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cdou (scdou专题报导;报导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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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闲聊] 服贸签订的合法性讨论
时间Sun Apr 13 21:45:52 2014
这篇想向乡民们请教的问题很lag
主要的问题是
"行政院对大陆签订服贸协定後产生效力",这件事情是否违法
之前在电视上看黄国昌老师的论述
大部分是在挑战 "在条文进入立法院後的审议法制化"
我自己找了一些旧的新闻 (占领立院时期)
行政院签署协议的法源依据应该是来自於两岸人民关系条例
5-2
「协议之内容涉及法律之修正或应以法律定之者,协议办理机关应於协议签署後三十日内
报请行政院核转立法院审议;其内容未涉及法律之修正或无须另以法律定之者,协议办理
机关应於协议签署後三十日内报请行政院核定,并送立法院备查,其程序,必要时以机密
方式处理。」
照此法条的论述,在立法院授权行政院签署之後
只要签署内容不涉及法律修改立法院根本无权干涉
而之所以会有"审议签署内容"这件事
是在已签署之後,立院朝野协商的结论,所以才会产生"如何审议"的程序问题
而後来国民党破坏朝野协商的结果让法案强行通过(30秒事件)
此事看起来为国民党背弃信用,
但并不影响此签署内容可供行政院发布成行政命令的事实
所以是否以法律上来看,行政院的做为其实并无不法?
另外找到一篇有关大法官释宪的新闻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new/20140326/367734/
以下节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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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释字第329号解释中,有相当清楚的说明:「宪法所称之条约系指中华民国与其他
国家或国际组织所缔结之国际书面协定,包括用条约或公约之名称,或用协定等名称而其
内容直接涉及国家重要事项或人民之权利义务且具有法律上效力者而言」,换句话说,只
要中华民国与国际法上具有主体地位之实体,依合意所作成之书面协定,凡有涉及国家重
要事项或人民权利义务,且发生国际法或内国法上效力者,无论该书面协定是使用何种名
称,均属宪法上所谓的「条约」;而依宪法第58条第2项及第63条之规定,此等「条约」
自应送立法院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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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文中後段有提到,
两岸人民关系条例的部分内容可能有违背此大法官解释
但此法条是不是真的违宪,每个人都有一套看法
但只有大法官的看法具有法律效力
因此若没有提出对於两岸人民关系条例违宪的释宪案
在大法官做出结论之前,两岸人民关系条例当然合法
我说了半天只是想表达
尽管行政院的手段粗糙,但是似乎没有违法?
对照新闻媒体或是学运口号,我不知道哪边才是对的
有没有乡民了解细节,能解释一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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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 divus:因为体制内挡不住 所以才要体制外 04/13 21:49
2F:→ kioh:所以这种灰色地带,是看行政机关想怎麽解释而已 04/13 21:50
3F:→ scdou:因为学运跟传媒上有时候会出现违宪或是违法的论述 04/13 21:53
4F:→ scdou:自己研究了一下之後越来越矛盾... 04/13 21:54
5F:推 zzbear:多数人支持体制外啦 看问卷结果 grad.x10.mx/fms1.html 04/13 22:02
6F:→ BLABLA007:讲难听一点 如果你用区对区签完後 04/13 22:03
7F:→ BLABLA007:然後国会通过之後没多久哭哭想要退回 WTO不给你退哦 04/13 22:03
8F:→ BLABLA007:原因就在你用区对区来签的啊!! 非国对国签 人家怎麽管? 04/13 22:04
9F:→ BLABLA007:所以也就是为何2010有人戏称一签ECFA早收清单 04/13 22:04
10F:→ BLABLA007:跟一脚踏进棺材 没两样 意思就是 快去申请移民啦!! 04/13 22:05
11F:→ BLABLA007:这也就是赖中强律师很强调的重点 质疑江揆是不是用区来 04/13 22:06
12F:→ BLABLA007:谈ECFA喔 04/13 22:06
13F:→ scdou:楼上的内容应该比较偏向於签署的对等性及反悔的条款 04/13 22:11
14F:→ scdou:我自己更在意的是签署过程的合法性 04/13 22:11
15F:→ scdou:因为这似乎才是这次学运的引爆点 04/13 22:12
16F:→ BLABLA007:所以监督条例很重要啊 不能把区对区合法化 04/13 22:12
17F:→ BLABLA007:像行政院版那个版本就是区对区....稳死 04/13 22:13
18F:→ BLABLA007:结果江揆就跳出来呛声说民间版是两国论版本 04/13 22:14
19F:→ scdou:我知道B大的意思,我也同意建立监督机制很重要 04/13 22:14
20F:→ BLABLA007:要知道区对区跟行政命令是挂勾在一起的 04/13 22:15
21F:→ scdou:但如果之前签署的行为合法,即使建立机制,法律是不溯计往的 04/13 2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