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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中正一分局在9号下午三点多时发布的公告: http://c1pp.tcpd.gov.tw/ct.asp?xItem=74242137&ctNode=15035&mp=108021 公投护台湾联盟多次违法集会,本分局迳予废止该联盟於立法院周边集会 发布机关: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 发布日期:2014-4-9 「公投护台湾联盟」召集人蔡先生自98年2月起,连续申请於立法院周边集会,本分局已 依宪法及集会游行法之规定充分保障人民之集会及自由言论之基本权益,惟该联盟多次 违反集会游行法及其他法令规定,率众妨碍政府机关运作、破坏政府公物、阻扰警方执 法及影响一般公众用路人之基本权益,近期更利用立法院周边活动於103年3月18日率领 群众未经许可侵入立法院中山南路大门广场及破坏立法院衔牌,占据广场迄今,另於同 年4月3日率领群众占据林森南路、济南路口,阻碍立法委员车辆通行及妨碍警方执行公 务,复於同年4月6日率领群众至总统寓所(集会游行禁制区周边违法集会,再於翌(7)日 率领群众至行政院北平东路後门(集会游行禁制区)违法集会。 前揭行为均显示该团体不遵循现有法令合法、理性表达诉求,影响多数人之基本权益, 本分局为维护社会秩序及广大多数人之公共利益,爰依集会游行法之规定,废止该联盟即 日起在立法院周边之集会许可,同时对於日後所申请之集会不予许可。 中正第一分局强调,该分局处理集会游行及民众抗争案件,向来均基於尊重人民言论自由 ,依据「保障合法、取缔非法、防制暴力」之原则,兼顾公共利益之均衡维护,除暴力及 侵害公共、民众利益,违法事证明确者外,均以服务及柔性处理方式依法行政,以维护宪 法保障之言论自由及大众之安全与安宁。 点阅: 218 资料更新: 2014-4-9 15:47 资料检视: 2014-4-9 15:46 资料维护: 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 跟集会游行法不熟的板友请点以下连结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80058 =========================== 简单来说 中正一分局声称由於公投盟未遵守相关规定 在禁制区违法集会、破坏公物、影响用路人权益、妨碍公务 所以依照集游法 除了取消已发出的许可之外 “对於日後所申请之集会不予许可” 我把集游法从头到尾读了好几遍 都没有看到有任何一条是说 “违规之团体日後所申请之集会将不予许可“ 有没有法律人能出来说明一下 中正一分局这份公告内容 究竟是否合法? 打个比方 难道说今天我在捷运上吃东西 被抓到後也认了错罚了钱 捷运公司却可以从此不准我搭捷运? 这样合理吗? p.s.: 还在键盘声援的赶快拿起电话 直接灌爆台北市议员的服务处吧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来自: 98.209.117.83
※ 文章网址: http://webptt.com/cn.aspx?n=bbs/FuMouDiscuss/M.1397183816.A.43D.html ※ 编辑: j589745 (98.209.117.83), 04/11/2014 10:38:30
1F:推 Melonnnnn:推 04/11 10:37
2F:→ end81235:你直接看就好,如果合法的话,他会说自己的行为是「依据 04/11 10:38
3F:推 PMPJ:集会自由是宪法保障的权利,用法律对自由做规范,可是中正分 04/11 10:38
4F:→ end81235:xxx法xx条」这样,如果不是的话就是他自己解释在本权责下 04/11 10:38
5F:→ PMPJ:局现在是拿行政命令位阶的东西去挑战法律与宪法位阶。 04/11 10:39
6F:推 mahoro:没法源依据 可能是用行政命令之类的 04/11 10:39
7F:→ end81235:,如果这个解释有超过其他法律的约束,那叫做滥权 04/11 10:39
8F:→ PMPJ:如果不逼他们吞回去,也後就变成:XX团体or人参加过XX抗争, 04/11 10:39
