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crewer5566 (螺丝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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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分享] 监督条例法制化
时间Wed Apr 9 04:13:51 2014
一点心得
Quote:
: 1. 宪政与国家定位
: 民间版使用的是中华民国政府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并列的情况,在两岸关系上会造成
: 非常严重的冲击,阿共应该看到这条就说不用谈了
这个审查条例是国内法位阶而已,主要在拘束我国立法机关。
老共甚至连这法律条文的内容大概都不知道,我想这点是陆委会太敏感了。
: 2. 立法权侵害行政权
: 基於对行政权的不信任,民间版在协商前纳入公民监督机制与立法委员的参与,
: 可是对外谈判本属於行政权的固有权限,是否已经超过宪法三权分立的原则
这点我有意见。他说民间版协商前由立法委员参与,我认为这是有问题的。这样会让国会
从一个单纯的「审查者」变成「决策者」的地位。
现在问题来了,为什麽要设计权力分立,让行政权(行政机关)与立法权(国会)分离,
互相制衡?就是要落实Double Check的机制,当行政权要做什麽重大决定的时候,必须经
由国会的允许才可以。万一把国会介入条约形成过程,那就变成国会不再只是一个「审查
者」,而是变成了「与行政权共同担任决策者的审查者」,如此一来,岂不是球员兼裁判
了吗?那权力分立就被有某种程度被削弱了。
行政权和立法权的互动间有一个特徵,就是行政权是主动的决策者和执行者、而立法权是
被动的审查者和监督者。其实这个关系就和检察官与法院的配置很像,检察官要把人定罪
,最重要的就是蒐集证据说服法院,法院「原则上」是不可以主动出击的(当事人进行主
义和职权主义我们就先略过不谈了),只能被动的接收检方给的资料和证据,这样才能完
权的担任「中立的审查者」的角色。放在「行政权-国会」有没有很像?国会主要的角色
就是审查行政权送进的法案或条约,而不太会主动出击,去指导行政权应该做东做西的。
主动出击并不是权力分立上交给国会的任务,而且也不适合国会来做。但这也不表示国会
不能做什麽,国会可以审查,审查不满意可以否决,不给过,在没有经过国会同意下的法
案或条约,就不能对国内发生效力,乃是当然。行政权就只能鼻子摸摸,回去找对方重新
谈,对方不接受,那也只能自己认了,因为这就是权力分立制衡的机制啊!没道理是行政
权决定送进什麽,国会就只能照单全收。
再来一点是,让国会淌这个浑水,万一发生问题,政治责任分不清,谁要负责?是行政权
吗?可是行政权说:「当初你们也有介入,ㄏㄏ....」到时候,国会免不了政治风暴,政
治责任难以厘清。公亲变事主,得不偿失啊。
因此我认为,至少在这点上,民间版的这点是有争议的。咕鲁哥说的有几分道理。
为什麽国会只能消极的否决、但不能积极的修改条约的原因,
可参考拙文心得
#1JDP3-fJ
: 3. 资讯公开
: 民间版提倡协商前公开缔结计划,是否会有泄漏谈判底线的可能性,即使采用秘密会议
: 的方式进行,也仅能针对国家安全重大项目才能适用,倘若一些经济利益交换的项目却
: 可能无法适用。另外王郁琦主委也质疑在实务上有关秘密会议的有效性(立委的嘴巴大到
: 管不住?)
这个我就持比较开放的态度,没错,协商是行政特权,因为涉及专业问题,可以在不公开
的形况下和对方协商,我也认为这样是正确的,但是但是不管怎麽样的秘密协商,最终都
必须送到国会的面前,让国会做最终的审查与承认。
意思就是协商前可以不公开,但最终送审时还是要公开的。行政权可以保有一定的行政优
势,但谈了什麽,总是最後要拿出来看吧?
: 4. 溯及效力
: 民间版认为除了未来的协议之外,包括过去已经生效的协议都要重新经过立法院的议决
: ,否则无法通过国内法的效力。可能影响到过去从大陆遣返的罪犯是否要重新送回去、
: 两岸间直航是否要暂停,重新从香港转机、是否要停止陆客观光...等
必须强调一点,就算在国内法的法律溯及条款上,也不是只有「全溯及」或「全不溯及」
两种,也可以依照实际需要,按具体时间来决定是否溯及的程度的。
例如:一年内签定者溯及,一年以上者就不溯及既往。这种也是有解的方案。
: 5. 抄美国、抄一半;抄韩国、也抄一半
: 美国TPA(快速授权制度)在协商前有经过国会议员大量的参与,可是民间版却刻意忽略
: 後段提到的90天限时包裹表决;韩国的通商条约缔结法只适用於通商条约,民间版的
: 设计却适用於所有的两岸协议,此外,根据民间版国会可以对缔结计划进行修正,
: 附加条款进行保留,韩国则不行。
将外国法国内法化,抄一半固然会有诟病,但只取我国所需要的,未尝不可。
我国法制与外国法制又不是一模一样,一字不漏的全部引进才是奇怪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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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screwer5566 (111.250.224.42), 04/09/2014 04:30:28
1F:推 kefeng123:针对3. 想请问送审给立法院是谈判前还是谈判後 04/09 04:21
我认为应该是谈判「後」。
因为谈判「前」和谈判「中」都应该算是行政特权的范围
(他们比较具有专业知识技术或经验...理论上)
依照条约案模式,都是条约案「签完了」,再送交给立法院审查,
立法院「确认後」,才能对内生效。立法院未确认前,条约不生效。
※ 编辑: screwer5566 (111.250.224.42), 04/09/2014 04:35:14
2F:推 kefeng123:如果是谈判後那跟我的理解就相同了,谢谢你 04/09 04:44
3F:嘘 dennis99:鬼扯,主权谈判不需经过国会授权行政就能恣意为之吗? 04/09 07:54
4F:→ dennis99:谈判的范围跟底线不需要经过国会授权吗? 04/09 07:55
5F:→ dennis99:实质法治国应该是立法权没授权的行政权就不能做! 04/09 07:56
6F:→ dennis99:像现在不就是因为行政权绑架所谓不见人影的「专家」,莫 04/09 07:59
7F:→ dennis99:明奇妙弄出来一个空洞的协议才引起那麽大的争议不是吗? 04/09 0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