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deann (古美门上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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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闲聊] 服贸的法理性?
时间Thu Apr 10 10:48:40 2014
※ 引述《lpbrother (LP哥)》之铭言:
: 最近有一些朋友指出,
: 服贸当初是由台湾的海基会与中国的海协会两个所谓的
: 「民间团体」商量出来,最後签约。
: 然而这样的民间团体为什麽可以代表国家签约,
因为你的朋友 不懂行政法 "委托行使公权力" 因为中华民国的外交困境
所以对非邦交国的经贸协议都无法用国家的名义去跟对方的官方签署,
都是透过委托行使公权力的概念,透过双方的民间经济文化交流组织的签约
使最後该协议的效果拘束两国人民。
所以你朋友也说错了,服贸不是由海基海协两会"商量"出来,他们两个只能算人头而已
真正负责处理的是台湾的陆委会跟大陆的国台办 这两个单位。
法律上可以认同海基会跟海协会签订的协议来约束台湾人民的法源是
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
第4条 第2项
行政院大陆委员会处理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
往来有关事务,得委托前
项之机构或符合下列要件之民间团体为之:
一、设立时,政府捐助财产总额逾二分之一。
二、设立目的为处理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往来有关事务,并以行政院
大陆委员会为中央主管机关或目的事业主管机关。
第4-2条 第2项
行政院大陆委员会或前项经行政院同意之各该主管机关,
得委托第四条所
定机构或民间团体,以受托人自己之名义,与大陆地区相关机关或经其授
权之法人、团体或其他机构协商签署协议。
: 然而服贸却可以以行政命令的方式,
: 二读就可以通过(行政命令只需二读即可通过,
: 而且行政命令宣布三个月即可不透过委员会进入二读表决。)
: 为什麽会有不同的差别,
这是法律上定性的争论,其实当初ECFA是立法院三读通过,有人认为服贸协议
只是ECFA内的其中一项而已,当初两岸投保协议 也是送立法院备查而已 并没有审议
海峡两岸投资保障和促进协议
民国101 年8 月16 日行政院第3310 次院会予以核定
民国101 年8 月16 日行政院院台法字第1010141035 号函送立法院备查
而服贸协议跟投保协议都是依据「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架构协议」而来 自然应该
等同当作类似行政命令送立院备查即可
法源依据在同法第5条第2项
协议之内容涉及法律之修正或应以法律定之者,协议办理机关应於协议签
署後三十日内报请行政院核转立法院审议;
其内容未涉及法律之修正或无
须另以法律定之者,协议办理机关应於协议签署後三十日内报请行政院核
定,并送立法院备查,其程序,必要时以机密方式处理。
所以争点就是 到底服贸协议有没有涉及法律之修正或应以法律定之。
管见以为,当初服贸协议送法院审议时,立法院朝野协商作出,服贸协议应逐条审查
逐条表决的决议,足见立法者认为该协议之内容应以法律位阶定之,故若以行政命令来
认定,其有违该项之意旨。(简单来讲当初国民党立委自己要同意逐条审查就让
服贸协议注定没办法用行政命令来备查了)
: 这也是让很多朋友争议的话题。
: 最後一个问题就是我的奇异果还是没有比较便宜,
: 所以签这个纽西兰的条约到底钱都给谁赚去了?
中盘商吧 不然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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