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deepdish (Keep The Fait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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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分享] 医劳盟:刑警单位调閲医院病历恐侵害病患
时间Thu Apr 10 08:57:35 2014
【医劳盟】刑警单位调閲医院病历恐侵害病患隐私
http://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facebook/20140410/376342/1/
2014 年 04 月 10 日 00:15 本讯息由医劳盟粉丝团提供
【医劳盟声明稿:刑警单位调閲医院病历恐侵害病患隐私】
有关刑警单位行文要求医疗机构,
提供 324 学运期间,
某时段所有病患个资与病历,
恐有触法与违反医学伦理之虞,
本盟提出严正抗议与声明如下。
按医疗法第 72 条,
医疗机构及其人员因业务而知悉或持有病人病情或健康资讯,
不得无故泄漏。
次按个资法第 16 条,
公务机关对个人资料之利用,
除第六条第一项所规定资料外,
应於执行法定职务必要范围内为之,
并与蒐集之特定目的相符。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得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
一、法律明文规定。
二、为维护国家安全或增进公共利益。
三、为免除当事人之生命、身体、自由或财产上之危险。
四、为防止他人权益之重大危害。
五、公务机关或学术研究机构基於公共利益为统计或学术研究而有必要,
且资料经过提供者处理後或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无从识别特定之当事人。
六、有利於当事人权益。
七、经当事人书面同意。
再按刑事诉讼法,
并无刑警仅为「侦办案件」为由,
即得要求医疗机构提供病历之规定。
对於刑警单位,
利用医疗病历作为进行刑事案件侦查手段,
搜集个资之目的,
范围,
与对象,
均不明确,
严重违反比例原则,
侵害病患之医疗人权,
应予谴责与检讨。
本盟主张,
执法单位滥权扰民,
侵犯医疗机构照顾病患健康权与隐私权之专业权责,
医疗机构基於医学伦理与法律规范,
不得无故泄露病患隐私之立场考量,
应予断然拒绝泄露病历个资,
并予严正抗议以扞卫医疗专业尊严与病患医疗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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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 we beat on, boats against the current,
borne back ceaselessly into the past.
於是我们奋力前进,却如同逆水行舟,注定要不停地回到过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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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magamaze:专业推!! 04/10 09:03
2F:推 ashkaze:刚推个资法的时候觉得不妥处处受限,这次庆幸有这法条避免 04/10 09:08
3F:→ ashkaze:警察不当滥用! 04/10 09:08
4F:→ lucy07030703:推 04/10 09:14
5F:推 killeryuan:2楼 没有个资法警察也不能随便调人病历啊 04/10 09:36
6F:→ piperwitches:推 04/10 1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