9F:推 jellynina:多次违法?所以实例是什麽? 04/11 10:40
10F:→ PMPJ:未来不核准任何集会。XX团体or人骂过政府,不核准任何政治相 04/11 10:40
11F:推 mahoro:我觉得公投盟可以打释宪了 04/11 10:40
12F:→ PMPJ:集会。 04/11 10:40
13F:→ PACAT:笑死人了,那之前怎麽不趋离,现在才要赶????你渎职唷~~~~~~ 04/11 10:41
14F:→ PMPJ:【除了法院与法律之外,想不出有任何机构与行政命令有权剥夺 04/11 10:42
15F:→ PMPJ:人民自由】 04/11 10:42
16F:推 susanna026:宪法没准你有权限制路权 用行政规定去取消路权吧? 04/11 10:42
※ j589745:转录至看板 Gossiping 04/11 10:43
17F:推 diskdie7045:他这篇公告已经算是违宪了吧~宪法本就保障人民有集会 04/11 10:43
18F:→ diskdie7045:可以任意决定以後不会再核准?? 04/11 10:44
19F:推 jyekid:我看不出集会游行法有授权鸽舍 日後不予许可 04/11 10:44
20F:推 susanna026:请问行政规定可以大过宪法 法律的吗? 04/11 10:44
21F:推 mahoro:总之先诉愿吧 先把该有程序跑完 最後再打释宪 04/11 10:45
22F:→ jyekid:若真如本篇说的该联盟多次违规犯法 请依相关法规处罚函送 04/11 10:45
23F:→ jyekid:而非迳自宣布 不许可 04/11 10:46
24F:→ micsue:可以将中正一分局局长函送法办吗 04/11 10:46
25F:推 susanna026:不就相恶霸画地为王 可以这样搞吗? 04/11 10:46
26F:推 BlackBass:请告诉我要用哪个法律条文去告中正一分局 04/11 10:47
27F:→ diskdie7045:我觉得我们越来越像中央集权国家了~"~只差马卡茸登基 04/11 10:47
28F:推 chiyami:今天用命令禁路权,明天翻旧帐禁路过.. 04/11 10:47
29F:推 ab32110:方根本违宪了 04/11 10:48
30F:推 jyekid:跑正规程序太慢 直接请立委叫叫去电几下就拿下了 04/11 10:49
31F:→ jyekid:另外 打到行政法院 依照这CASE法官直接宣布拒绝适用就可以 04/11 10:50
32F:推 diskdie7045:更何况就算公投盟先前的三件事~就可以撤销已核准路权? 04/11 10:50
33F:→ diskdie7045:集会游行法有这条吗?? 04/11 10:50
34F:→ JJFROMCIA:有照流氓= = 光打老人家 04/11 10:51
35F:推 yjjia:这问题很严重,一定要请立委去施压或大法官释宪 04/11 10:51
36F:→ yjjia:合法申请集会到4/19,今天4/11就废止,这有很大问题 04/11 10:52
37F:推 GalLe5566:警察违宪 人民拒绝回到警总时代!!!!! 04/11 10:52
38F:推 sxoao: 04/11 10:52
39F:→ yjjia:也就是说以後合法的集会到一半只要分局长不爽就可以随时废止 04/11 10:52
40F:推 Shakerzero:这次学运真的照出一堆妖魔鬼怪 04/11 10:52
41F:→ yjjia:这是行政权无限扩张,简直是走警总的回头路 04/11 10:53
42F:推 fanlander:唉,没药医的人太多 04/11 10:56
43F:→ evelynaway:申请释宪@@? 04/11 10:56
44F:推 rosami:高调!刚才有去段宜康脸书留言!晚点打电话! 04/11 10:57
45F:→ nomorepipe:应该先诉愿和行政法庭吧?不过一定河蟹 警察违法! 04/11 10:58
46F:推 heerowei0802:高调,这问题非常严重,只要派一个内奸破坏公物 04/11 10:58
47F:推 a12678922:不是最爱说依法行政吗 哪条说可以先说不给申请 中正一分 04/11 10:59
48F:推 tdlions:他们说了算啊 王伟大署长都说警察调资料不鸟个资法了..x 04/11 10:59
