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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分享] 风中物语:Ctrl+z的责任政治
时间Tue Apr 15 17:23:16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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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中物语:Ctrl+z的责任政治
林玮丰 2014年04月15日 13:21
3月17日立法院的「张庆忠30秒事件」,造成社会反弹,
最後引爆318占领立法院行动,
最後逼得国民党让立院党鞭林鸿池和张庆忠一起出面道歉,
他们说:「好吧,那退到30秒之前,按朝野协商结论逐条审查服贸」。
立法院的会议主席握有支配影响议事进行的大权,
这也是内政委员会2位召委张庆忠和陈其迈,
会力争「服贸协议」与「两岸协议监督条例」的主因,
张庆忠在3月17日那「火速30秒」事件,
一直到31日才由党鞭林鸿池陪同出面,为「造成社会不安和疑虑」致歉,
道歉理由并非「撕毁朝野协商结论以及主席违背议事程序」,
党鞭林鸿池虽请辞以示负责,
但却在记者会当场宣告,4月2、3日再由张庆忠主持联席会审查服贸,
不承认前一周国民党刻意缺席的联席会做出「先立法,後审查」之决议,
也无视学运仍在进行、王金平也仍在持续召集朝野协商,
以致於2、3两日议事再度停摆,
委员会外发生陈为廷怒呛被架离、公投盟肉身挡车等零星冲突。
到如今张庆忠还是没为破坏议事程序和协商共识负起任何政治责任,
昨天再度抢先召开尚未付委的监督条例公听会,最後遭到杯葛流会。
4月9日台北市中正一分局永久禁止公投盟集会游行资格,同样引发反弹,
4月11日驱离立法院广场的公投盟更引爆导火线,
造成当晚网友自发集体「路过中正一分局」的冲突。
结果2天後,台北市警察局又说:「好吧,那恢复你们申请集游的权利」。
集会游行本为宪法以及两人权公约保障之基本人权,
《集会游行法》第11条及第15条有规定主管机关「许可」及「撤销」集会游行申请之标准,
也就是说, 主管机关只能在每一次申请时许可或不许可,或是在许可後再依法撤销。
但从未有一条法律准许主管机关宣布「日後不予许可」任一团体或个人申请集游,
中正一分局的这纸公告於法无据,甚至与宪法保障人民集会游行之精神相抵触。
一直到13日市警局才宣布,中正一决议同意公投盟之申复准予集会,
并言之凿凿说,中正一会基於尊重人民言论自由,依两公约及宪法保障人权之原则处理。
「张庆忠违背逐条审查的朝野协商结论」和「中正一分局设集游黑名单」二件事,
最後都在人民上街激烈抗争之後,
让握有权力者同意「回到上一步」来依「法」或依「程序」处理,
稍微平息了争议。
於是,我们总是会看到,这群拥有权力、或是负责代替国家机器执行法律的公仆,
当他们严重违法的情事被人民揭露了,
招来漫天盖地的民意反弹之後,
好像只要说:
「既然有人认为我们这步犯规了,好嘛,那我们退回上一步再走,这样大家开心了吧」,
一切就落幕了。
问题在哪里?问题在於,为什麽违反法律也是你们说的算,回复也是你们说的算,
难道不必追究法律责任?难道不必追究政治责任?
一个政府违反宪法价值、一个代议机构主席违反了会议程序,
只要按下Ctrl+z回到上一步,
就可以假装没发生过这回事,就可以船过水无痕?
还搞得一副「这是我赏你」的样子?
很遗憾的是,一直以来这个体制,从来没有改变过、从来没有检讨过。
经过了服贸审查以及318运动的各种纷纷扰扰,
该检讨的、该追究的,通通都不应该随着「回到上一步」被遗忘。
别以为服贸审查退回那30秒之前、市警局恢复公投盟集会申请资格,
这是「本来就应该做的事情」,
後续该追究的,是这些人的政治责任、法律责任,
否则我们的责任政治、民意政治、法治政治,
这些民主政治的指标,通通可以改写了。
套一句谈到台湾转型正义常用的话:「代志无解决,原谅无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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