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idas82539 (喵)
看板FuMouDiscuss
标题Re: [问题] 我被煽动了吗
时间Sun Mar 23 18:20:09 2014
※ 引述《ALLPASS2003 (大心~)》之铭言:
: 请问一下
: 懂法律的朋友请帮帮忙.我们国际条约是不是这样签订的
: 如果是的话.根本就不是黑箱
: 请看第20到30页
: https://docs.google.com/file/d/0B8aMVKpKM2u0eFNFd3Jya29fR2M/preview
这个要讲很复杂,牵涉到很多公法本质上无解的事情,不过还是简要说明一下好了:
1. 府院认定不可能是条约
虽然:
(A)宪法63条,立法院有决议条约案之权 但是:
(B)释字329号:条约指国与国之间协议,应送立院审查,但与大陆地区订定的协议不算!
因为
(C)释字第328号:中华民国领土依其固有之疆域论
(D)两岸人民关系条例2条:大陆地区=台湾地区以外之中华民国领土。
所以这边就卡死了,完全卡死。对岸要以条约签就是承认中华民国,
但他的一贯做法是不承认下的92共识一中各表。
所以如果台湾要跟中国签订双边协议,就不能当作国际条约来看待!
那很多人会问了,ECFA算三小?
马英九最後只说这算准条约,也就是形式上未知,但实质上有点像条约的东西。这个自矮
的暧昧也演变成,就算马要把它当作条约,也不能对外说条约,而这个四不像的东西就只
好挂个行政命令的外皮作结。
因为很重要我要说3次,府院知道这不能算条约,不能算条约!不能算条约!
因为如果定调为条约又会变成主权僵局而无法谈,
所以他现在用条约惯例的来辩解是自打嘴巴的事情....
这个问题连带导致服贸协议的争议,行政院知道服贸定义行政命令还可以规避立院审查,
投影片没有说的事,如果是以行政命令做为备查,那就是以行政命令案,如果是这种四不
像的其他法案,就是以他案。事实上第8届第3会期的内政委员会的会议报告,
内容说明服贸协议属其他议案,不属行政命令案。
如果是法案,就不能以立法院职权行使法61条
『审查行政命令应於三个月内完成』因为那就不是行政命令。这还是自打嘴巴。
但在自打嘴巴之外并没有任何人敢提这个四不像的他案性质到底算不算条约?
2. 涉及人民权益应由立院审议订定
我要再说一次,一个不敢说ECFA还有服贸是国际条约,以展现我国与中共对等主权的政府
,只会让人用国际条约惯例框架骗人,我会非常唾弃他!我会叫他仆街吃屎
没有所谓两国都不承认国际条约,但实质是国际条约的东西,条约就是条约,条约签订
在国际法只有三者签署才有效力:国家元首、行政首长、外交部长,但我们在一中各表下
中共不会签,所以我们的ECFA、服贸、互保都不叫作『条约』、『协定』
而是一个非正式,非国与国的协议,
在国际法上是不同的东西。在我国的《条约及协定处理准则》也非在国际条约协定的范围
拿国际法框架说一个我们不敢和对方对等签署,目前形式未定之前还被当作行政命令的
东西,再拿条约框架来论,这真的非常好笑跟指涉一个不存在的东西。
如果府院一开始就当作条约,那张庆忠的那套说法更自打嘴巴,好笑至极
目前府院的说法引援两岸人民条例5-2条,认为服贸为未需修法的行政命令,
故在此框架下得由立法院职权行使法61条论早已通过审查。也就是说它把它界定为
行政命令,不是投影片说的国际条约惯例
好,我们退10步暂时不论协议是否为条约,一个法案是否须立院
审议,是由立法院有审议修改权,不是行政院。
因为释字443号:你要限制人民的权利,就一定得以法定之。服贸在电信、医事、矿业都
会牵涉到须修相关法规的问题,这本来就是要给立院审查,修改的权力,如果服贸对於大
陆地区人民的限制跟现行法律有冲突的话,就需要修法或是以法立之。
这在法学称为"层级化下的法律保留"。所谓的行政命令只是法律授权下的细节纲要准则,
不得逾越涉及改变民众权益。否则政府今天都以行政命令备查→等3月视为通过就好,所
有的更动都可以从行政命令遁逃,那会是很可怕的结果。
目前府院完全是违反宪政下的乱搞。投影片讲的澄清事实上也是自己承认
当初张庆忠讲的根本就是乱搞,但既然如此投影片就与事实不合,又为何不把这段讲明
说我们不敢跟对岸对等签署条约,又想要以条约规格规避宪政和立院的审查?
