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glaciereyes (落花残酒)
看板FuMouDiscuss
标题Re: [问题] 我被煽动了吗
时间Sun Mar 23 19:23:23 2014
本篇单纯想讨论法律问题
确实 依大法官释字之见解 似乎无法把服贸定位成条约
但是以政府试图行政命令来解释服贸 恐怕也行不通
依照行政程序法150条
行政命令可分为行政规则与法规命令
行政规则并无拘束一般人民权利应不需多说 (159条)
至於限制人民基本权利的行政命令 则必须有授权母法
否则在违宪审查中法律保留原则层次根本无法通过
纵使服贸内容未限制人民权利 其内容仍涉及了不特定人(数领域业者)与
一般事项(市场开放与公平待遇)所为之抽象规范 属於行政命令
需有授权母法(150条) 始具备合法性 否则无异由行政机关自行造法 宪政秩序荡然无存
因此若将服贸当作行政命令 得先有授权母法才有合法机会
p.s上述言论如有错误请不吝指正
※ 引述《midas82539 (喵)》之铭言:
: ※ 引述《ALLPASS2003 (大心~)》之铭言:
: : 请问一下
: : 懂法律的朋友请帮帮忙.我们国际条约是不是这样签订的
: : 如果是的话.根本就不是黑箱
: : 请看第20到30页
: : https://docs.google.com/file/d/0B8aMVKpKM2u0eFNFd3Jya29fR2M/preview
: 这个要讲很复杂,牵涉到很多公法本质上无解的事情,不过还是简要说明一下好了:
: 1. 府院认定不可能是条约
: 虽然:
: (A)宪法63条,立法院有决议条约案之权 但是:
: (B)释字329号:条约指国与国之间协议,应送立院审查,但与大陆地区订定的协议不算!
: 因为
: (C)释字第328号:中华民国领土依其固有之疆域论
: (D)两岸人民关系条例2条:大陆地区=台湾地区以外之中华民国领土。
: 所以这边就卡死了,完全卡死。对岸要以条约签就是承认中华民国,
: 但他的一贯做法是不承认下的92共识一中各表。
: 所以如果台湾要跟中国签订双边协议,就不能当作国际条约来看待!
: 那很多人会问了,ECFA算三小?
: 马英九最後只说这算准条约,也就是形式上未知,但实质上有点像条约的东西。这个自矮
: 的暧昧也演变成,就算马要把它当作条约,也不能对外说条约,而这个四不像的东西就只
: 好挂个行政命令的外皮作结。
: 因为很重要我要说3次,府院知道这不能算条约,不能算条约!不能算条约!
: 因为如果定调为条约又会变成主权僵局而无法谈,
: 所以他现在用条约惯例的来辩解是自打嘴巴的事情....
: 这个问题连带导致服贸协议的争议,行政院知道服贸定义行政命令还可以规避立院审查,
: 投影片没有说的事,如果是以行政命令做为备查,那就是以行政命令案,如果是这种四不
: 像的其他法案,就是以他案。事实上第8届第3会期的内政委员会的会议报告,
: 内容说明服贸协议属其他议案,不属行政命令案。
: 如果是法案,就不能以立法院职权行使法61条
: 『审查行政命令应於三个月内完成』因为那就不是行政命令。这还是自打嘴巴。
: 但在自打嘴巴之外并没有任何人敢提这个四不像的他案性质到底算不算条约?
: 2. 涉及人民权益应由立院审议订定
: 我要再说一次,一个不敢说ECFA还有服贸是国际条约,以展现我国与中共对等主权的政府
: ,只会让人用国际条约惯例框架骗人,我会非常唾弃他!我会叫他仆街吃屎
: 没有所谓两国都不承认国际条约,但实质是国际条约的东西,条约就是条约,条约签订
: 在国际法只有三者签署才有效力:国家元首、行政首长、外交部长,但我们在一中各表下
: 中共不会签,所以我们的ECFA、服贸、互保都不叫作『条约』、『协定』
: 而是一个非正式,非国与国的协议,
: 在国际法上是不同的东西。在我国的《条约及协定处理准则》也非在国际条约协定的范围
: 拿国际法框架说一个我们不敢和对方对等签署,目前形式未定之前还被当作行政命令的
: 东西,再拿条约框架来论,这真的非常好笑跟指涉一个不存在的东西。
: 如果府院一开始就当作条约,那张庆忠的那套说法更自打嘴巴,好笑至极
: 目前府院的说法引援两岸人民条例5-2条,认为服贸为未需修法的行政命令,
: 故在此框架下得由立法院职权行使法61条论早已通过审查。也就是说它把它界定为
: 行政命令,不是投影片说的国际条约惯例
: 好,我们退10步暂时不论协议是否为条约,一个法案是否须立院
: 审议,是由立法院有审议修改权,不是行政院。
: 因为释字443号:你要限制人民的权利,就一定得以法定之。服贸在电信、医事、矿业都
: 会牵涉到须修相关法规的问题,这本来就是要给立院审查,修改的权力,如果服贸对於大
: 陆地区人民的限制跟现行法律有冲突的话,就需要修法或是以法立之。
: 这在法学称为"层级化下的法律保留"。所谓的行政命令只是法律授权下的细节纲要准则,
: 不得逾越涉及改变民众权益。否则政府今天都以行政命令备查→等3月视为通过就好,所
: 有的更动都可以从行政命令遁逃,那会是很可怕的结果。
: 目前府院完全是违反宪政下的乱搞。投影片讲的澄清事实上也是自己承认
: 当初张庆忠讲的根本就是乱搞,但既然如此投影片就与事实不合,又为何不把这段讲明
: 说我们不敢跟对岸对等签署条约,又想要以条约规格规避宪政和立院的审查?
: 这不是很好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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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 frank00591:公法遁入私法都有要被严格检验了 112.105.50.17 03/23 19:28
2F:→ frank00591:法律保留遁入命令等级,是政府说的算? 112.105.50.17 03/23 19:28
3F:→ glaciereyes:当然是违法 甚至违宪!! 1.34.69.152 03/23 20: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