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Ricas (小寰)
看板FuMouDiscuss
标题[情报] 黄国昌教授 演说逐字稿
时间Fri Mar 21 12:09:05 2014
[放送] 收听 niconico 与现场连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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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0 黄国昌教授
在过去事件当中,可以看的出来各位相当辛苦。另外方面还忍受这个
非常恶劣的居住空间,还有随时担心的警察会随时攻坚进来。
去年我们第一次在报章杂志上听到服贸。周围第一次在报章杂志所获
得到的讯息是什麽?
如果一开始我们听到两岸我服务贸易协定,我们知道它要求国会「限时」
通过决议。我们的主要报章媒体都说国际贸易的协议,必须要 "包裹表决",
不可以逐条审议。当我们行政部门,透过传播工具,在社会上散布这样的
讯息,它没有说明 "在包裹表决" 之前,行政部门必须跟国会报告,我要
做什麽目标、我要进行什麽决议,命且「获得」国会授权!让它可以跟外
国进行自由贸易的谈判。
我们出去谈判的时候,我们尽量不要失信於人。我们必须要让谈判对象明
白。带回国之後,谈判的人,必须知道,能不能透过民主程序获得同意。
在这两者中间取得平衡。一个很好的策略是,他随时让国会知道,谈判的
进度、让国会可以适度地表达意见。把国会从人民那边知道的意见,表达
给行政部门。这个可能不会是1个很短的过程,你会牵涉到越来愈多的产
业,尤其许多人的产业会因为这样谈判的发展,他的职业、一生将会彻底
改变。因此在谈判的过程中,你说,去谈个3年、4年、5年,历经数年的
谈判,感觉到说「这样应该是这样可以接受的」,才带回国内,进行1个
限时包裹表决。它之所以可以这麽做的原因,是因为在包裹表决之前,带
回家以前,都完成了过程中的审查程序。
另一种是非常传统的审查。在多数民主国家,当行政部门,所做的决定,
必须要受到国会的考验。当你出去签的条约,在接下来国会实际审议的条
约中,就必须要对每一条产业,就必须要经过「正常的国会审议」来进行。
但透过这样事前没有反应,事後才修改的条约,风险非常的高,因为当初
出去谈判的人,根本没有与国内交换意见、或获得授权。
即使采取包裹表决,在美国、南韩,即使送交国会,国会仍很清楚的告诉
行政部门「按照这个版本,没有通过的可能」,这时行政部门应该再调整。
第2种模式很简单,因为前面什麽事情都没有做,是後面临要被修改、调整
的可能性非常非常的高。你说 "在国际上面会失信於民",这样是因为先前
没有沟通好。
第3种模式是先签约,回国後限时、强制一定要过。我们在立法院行使职权
的过程中,如内政委员会,处理内政有关的法案.. 联席委员会,这时候牵
涉的事项越多,整个委员会需要讨论的事项很多,突然有一天主席宣布开会、
主席宣布散会、主席宣布已经讨论完毕。全世界,民主国家里面,只有我们
现在的台湾,在马政府执政下的台湾做的事。
但我们宪法里规定,虽然我们可以由行政权发动条约案。但绝对不是行政权
有全决定整个条约。这也是为什麽我们宪法第二条.. 但最後,准或者是不准,
还是掌握在国会手中的时候。我们国会要怎麽去处理条约案的过程。哪怕是
咨商、呈现具体内容。各位实际去看,行政部门应该要「有义务」实际去做
很多事情: 资讯公开的义务、提出各式各样冲击影响的评估。
我们面临2个模式的选择。刚刚要跟国际社会的方向,是往美国立法的方向
去移动。
我们甚至可以看见「欧盟」采取的方法与美国用的方法是相同的。
美国、欧盟、甚至最近几年,窜起很快的南韩。都已经改用第1种模式。就是
我国国会,就是要透过冲击影响评估、让民间反映意见、让国会反映意见,
透过1个完备的法律来加以制定。1997年萧万长就已经提出需要这样的法律。
但现在国会都还没有生出来。
「两岸协议监督条例」应该要预先完成。才能让行政部门有足够的标准与授
权,去谈判..
11:44 演讲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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