逃亡而释出资讯提高大众的关注,警 方也只能公布跟这些目的直接相关的资讯而已。若把他的身家背景、工作地点、儿女念哪 个学校全部公布,要大家小心东西被偷,将使这个人有如裸露般暴露在大众观赏下,是极 严重的人权侵害。 这次,就算认为洪同学有犯案嫌疑而想要调查,也应该限於警方拥有资讯,不应将这些资 讯公布於世,因为使大众知悉洪同学家里地址与手机号码,不但未对调查有何直接助益, 反而使大家因为知悉此资讯,而可以恣意地侵扰当事人的私生活,严重妨碍其隐私权。警 方身为国家机关,不但没有保护好人民的生活,却运用自己职务上机会,把洪同学的家里 地址、手机号码散布出去,在这里我们严厉谴责这种行为。 Q9. 警察很辛苦的问题根源到底在哪? A9. 警察虽然是国家公权力的一环,然而,并非完全只是国家任意利用的工具,把警察看 成一种工作的话,他们当然的劳动权益也不应该被忽略。但传统的「特别权力关系」理论 认为警察单纯是国家公权力的一环,因此警察与国家之间并不存在宛如人民与国家的对抗 关系,因此警察劳动权益的保障受到限制,也没有完整的救济途径,这使得国家不给他们 适当的休息、排班,任意压榨警察,罔顾其劳动权,也无须提供应有的劳动条件。 更何况,国家一而再再而三地践踏人民的诉求,使人民被迫延长抗争行为,却牺牲了基层 警察,因为他们只能被动地配合此决策,延长值勤而身心俱疲。因此,警察很辛苦无法休 息的根源不在於抗争的人民,如果政府有效倾听民意、合宪合法运作,人民又何苦走上街 头。警察无法休息的根源是不给他们良好工作环境、否定人民声音的国家,在这个面向上 ,警察也应向国家争取自己身为劳工、身为人民的劳动权益。 Q10. 什麽情况算偶发、紧急性集会?411行动算吗? A10. 大法官在释字第718号解释中说明,事情太突然,不即刻举行就无法达到目的的集会 叫紧急性集会;群众因特殊原因,在没有发起人或负责人召集的情况下,自发地聚集的集 会是偶发性集会。大法官认为这两种集会情形特殊,不须经事前许可。而4月11日的路过 行动,无论有没有误会,确实是因为群众对警方出尔反尔,强制抬离和平静坐者,群情激 愤之下,在网路上临时号召的活动。 「即刻举行」的意义不可能解释成「倡议後必须立即集会」,实在难以想像会有这种紧急 性集会存在,因此「即刻」的具体内涵应该要和集会的目的一并考量。411行动的目的在 於维护人民言论自由,以现今媒体报导和公共议题的更新速度,如果不在当天表达不满, 隔天中正一分局的所作所为就很可能会不能再吸引多数人关注,人民宪法权利受到的伤害 也恐怕难以挽回。虽然411行动不是在执行强制驱离後立刻举行,但也仅间隔数小时,应 该可以符合大法官的紧急性集会条件。 此外,从备有大声公及麦克风这点,也不能直接推论洪同学有当发起人或负责人的意图。 因为单纯向路过民众传达信念,甚至连在夜市叫卖,都经常需藉助这些工具。且洪同学在 记者会结束时便已明确告诉大家「请同学回去声援立院前静坐的公投盟阿伯」,更是难以 令人相信在现场聚集的群众是洪同学所召集。而当日现场群众各有不同之诉求,场面十分 混乱,是方分局长主动要求洪同学协助整合、传达,在未能找到确定的发起人或负责人前 ,本次行动也可以构成偶发性集会。 总而言之,不论411行动是紧急性集会,或是偶发性集会,或两者都是,都不需要经过事 前申请,就可以举行。 Q11. 大法官第718号解释说的违宪条文尚未失效,警方依法行政错了吗? A11. 大法官认定法条违宪後,确实可能宣告它到未来的某一天才失效。这种做法的意义 是为了避免立即失效会造成法律的「真空期」,使原本规范的事情变得无法可管,并且给 予立法者一定的反应期间,去设计新的制度。但是,这种宣告方式也有许多缺点,例如会 造成「明明确定是违宪侵害人权的法律,却继续存在」,使得未失效前,侵害持续发生。 所以,在宣告违宪但还没有失效的期间,行政机关应该尽量避免适用这些法律。 第718号解释说,紧急性、偶发性集会采取许可制是违宪的,相关条文在104年1月1日起失 效。有人便主张第718号解释「在104年1月1日以前,警方执行现行集游法之规定不会发生 违宪之问题」,但这明显是一种对於定期失效的错误理解,因为法条不是到104年1月1日 才「违宪」,而是到那个日期才「失效」,继续执行当然是违宪的。这个时候,除了发生 在释字第718号以前的事件或案件,基於法安定性的考量有继续适用旧法的必要外,这号 解释做成後才发生的事件,都不应适用大法官认证违宪的法律,否则就是明知违宪却利用 制度漏洞侵害人权,这将背离宪法意旨。所以在个案中,警察明知紧急、偶发性集会采取 许可制违宪,我们就不应鼓励警方「依(违宪的)法行政」。 Q12. 怎麽可以动不动就动用抵抗权? A12. 这不是抵抗权!我们重申,411事件并非抵抗权的行使。所谓的抵抗权,是指国家重 大违背民主程序、以不正义的手段压迫人权时,人民在不得已时,采取体制外抵抗政府的 权利,例如占领国会。但是,411事件是人民集会游行权利的行使,是宪法赋予人民体制 内的权利,与抵抗权无关。所以,关於「怎麽可以动不动就用抵抗权」的质疑,其实是对 空鸣枪,因为在此人民并没有动用抵抗权,而是行使体制内的集会游行权利。在集游恶法 下 ,长久以来这种在民主国家上街异议的常态,逐渐被认为是例外的, 因为万恶许可制 ,抗议之前要先卑躬屈膝地跟你抗议的国家机器要许可,让大家不会上街头讲意见,抹杀 街头作为公共论坛的常态,这是集会游行法的恶法在规训我们的顺民体质,可这在民主国 家是错误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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