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j589745 (蓝天很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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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讨论] 关於中正一分局取消公投盟路权
时间Fri Apr 11 15:10:00 2014
※ 引述《aimify ( 爱米飞)》之铭言:
: (干!失效的条文你还呛个屁啊!违宪了啦干!)
: 还不赶快检讨还在那边唬弄人民啊干!
感谢a大的详细说明 及精辟评论
在此帮另外一位热心板友代贴相关说明
=========== 板主对不起 这是本日最後一篇 ==============
你好,我不是法律系的学生,在此有一些粗浅的见解
我的宪法是也有参加野百合学运的 赖农惟老师传授
他在318的时候也有发表声明,可以找王皓强的FB或是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We-p7I8YyRc
关於释字445号的部分,解释文开宗明义有说
(""是宪法解释文的内容、->是我乡土的解释)
"宪法14条规定人民有集会结社的自由,此与宪法11条规定之言论、集会、讲学
着作及出版之自由,同属表现自由之范畴"
->因为现在的集游法是采许可制:
"集游法11条:申请室外集会、游行,除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外,应予许可"
所以其实集游法说是恶法,主要的争论是说
宪法已经保障人民上述的的自由了,我的集会游行怎麽需要你许可呢
本号解释大法官的意见是说不采许可,而是追惩,就是说事後的危害到哪
国家才可以处罚到哪,而不是事前就要被审查被许可才能集游
这样会抵触了宪法赋予人民的表现自由
集游法第4条跟第11条2款3款违宪的情形是一样的,所以在此一次解释
"集游法第4条:主张共产主义或分裂国土(不许可你集游)之言论,使主管机关於
许可集会、游行以前得就人民政治上的言论而为审查,与宪法保障
表现自由之意旨有违"
"同法第11条2款:有事实足认危害国家安全、社会秩序或公共利益之虞者
第3款规定:有危害生命、身体、自由或对财务造成重大损害之虞者(都不许可)
大法官认为上述这些规定欠缺具体明确,对於在举行集会游行以前,尚无明显
而立即的事实状态,仅凭将来有发生之可能,即由主管机关以此作为集会游行准、否
之依据部分,与宪法保障集会自由之意旨不符,均应自本解释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
-->这整段的意思应该蛮好懂的,结论就是前面说的追惩而不是要被许可
尤其第2款的国家安全、社会秩序与公共利益
又回到了这次事件的症结,就是被破坏了才有这次事件,而且蔡教授他们
长期也是为了这些而努力,你们警察是法官吗?还是大法官?可以据以明确的说是
蔡教授他们在破坏而不是你们这个政府、体制、或是执行的余文(警察)在破坏
至於为什麽大法官都说违宪,怎麽还没有新的集游法,这些情形就跟
为什麽条约缔结法被挡108次、财产来源不明罪等阳光法案会变形成这样的结果一样了
================ 以上代贴 ================
总之中正一分局所公告的内容
不只是毫无法条根据 根本就是违宪!
我们要纵容他们用这种滥权的方式
来处理以後的集会游行吗?
他今天可以这样搞公投盟
以後也可以这样搞任何团体
甚至哪天太阳花要再站出来的时候
也可以说黑岛青曾经违反集游法
所以即使是合法的申请也不发给许可
赶快拿起你的电话
开始打给立法委员/台北市议员们
请他们在下一场内政委员会/警政卫生委员会中
质询一下警政署/台北市警局
为什麽中正一分局可以用违宪的法条
来打压公投盟的集会游行自由?
同胞要团结 团结真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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