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kimura21 (日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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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新闻] 外汇交易利得 也要报税
时间Sat May 4 10:22:22 2013
财政部南区国税局昨(3)日表示,纳税义务人买卖外汇的利得,也属於财产交易所得的
一部分,应并计当年度综所税办理结算申报,以免被国税局补税带罚。
20130504 | 工商时报 | A9 金融税务
记者林淑慧/台北报导
南区国税局近期查核辖区内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案件,发现纳税义务人杨先生在100年
度结算申报综合所得税时,漏报当年度买卖外汇利得共250万元,该局除补徵税额外,并
处罚锾38万元。
南区国税局表示,纳税义务人并非为经常买进、卖出的营利活动,而持有的各种财产,
透过买卖或交换所发生的收益或损失,都属於财产交易所得或损失,依据税法,必须纳入
当年度所得总额中,一并申报综合所得税。
国税局官员指出,杨先生买卖外汇交易的确有赚钱,符合财产交易所得规定的范畴,而
且交易行为都是在国内,也符合中华民国来源所得,并不会因为是外汇买卖,而改变其交
易地在国内的事实,应依规定申报缴纳综所税。
官员举例说明,当汇率为新台币29元兑1美元时,民众以新台币290万元买进10万美元作
为外币定存;存了两个月期时美金升值,民众见美元兑换新台币汇率贬为30元有利可图,
因此将定存解约,全部换成新台币300万6千元,其中6千元为利息收入。
民众买卖外汇的利得,银行会主动寄发扣缴凭单,让民众做为申报所得税的凭证,年度
利息收入在27万元以内,可以列为储蓄投资特别扣除额,不用课税,但是买卖外汇所赚得
的10万元,则属於财产交易所得,必须申报所得税。
南区国税局提醒,不少民众常会漏报买卖外汇的收益,即使不是故意,也将面临罚则,
如果被查获漏报,除了必须补徵税额之外,依所得税法规定,还可处以漏税额两倍以下的
罚锾。
http://money.chinatimes.com/news/news-content.aspx?id=20130504000174&cid=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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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 ntoufatman:我也希望我能赚到缴到税 05/04 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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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F:推 atxp4869:在国内操作要缴税? 那外汇保证金算国内还国外? 05/04 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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