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deepdish (Keep The Fait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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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国媒] 太阳花吁政府倾听 人民议会意见书全文
时间Fri Apr 11 16:40:28 2014
http://goo.gl/RY8a5B
2014年04月10日17:51
太阳花学运花开 24 天,今学生转守为攻出关播种,全面退出国会议场,
今天下午 5 点 30 分,学生代表宣读人民议会意见书,
提出公民参与要扩大、资讯要公开透明、国家安全、人权价值与弱势权益要维护、
冲击评估要全面确实、国会要有实质审查权、谈判要对等,
主权要维护等六大主张,
期许总统、行政院长和立法委员,
能记得权力来自人民,
务必要记得倾听人民的声音,
并「请接受人民的领导!」
(饶伟生/台北报导)
人民议会意见书全文
台湾的代议政治已经完全失灵了。
政府黑箱决策阻断人民的参与,国会依循党意践踏人民的意见。
人民占领立法院的行动,不但要扞卫民主,夺回人民参与决策的权力,
也要为台湾民主开创活力和生机。
我们要向世人展现,台湾人民可以透过国会看不到的多元对话和民主审议,
汇集集体的智慧,提出我们对重大政策的共同主张。
政府国会蔑视民意,我们人民召开议会直接发声。
这份「人民议会意见书」,便是人民集体智慧的结晶。
2014 年四月五日这天,我们在青岛东路,立法院议场内和济南路,
进行「人民议会,接力审条例」的民主审议。
每一场审议,先由两位专家介绍比较行政院版和民间版的两岸协议监督条例,
然後进行分组讨论;
参与的人民,大约二十人一组,在主持人带领下,比较两个监督条例版本的优劣差异,
提出两岸协议监督条例中最关心的议题和期待,最後形成小组结论,提出报告。
三场审议总共有五十一个小组,超过一千位人民直接参与讨论。
一千位人民在街头、在国会里,进行集体审议,提出政策主张,
这在全球的民主实践中,是罕见的经验。
这显示我们台湾人民追求民主的草根活力!
每一个小组的结论报告,都仔细地记录。
我们从五十一个小组的结论报告,归纳一些共同的主张,
形成这份「人民议会意见书」。
总结来说,人民议会的审议,对两岸协议监督条例,有以下六大主张:
第一,公民要有广泛的机会,
实质、细致与平等地参与两岸协议处理与监督;
对於涉及主权、关乎人民重大福祉的两岸协议,
人民有权透过公投的直接民主方式来参与决定。
第二,资讯要公开透明,充分保障人民知情的权利。
第三,两岸协议内容,
必须要维护国家安全、民主自由、文化认同、环境生态,
和分配正义等人权价值。
这些价值,
必须优先於经济发展。
第四,两岸协议的冲击评估必须全面,
长期,
确实,
客观;
除了政府评估之外,
应纳入民间的独立评估;
产业评估必须重视对弱势产业与劳工的冲击。
第五,国会对於两岸协议必须有实质的审查和监督权力,
但也要有相关的制度改革,
避免具有审议和监督权力的立委,
只听党意不听民意。
第六,两岸协议,
必须依据对等谈判,
维护主权的原则进行;
台湾主权国家的地位不得矮化,
民主自由的国家体制不容牺牲。
在这六大共同主张之下,
有些是部分小组的个别意见。
人民提出非常丰富多元的意见,
我们也会公布每个小组讨论结果的摘要。
最後,
人民议会担心朝野有可能在政治计较与盘算中,
通过一个无法落实监督的鸟笼监督条例。
请朝野务必正视公民们的主张与担忧,
在立法中审辩相关精神与原则是否入法。
人民,
才是伟大的立法者!
总统、行政院长和立法委员,
你们的权力来自人民。
请倾听人民的声音,
请接受人民的领导!
以下是「人民议会」六大共同主张的内容。
一、公民参与要扩大:实质、细致与平等的公民参与
两岸协议深深影响人民权益和国家安全,
为落实主权在民的宪政原则,
人民对於两岸协议签署前後的各个阶段,
都应该有实质参与的权利。
两岸协议监督条例,
必须对公民参与程序作明确的规范。
如果是采取公听会或听证会的形式,
参与者必须广纳具有利害关系的各方代表、社会团体、学者专家以及一般公民;
产业界的代表不能只有资方,
也必须有劳工代表。
参与层面必须确保弱势群体的意见能够呈现。
政府有责任提供翔实易懂的资料,
让公听会或听证会的参与者了解协议内容和影响评估,
避免政府和民间代表资讯不对等。
举办公听会或听证会的次数要足够,
时间要充裕,
代表要多元,
以让各界的意见能够充分表达,
政府必须在会议中确实回应专家和人民的提问,
不能流於单向的政令宣导。
公听会或听证会的发言意见必须广为公布,
纳入政府评估、决策和国会实质审查的民意依据;
政府如果不采纳公听会或听证会的意见,
必须说明理由。
此外,
公听会或听证会的形式经常是单向的意见表达,
一般人民也缺乏参与这类会议的机会,
因此,
应该采取审议民主的形式,
提供更直接、更细致与更平等的广泛参与机会,
让各地不同阶层的人民都能平等参与,
在资讯充分的情境下,
一起进行有品质的讨论,
经过对话沟通来表达集体的意见。
公民参与两岸协议的途径,
不仅是传达意见给政府和国会,
要求他们倾听人民的声音;
人民也可以透过直接民主的方式,
来决定是否同意两岸协议的签署。
许多小组都认为必须将公民投票纳入公民参与机制,
主张涉及主权或人民重大福祉的两岸协议,
必须交付公投。
民间版的监督条例也引入公投机制。
