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googstar (股大湿)
看板Foreign_Inv
标题Re: [请益] 海外收入问题
时间Tue Nov 19 13:14:44 2024
※ 引述《snippet (片段知识)》之铭言:
: 问题很单纯:台湾国税局到底知不知道台湾人在美国海外券商的获利资讯?
: 从国税局的网页,说海外所得不在国税局查询范围内(当然复委托例外,因为券商会把年度
: 获利资料给国税局)
: https://i.imgur.com/7q2GrEx.png
: 但是我看到某个会计事务所网页有写
: https://i.imgur.com/aR5z7xZ.png
: 前面写可以透过CRS去查询国人在海外所得资讯,後面却又写国税局不会知道海外帐户赚多
: 少钱,到底哪个是对的?
: 我去查了台湾目前只有跟日本、澳洲、英国有CRS合作,是不是说如果你不是在以上这三个
: 国家获利,国税局还是只能靠你自己申报来得知你的海外获利状况?
: 另外请教一个问题,到底有没有人因为汇款大额资金回台湾被查?一直网路上都有人说国税
: 局会查,有人有亲身经验吗?
有报少报5年核课期
没报 7年核课期
以上超过时间国税局不可以再追税
纳税义务人以诈术或其他不正当方法逃漏税捐者,为刑法犯罪,追溯期20年
至於什麽是诈术?少报算诈术吗?
不正当方法又是什麽?
网路找到的案例
逃漏税捐之犯罪构成要件
一、
须有积极逃漏税捐之行为
税捐稽徵法第 41 条规定:「纳税义务人以诈术或其他不正当方法逃漏税捐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新台币六万元以下罚金。」、「所谓以不正当方法逃漏税捐,必具有与积极之诈术同一型态,始与立法之本旨符合(例
如,制作不实之单据、设置伪帐,或虚报未任职员工薪资等,以逃漏税捐等行为,均属之),如果只是单纯的不作为(例如单纯漏报营业收入),
而别无逃漏税捐之积极行为,则只能科以行政罚之罚锾,而不能以税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条之罪处罚(74年台上字第5497号判例参照)。因此甲公司若
只是单纯的不开立统一发票,或不依规定申报税课,各税法上订有罚锾罚则,并责令补缴,如另无逃漏税捐之积极行为,则不可将其纳归刑罚范畴,此种单纯不作为在法律上之评价,即不能认与该法
第四十一条诈术漏税之违法特性同视。案例事实,甲公司以无交易事实之乙公司发票,作为进项凭证,
应属积极逃漏税捐行为,斯无疑义。
光这段应该可以判断要选择少报还是不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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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来自: 36.235.172.192 (台湾)
※ 文章网址: https://webptt.com/cn.aspx?n=bbs/Foreign_Inv/M.1731993286.A.105.html
1F:→ snippet: 谢谢你的回答,但是你的答案跟我问的没有相干啊=..= 11/20 13:51
2F:推 SweetLee: 我觉得有相干耶 是不是原原po想问的其实没讲清楚? 11/20 19:33
※ 编辑: googstar (36.235.172.192 台湾), 11/21/2024 01:23:14
3F:推 ManiaX: 会问的不就是想不报吗?这篇有说了啊 11/21 1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