49F:→ a12678922:局 出来面对啦 04/11 10:59
50F:→ heerowei0802:警察就可以"永久"禁止你集会游行,这根本就戒严麻!! 04/11 10:59
51F:→ evelynaway:是说行政法院喔 真的比较偏公家机关.... 04/11 11:01
52F:推 breeze0221:方违宪知法犯法~还当甚麽警察? 04/11 11:03
53F:推 elpis:不如灌爆方痒蜺的信箱好了 04/11 11:03
54F:推 ckz:http://ppt.cc/rGce 司法院释字第四四五号解释 04/11 11:04
刚打去中正一分局 接电话的说 是依照第十一条第二款公告 以下是条文内容: 第 11 条 申请室外集会、游行,除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外,应予许可: 二、有明显事实足认为有危害国家安全、社会秩序或公共利益者。 中正一分局督察组电话号码 (02) 23117823 ※ 编辑: j589745 (98.209.117.83), 04/11/2014 11:05:21
55F:→ ckz:尚无明显而立即危险之事实状态,仅凭将来有发生之可能, 04/11 11:06
56F:→ ckz:即由主管机关以此作为集会、游行准否之依据部分, 04/11 11:06
57F:→ ckz:与宪法保障集会自由之意旨不符, 04/11 11:06
58F:→ ckz:看中正一分局怎麽举证说当时情况"有明显立即危险之事实" 04/11 11:08
59F:推 motics:违宪! 04/11 11:24
60F:推 erikzi:宪法跟行政命令 都几!? 04/11 11:24
61F:推 susanna026:用可能危害 限制人民权利 这样说对吗? 04/11 11:26
62F:→ susanna026:你以後会杀人 就先把你关起来 这叫合法吗? 04/11 11:26
63F:→ susanna026:行政命令来限制人民的权利 这种什麽官? 04/11 11:27
64F:推 Kemuel:帮高调 04/11 11:29
65F:推 yuwin12:高调! 04/11 11:39
66F:推 h5426878:高调 04/11 11:42
67F:推 mc3308321:到底警察是凭什麽强制驱离?? 04/11 11:52
68F:推 beahpcat:当皇了是不是 04/11 11:58
69F:推 Leon0810:凭什麽可以任意废除已核准之集会? 更别说集游法已被宣告 04/11 12:28
70F:→ Leon0810:违宪了... 04/11 12:29
71F:推 yaya: 04/11 12:30
72F:推 bobosara:高调 04/11 12:41
73F:推 kiliman:政府带头违法 结果却用媒体整天抹黑放送别人违法?! 04/11 12:52
74F:推 dekirin:这烂东西不用到释宪 行政法院就吞不下去惹 04/11 13:13
75F:推 lillian919:释字第445就有指出 集游法第十一条第一二三款与宪法保 04/11 13:17
76F:→ lillian919:障集会自由之意旨不符,均应自本解释公布之日起失其效 04/11 13:17
77F:推 annatzang:明显足以危害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及公共利益者事实 举证咧? 04/11 13:20
78F:→ annatzang:方痒宁什麽时候权力那麽大了阿??? 04/11 13:20
79F:推 lyu0001:释字445判定失效,那就不能用这法条吧 怎麽没有被删除? 04/11 13:26
80F:→ j589745:因为立法院里面有超过一半都是... 04/11 15:21
81F:推 Bettymeimei:大概认为帮忙攻进立院就是违法了吧 04/11 21:43
82F:→ Bettymeimei:以牠们的逻辑 04/11 21:44
83F:→ Bettymeimei: 错字我就不改了^^ 04/11 2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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