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imify ( 爱米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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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讨论] 关於中正一分局取消公投盟路权
时间Fri Apr 11 14:10:42 2014
释字第 445 号
解释公布日期
民国 87年1月23日
解释争点
集会游行法相关规定违宪?
解释文
宪法第十四条规定人民有集会之自由,
宪法第十一条规定之言论、讲学、着作及出版之自由
也就是说以上自由是宪法所保障的。
国家为保障人民之集会自由,应提供适当集会场所,
并保护集会、游行之安全,使其得以顺利进行。
第 4 条
集会游行不得主张共产主义或分裂国土。
第 11 条
申请室外集会、游行,除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外,应予许可:
一、违反第六条或第十条规定者。
二、有明显事实足认为有危害国家安全、社会秩序或公共利益者。
三、有明显事实足认为有危害生命、身体、自由或对财物造成重大损坏者
。
四、同一时间、处所、路线已有他人申请并经许可者。
五、未经依法设立或经撤销、废止许可或命令解散之团体,以该团体名义
申请者。
六、申请不合第九条规定者。
这些不被允许的要件,欠缺具体明确要求
并且,只是凭着将来有发生的可能,就来决定给不给集会
这与宪法所保障的集会自由中心思想不符合。
并且,自本解释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
(干!失效的条文你还呛个屁啊!违宪了啦干!)
===================重点是上面,以下可随意看看===============
集会游行法第六条规定集会游行之禁制区,
系为保护国家重要机关与军事设施之安全、维持对外交通之畅通
第十条规定限制集会、游行之负责人、其代理人或纠察员之资格
第十一条第四款规定同一时间、处所、路线已有他人申请并经许可者,
为不许可集会、游行之要件
第五款规定未经依法设立或经撤销许可或命令解散之团体,
以该团体名义申请者得不许可集会、游行
第六款规定申请不合第九条有关责令
申请人提出申请书填具之各事项者为不许可之要件
以上为确保集会、游行活动之和平进行,避免影响民众之生活安宁,
均属防止妨碍他人自由、维持社会秩序或增进公共利益所必要,
与宪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并无抵触。
惟集会游行法第九条第一项但书规定:
「因天然灾变或其他不可预见之重大事故而有正当理由者,得於二日前提出申请。」
对此偶发性集会、游行,不及於二日前申请者不予许可,
与宪法保障人民集会自由之意旨有违,亟待检讨改进。
还不赶快检讨还在那边唬弄人民啊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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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 OpenGoodHate:第四条符合白狼路过吗 04/11 14:22
2F:推 j589745:谢谢说明 04/11 14:46
3F:推 yyff:这篇找得好,正中直拳 04/11 14:48
4F:推 kiliman:有条文支持的解释 给推 04/11 15: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