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oolfairy (小鱼蛋麻麻)
看板Frgn_spouse
标题大陆依亲居留的妈咪可以申请工作了
时间Thu Apr 10 19:32:00 2008
from 行政院劳委会网站
修正大陆地区配偶在台湾地区依亲居留期间工作许可及管理办法,将於97年4月10日施行
发布单位:新闻联络室 发布日期:2008-04-08
业务单位:职业训练局
劳委会基於大陆地区配偶与台湾地区配偶育有未成年子女者,其家庭经济需求增加,为使大陆地区配偶有更多机会协助家庭经济,故放宽大陆配偶在台依亲居留期间育有未成年子女者,即得申请工作许可在台工作,爰配合修正相关规定,本次修正於97年4月8日发布,并自97年4月10日生效实施。
本次法规修正重点如下:
一、大陆地区配偶与台湾地区配偶育有未成年子女者,得检具最近3个月户籍誊本正本及相关证明文件,向劳委会申请核发工作许可。但婚姻关系存续中之大陆地区配偶,有前婚所生未成年子女,经台湾地区配偶收养且在台生活者,须另检附入出境许可证。
二、为使「大陆地区配偶与台湾地区配偶育有未成年子女」定义及适用范围具体明确,爰新增规定如下:
(一)婚姻关系存续中之大陆地区配偶与台湾地区配偶,育有未成年亲生子女者或离婚後,担任在台湾地区未成年亲生子女监护人者。
(二)婚姻关系存续中之台湾地区配偶,担任前婚所生未成年子女监护人者。
(三)另婚姻关系存续中之大陆地区配偶,有前婚所生未成年子女,经台湾地区配偶收养,并持有入出境许可证在台生活者。
三、大陆地区配偶对申请工作许可事项有提供不实或失效资料之情事,系属工作许可管理之重大缺失事由,故增列大陆地区配偶有上述情形者,中央主管机关应不予核发工作许可,已核发者,应撤销或废止其工作许可。
四、增列地方主管机关所属税捐机关、单位亦得为最近年度个人所得资料之出具单位。另为配合内政部入出国及移民署成立与建立完整配套过滤查察机制,将中央主管机关核发、撤销或废止大陆地区配偶工作许可时,原应受通知单位之「警察机关」修正为「入出国管理机关」。
民众如仍有相关疑义,可利用劳委会职业训练局网站(www.evta.gov.tw)或拨打服务专线(02)8590-2567询问相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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