虽然民间版主张立法院所提出的两岸协议公民复决,
可不受公投法投票人数之限制,
但有些小组则主张修改「鸟笼公法」,
让人民可以在代议政治失灵时,
发动公投来决定攸关人民福祉与国家主权的两岸协议。
二、资讯要公开透明
有效参与的前提是充分的资讯。
人民必须具有充分的资讯,
才能明智地判断两岸协议内容对人民权益以及对台湾社会整体所带来的影响,
也才能提出合理的意见,
进行实质的参与。
因此,
在签订两岸协议的各个阶段,
资讯应该公开透明,
而且要透过多元管道来公布(如公听会、听证会、网站、漫画、广告、传单等)。
资讯内容应该浅显易懂,
让大多数人民都能了解。
政府提供的资讯和相关评估报告,
内容必须充分、翔实,
不得隐匿重要资讯,
否则应追究责任。
有的小组认为,
政府在对外谈判时,
有些事项确实有保密的需要,
以维护谈判筹码,
但「机密」的范围,
不应由行政权恣意认定,
应以法律明定其定义与要件,
避免动辄以机密为由,
不公开资讯而伤害人民知情的权利。
三、国家安全、人权价值与弱势权益要维护
两岸协议内容,
必须要维护国家安全、民主自由、文化认同和环境生态,
也要保护弱势者的权益。
受到冲击产业的劳工,
必须积极维护他们的工作权。
为落实社会正义,
避免两岸协议内容造成过度偏袒既得利益者的後果,
必须订定受益产业应有的回馈机制,
以保护弱势群体和产业,
防止产业发展不均且恶化贫富差距。
这些价值,
要优先於经济发展;
不能只以经济面的考量,
而伤害国家安全和人权价值。
四、冲击评估要全面确实
两岸协议内容的影响评估,
必须全面且长期。
除了经济面向之外,
还必须就国家安全、民主自由、社会文化、自然生态、公平正义等各个层面,
提出长期的冲击评估。
政府必须在协议签署前和施行後的各个阶段,
提出评估报告。
除官方评估外,
应纳入产业界、学术界和公民团体各方的独立评估。
各方评估报告,
都应该提出客观的证据,
必须具体说明利弊得失,
而非仅有「利大於弊」如此笼统结论。
在产业冲击方面,
政府必须在签署协议前,
做好产业冲击影响评估,
对於受冲击产业,
政府要扮演扶植角色,
辅导业者转型,
使伤害降到最低。
对弱势产业的扶植、转型等配套措施应在协议签定前事提出配套措施并向公众说明。
五、国会要有实质审查权
两岸协议的处理与监督机制应在权力分立与制衡的宪政原则下进行,
行政权主导协商,
立法权进行审议与监督。
参与「人民议会」讨论的各组,
都认为行政院版的监督条例,
将造成行政权独大,
而使国会无法经由审查与监督加以制衡。
根据行政院版本,
政府在签署两岸协议之前,
国会如果对协商结果不满,
也不能要求政府重起谈判。
签署协议後,
没有涉及法律修改的协议,
送立法院备查;
立法院虽然可以将备查改为审查,
但如果没在三个月内完成审查,
就自动生效。
各组大都认为这些规定剥夺了国会实质审查的权力。
各组都主张必须赋予国会实质审查权,
才能使人民的意见透过代议政治来影响两岸协议的决定。
许多组提到监督条例必须赋予国会要求重起谈判和修改协议条文的权力。
协议生效後,
国会仍须持续监督实施情形,
定期检讨修正。
两岸协议的实施若有重大缺陷,
也应有紧急「煞车」机制。
也有一些组别认为,
虽然民间版的监督条例赋予国会较大的实质权力,
但这可能带来决策效率的问题。
民间版设立许多关卡,
目的是为了保护人民权益,
但是否具有可行性?
例如,
民间版主张,
立法院如果认为政府影响评估报告与民间的评估有重大差异,
可决议要求政府重新与对岸协商,
这会不会使协议的签署旷日废时?
国会参与过多,
会不会造成政党相互杯葛的僵局而延误决策?
因此有些组指出,
如何在国会实质审查权和决策效率之间取得平衡,
需要在两个版本间权衡利弊。
许多小组也指出,
要落实国会的实质审查权,
就要让立法委员能够确实反映民意,
才能使人民的意志影响两岸协议。
只顺从党纪,
却不听民意的立委,
造成代议机制失灵,
因此,
应该要求立委返回选区徵询民意并表达立场,
同时,
也要降低罢免门槛,
让违反民意的立委受到制裁、以利人民监督国会。
六、谈判要对等,主权要维护
两岸协议,
必须建立在对等互惠的原则;
台湾主权国家的地位不得矮化,
民主自由的国家体制不容牺牲。
任何协议的签署,
都必须拒绝对岸的政治压力,
而且要做政治影响评估,
考量对台湾国家主权和民主自由体制的影响。
许多小组主张,
两岸之间的任何协议应基於「国家对国家」的主权对等原则,
而非「地区对地区」的协议;
因此,
有些小组认为监督条例的立法应重新思考两岸关系的性质,
提高两岸协议的法律位阶。
也有的小组主张,
两岸协议应纳入国际仲裁机制,
以解决争议,
维护我方利益。
否则若发生损失或危害,
即使我方提出诉求,
对方也可相应。
若对方不接受「国际」仲裁概念,
可循国际多边协定以「会员」方式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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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 we beat on, boats against the current,
borne back ceaselessly into the past.
於是我们奋力前进,却如同逆水行舟,注定要不停地回到过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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