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gi0911 (胜者的迷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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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闲聊] 关於法条,刚才在FB上小笔战了一下
时间Sun Apr 13 00:13:04 2014
我不是法律专家,所以请鞭小力一点
某网友L:
中正一分局是依照集会游行法第十一条第二款公告第11条申请室外集会、游行
,除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外,应予许可,认爲公投盟有违反其中项目:有明显事
实足认为有危害国家安全、社会秩序或公共利益者。而取销公投盟路权!
至於中正一分局有无违宪呢,我们来看看司法院释字第四四五号解释文就可明
白:
(文长,请参照释四四五本文
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_01.asp?expno=445 )
我的回答:
你如果看释四四五的第二段,「主管机关为维护集会、游行安全之紧急必要,
得分别依集会游行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一款及第十五条第一项为适当之处置
;又已有明显而立即危险之事实发生,犹申请集会、游行助长其危害之情事者
,仍得不予许可,要属当然。」
你说的违法事实在4/3 、4/6 、4/7 ,如果中正一分局认为「有明显而立即危
险之事实发生」,那麽应该在当时就立即撤销其许可。但是一直到4/11以前,
公投盟的集会游行都还拥有合法路权到4/19,而且方仰宁在4/10学生离场之际
,还做出承诺将不会硬性驱离。显然这表示中正一分局并不认为公投盟「有明
显而立即危险之事实发生」。
再来就是看到第三段,「如仅一、二参与者有此情形,是否即得不许可其他参
与人举办集会、游行;又既有危害生命、身体、自由或对财物造成重大损坏之
虞,即尚未至构成刑事责任之程度;倘有妨害安宁秩序之行为,则有社会秩序
维护法之规定可资处罚。以有此情形,即禁止为集会、游行,亦违反比例原则
。所谓「之虞」认定之标准如何,既欠具体明确,则在举办集会、游行以前,
由主管机关就此为实质上之审查,与宪法保障之旨意,不无违背。」如果援用
此解释,则4/3 、4/6 与4/7 的违法事实,中正一分局该做的,也应只是把不
符合事先申请内容的部份给劝阻或排除掉,但依照比例原则,亦不应该连公投
盟的主要静坐活动也一并撤销。
再来就是看到第二段,「主管机关对此尚未达到明显而立即危险之事实若为实
质审查,仅凭将来有发生之可能,即以之为准否之依据,易生干预人民集会自
由之情事,与集会游行法第十一条限制主管机关裁量权之立法意旨亦有未符。
」也就是说,中正一分局不能凭「将来有发生之可能」就永远不准公投盟未来
申请的集会,除非「已有明显而立即危险之事实发生」。但是就像我上面讲的
,4/3 、4/6 与4/7 未符事先申请的部份,中正一分局并未全面撤销公投盟的
集会许可,显然其见解是尚未构成「明显而立即危险之事实」,那麽,就没有
理由认为公投盟「将来有发生之可能」而拒绝其申请。
所以,先不管释七一八,就算拿老古董的释四四五来看,方仰宁这种有违比例
原则,将部份轻微的违法事实扩大解释,然後迳行驱离并声明「以後不会再核
准公投盟的任何申请」。依我看,方仰宁不但是昨是今非、食言而肥,而且还
是违宪确凿。
讲句难听话,方仰宁在议会里面都说了「就算违宪也要做」,自己都知道自己
违宪了,那还需要我来证明他违宪吗?更何况,一个民主国家的警察主管,讲
出这句话的本身,就构成了下台一鞠躬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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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y cgi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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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spa~na. Un pa'is, Una ilu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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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来自: 69.200.245.125
※ 文章网址: http://webptt.com/cn.aspx?n=bbs/FuMouDiscuss/M.1397319186.A.B02.html
1F:推 leemiyinghao: 04/13 00:14
2F:推 jyekid:把公投盟列入黑名单就违宪了 这句话直接打死 根本不用讨论 04/13 00:16
这点会有点微妙。我们都知道集游法是恶法,但是恶法亦法,
现行法条就是许可制集游法/宪法十四条/释字四四五条
释字七一八条,只是放宽了紧急集游事後补办许可的部份,
离完全废止集游许可制,我们还有一段距离。
所以黑名单在现行法条里,是否违宪,似乎还是比较模糊的,
我还是从中正一分局前後立场的不一致下手讨论
※ 编辑: cgi0911 (69.200.245.125), 04/13/2014 00:20:38
3F:推 LeonardoChen:方仰宁比我们懂法太多了 04/13 00:16
4F:推 Tiphareth:推 04/13 00:18
5F:推 after1:问题在於行政单位的裁量权. 这是法律赋予他们就职权 04/13 00:23
6F:→ after1:范围内做调整的权限. 今天方直接公告公投盟所有申请不过 04/13 00:24
7F:→ after1:就好向法官对将军说: 将军,我一定会判你有罪! 是一样的 04/13 00:25
8F:→ after1:法律赋予他的裁量权是要他因应事实而做调整. 不是让他 04/13 00:25
9F:→ after1:看心情决定要不要放行. 04/13 00:26
10F:→ after1:你有看过法官因为犯人叫做陈进兴,就不看证据判死刑吗? 04/13 00:26
11F:推 jyekid:分局网页上出现了『日後所申请之集会不予许可』 04/13 00:27
12F:→ jyekid:我说的是这句 而非你说的集游法违宪 04/13 00:27
是。我所谓的「黑名单」三个字,
指的就是分局宣言的『日後所申请之集会不予许可』这句话
关键就在於,这句话违背了宪政精神无疑,但是它的法律效力到哪里?
如果只是网站的公告,而非行政命令或法条,那麽是否造成违宪的事实?
如果方仰宁聪明点,不讲这句蠢话,但是实质上杯葛所有公投盟的申请,
那麽这样算不算违宪?
13F:推 lyu0001:推解析 04/13 00:28
※ 编辑: cgi0911 (69.200.245.125), 04/13/2014 00:36:00
14F:推 jyekid:那你就不用扯恶法亦法了 跟你讲的黑名单无涉 04/13 00:38
15F:→ jyekid:网站公告当然已具备法律效力 规制公投盟 违宪无误 04/13 00:39
16F:→ jyekid:方聪明点不讲蠢话(或作业疏失) 实质上没说 内部人员有默契 04/13 00:40
17F:→ jyekid:一同阻饶公投盟 当然也违宪 但没人说谁知道 问这句话 04/13 00:41
18F:→ jyekid:意义何在? 04/13 00:41
19F:推 kame0407:那个公告难道你觉得仅是观念通知嘛 XD 04/13 00: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