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ozzz (静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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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问题]有关公投盟的问题
时间Sun Apr 13 21:04:27 2014
有人这样回我 请问大家怎麽看?
违反集会游行法 第6条(禁止集会游行地区及例外) 冲行政院 警察没先按照程序驱离吗
喊话驱离不走 有目的的做所谓公民不服从权 设下害警察变成是国家机器对付手无寸铁
的人民陷阱 还高喊没违宪没违法
集会游行法第六条规定集会游行之禁制区,系为保护国家重要机关与军事设施之安全、维
持对外交通之畅通;同法第十条规定限制集会、游行之负责人、其代理人或纠察员之资格
;第十一条第四款规定同一时间、处所、路线已有他人申请并经许可者,为不许可集会、
游行之要件;第五款规定未经依法设立或经撤销许可或命令解散之团体,以该团体名义申
请者得不许可集会、游行;第六款规定申请不合第九条有关责令申请人提出申请书填具之
各事项者为不许可之要件,系为确保集会、游行活动之和平进行,避免影响民众之生活安
宁,均属防止妨碍他人自由、维持社会秩序或增进公共利益所必要,与宪法第二十三条规
定并无抵触。惟集会游行法第九条第一项但书规定:「因天然灾变或其他不可预见之重大
事故而有正当理由者,得於二日前提出申请。」对此偶发性集会、游行,不及於二日前申
请者不予许可,与宪法保障人民集会自由之意旨有违,亟待检讨改进。集会游行法第二十
九条对於不遵从解散及制止命令之首谋者科以刑责,为立法自由形成范围,与宪法第二十
三条之规定尚无抵触。
主管机关不准公投集会游行 就是因为这次屁眼学运造成以上四点 所以方局长【为确保集
会、游行活动之和平进行,避免影响民众之生活安宁,均属防止妨碍他人自由、维持社会
秩序或增进公共利益所必要,与宪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并无抵触】
方局长是违宪在哪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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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 onceuse:看到沈伯洋(扑马)老师fb上有人问 也有人答类似问题?! 04/13 21:06
2F:→ imfeather:集会游行法并没有授权方哥做「永久性拒绝」路权申请 04/13 21:08
4F:→ Tiphareth:他是要有立即性紧急的必要条件才可以制止.... 04/13 2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