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vigale (阿比盖尔)
看板Foreign_Inv
标题Re: [请益] 海外投资观念厘清?
时间Fri Jul 11 10:54:50 2014
※ 引述《soyeto (soyeto)》之铭言:
: 大家好,
: 小弟打算进行美国ETF的投资,
: 原本看了绿角大的文章预计开立美国券商帐户,
: 但是在资料蒐寻的过程之中发现几个问题,想在这里请大家帮我厘清!
: 1.海外券商与复委托的选择?
: 海外券商与复委托比较起来的优点是
: 1)手续费等相关费用相对便宜,
: 2)可以申请预扣的30%股息所得的退税。
: 退税的部分,目前看来,似乎有个灰色地带,
: 就是IRS基於信赖投资者的部分,只要申请退税好像都可以成功?
: 但从官方文件上看来,应该是只有非美国地区的股息所得才可以退税。
: 也许现在没有追税,但难保之後会进行。
: 国内券商复委托的其中一个缺点是全部预扣30%股息所得,无法办理退税。
: 但在Allanlin大的文章中发现,有些券商也开始提供1042 表,投资人可自行申请退税?
: http://allanlin998.blogspot.tw/2013/02/1042.html
: 如果是这样,那复委托的缺点就只剩下费用的部分,
: 而这个部份可以靠减少交易次数来降低损失
: 可是如此又延伸出一个问题,就是复委托就我所知是以公司名义进行海外投资,
: 这样要怎麽知道退税要退到哪?退给谁 @@
: 就我个人而言,如果两者的差异只在手续费,那麽我会比较倾向复委托的方式,
: 毕竟感觉起来,与海外券商相比,
: 万一发生了问题,似乎比较可能有相关的人员可以帮忙?
美国30%的预扣税到底可不可以退, 一直都有很多讨论,
我也是属於认为不该退的那方.
: 2.遗产问题
: 若没有在生前处理好,这会是个很大的问题。
: 而且没有人可以预知自己的生命会在哪个时候走到尽头。
: 尤其随着海外的资产增加,被扣30%遗产税,或是根本拿不回来,真的会欲哭无泪。
: 就目前所知,若以复委托进行海外投资,
: 不会有遗产税问题(因为公司/财团法人不会死亡)
: 而遗产的处理,就跑台湾相关法令流程即可。
: 不知道这部分的理解正不正确?
遗产税的问题可以使用保险的方式转移风险(参考
#1HmTXVt9)
如果是频繁交易的投资人, 海外券商可以省下更多的手续费,
而省下的手续费可以用来转移更多的风险, 因此使用海外券商还是很有优势的.
但对於交易次数较少的投资人来说, 复委托其实没有输那麽多.
不过这是在当资产变遗产後还可以顺利拿回来的情况.
而且也不是说你选择了复委托就必须完全放弃海外券商,
再怎麽样美国对於非居民还是有6万美金的免税额(目前相当於180万台币).
如果频繁和小金额的交易透过海外券商, 大金额的交易改用复委托,
不仅可以有效地将资产透过复委托持有, 减少遗产税带来的风险,
也可以降低交易的手续费, 减少投资的成本.
复委托和海外券商都是工具, 可以选择对自己最有利的方式使用.
: 3.获利?
: 会进行海外投资,是因为觉得台湾的投资标的索取太多的额外费用,压缩获利空间。
: 但如上所述,以美国市场为例,若是美国股利所得会被扣30%的税,
: 加上手续费等等其他的附加费用,
: 海外投资的获利仍然会比国内投资好吗?
: 也就是,值不值得承担相关风险而进行海外投资呢?
你的台湾投资标的, 指的是国内企业(股票)还是国内有的商品(基金),
因为这是海外投资版, 我就当做是指透过基金投资海外吧.
假设有一只标的配息是5%(很高了吧), 预扣30%就是1.5%,
乍看之下好像跟某些基金的经理费差不多了?
刚刚稍微Google了一下关於预扣税和法人的资讯,
在IRS的文件(
http://www.irs.gov/pub/irs-pdf/p515.pdf )中写着
A payee is subject to NRA withholding only if it
is a foreign person. A foreign person includes a
nonresident alien individual, foreign corpora-
tion, foreign partnership, foreign trust, foreign
estate, and any other person that is not a U.S.
person.
其实基金公司也不一定可以免除预扣税,
更糟的状况是你先被扣了预扣税, 再被扣一次经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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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看到大部分讨论透过复委托进行海外投资大多局限在美股, 或香港.
但事实上复委托可以投资的市场有很多个, 也都有不错的标的可以选择.
由於每个国家的税务规定都不一样, 也许会有更适合台湾人的方式也不一定.
小弟也是自己缓慢地摸索中, 如果有熟悉其他市场的人也可以一起分享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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