这不是很好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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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22.116.145.55
1F:推 ALLPASS2003:很精辟.但是抱歉.有没有一般人能了解 1.34.151.2 03/23 18:22
2F:→ ALLPASS2003:解的方式...我没有法律背景 1.34.151.2 03/23 18:23
3F:→ midas82539:1.一中各表下无法以国际法条约框架跟 122.116.145.55 03/23 18:24
4F:→ midas82539:中共谈,会陷入主权僵局 122.116.145.55 03/23 18:25
5F:推 ALLPASS2003:你的意思是说.这应该当法律. 1.34.151.2 03/23 18:25
6F:→ ALLPASS2003:但是我们也不能像文章写.自己修法改成 1.34.151.2 03/23 18:25
7F:→ midas82539:2.府院是以行政命令包两岸协议 122.116.145.55 03/23 18:25
8F:→ ALLPASS2003:中国是台湾的一部分吧 1.34.151.2 03/23 18:25
9F:→ frank00591:行政命令与法律之区别 112.105.50.17 03/23 18:26
10F:→ frank00591:何谓法律保留,绝对或相对法律保留 112.105.50.17 03/23 18:27
11F:→ midas82539:3.但现在又用国际条约的框架全包决议 122.116.145.55 03/23 18:27
12F:→ frank00591:涉及宪法15条3种基本权,你用行政命令? 112.105.50.17 03/23 18:27
13F:→ midas82539:3.以行政命令限制人民权益是违宪的 122.116.145.55 03/23 18:28
14F:→ zerodsw:呃,不用修法,中国一直是"中华民国"一部 36.231.104.246 03/23 18:28
15F:→ frank00591:有人说同意退回重审,就是承认行政命令 112.105.50.17 03/23 18:28
16F:→ frank00591:有瑕疵。 112.105.50.17 03/23 18:28
17F:→ frank00591:这些在公法学上面都是极其明显的问题 112.105.50.17 03/23 18:29
18F:→ frank00591:否则怎会看到某人会主动软?但不道歉!!! 112.105.50.17 03/23 18:31
19F:→ midas82539:是令人觉得火大的问题 122.116.145.55 03/23 18:31
20F:→ frank00591:我们只看法律,不看政治都已经火大了 112.105.50.17 03/23 18:31
21F:→ frank00591:还一堆人用政治、经济、利益来摸头! 112.105.50.17 03/23 18:32
22F:推 ALLPASS2003:MIDAS 的意思是騜把这项当行政命令 1.34.151.2 03/23 18:33
23F:→ ALLPASS2003:FRANK能回应解释一下吗 以法律的角度 1.34.151.2 03/23 18:33
24F:→ ALLPASS2003:如何依法解决? 1.34.151.2 03/23 18:34
25F:→ frank00591:没有人可以监督立法权啊,不然怎逼的公 112.105.50.17 03/23 18:34
26F:→ frank00591:民得走上街头啊? 统治正当性失去了,人 112.105.50.17 03/23 18:35
27F:→ frank00591:民只能靠自己上街,争取自己的基本权利 112.105.50.17 03/23 18:36
28F:→ frank00591:违法的公法侵害,人民正当防卫是理所 112.105.50.17 03/23 18:37
29F:→ frank00591:当然 112.105.50.17 03/23 18:37
30F:→ frank00591:这边就是法理、学说了,没明文法条。 112.105.50.17 03/23 18:39
32F:→ midas82539:对於一个缩头乌龟的政党我不想吐槽了 122.116.145.55 03/23 18:40
33F:→ midas82539:妈的,不敢讲国与国,又用这种国际条约 122.116.145.55 03/23 18:40
34F:→ frank00591:你害我又看到机X的X蛋的恶梦 112.105.50.17 03/23 18:41
35F:→ midas82539:说拎北做咖丢,你头壳是得屎谋? 122.116.145.55 03/23 18:41
36F:→ frank00591:不知道能不能在历史上留名清屎的30秒 112.105.50.17 03/23 18:42
37F:→ midas82539:机X的X蛋的恶梦我个人可以当作不见 122.116.145.55 03/23 18:42
38F:→ midas82539:当按照宪政服贸要给立院审查,就这样 122.116.145.55 03/23 18:43
39F:→ frank00591:宝杰你讲到被遮蔽带过的盲点了 112.105.50.17 03/23 18:44
40F:→ midas82539:总之很多无解的事政府要桥我们不反对 122.116.145.55 03/23 18:48
41F:→ midas82539:但最基本的,释宪443,这东西已经在国 122.116.145.55 03/23 18:49
42F:→ midas82539:高中课本的宪政、法律、命令金字塔讲 122.116.145.55 03/23 18:49
43F:→ midas82539:很多年了,关系人民权益你不敢说条约 122.116.145.55 03/23 18:50
44F:→ midas82539:那就由立院审议立法公布,而非行政命令 122.116.145.55 03/23 18:50
45F:→ midas82539:备查规避,这是最基本的宪政规则 122.116.145.55 03/23 18:51
46F:→ midas82539:这个都可以贱踏,那立院与民主也可废了 122.116.145.55 03/23 18:52
47F:→ midas82539:因为这个惯例成立,有关两岸的都可遁逃 122.116.145.55 03/23 18:52
48F:→ midas82539:立院就算要审查也无办法,那难听点 122.116.145.55 03/23 18:53
49F:→ midas82539:签个统一协议行政命令就好啦 122.116.145.55 03/23 18:53
50F:→ frank00591:你们还真幸福耶,国高中已经落实法治教 112.105.50.17 03/23 18:53
51F:→ frank00591:育,在我们这一代之前都没有,所以大家 112.105.50.17 03/23 18:54
52F:→ frank00591:才傻傻的被无知政府骗着走,从你们开始 112.105.50.17 03/23 18:54
53F:→ frank00591:始的下一代,民主、及完全法治大有可为 112.105.50.17 03/23 18:55
54F:推 d1a2tw:怒推 虽然ㄧ知半解 但还是推 61.228.62.96 03/23 19:46
55F:推 lfs1115:赞同,影响人民权利义务必经立法院审查, 114.27.39.166 03/23 22:19
56F:→ lfs1115:国民党立委一开始竟想以行政命令通过~怒y 114.27.39.166 03/23 2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