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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新闻] 美境外帐户自首申报 四类人须自愿揭露
时间Tue Feb 15 21:52:34 2011
没有绿卡、美国护照的人可以不用看这一篇。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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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cardu.com.tw/news/detail.htm?nt_pk=7&ns_pk=118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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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境外帐户自首申报 四类人须自愿揭露
2011年8月31日截止 及早考量税务规划
记者 张晓宏 报导 2011/02/14
2009年与2011年美国「境外帐户自愿揭露计画」比较,如下表:
http://www.cardu.com.tw/imgupload/201102141738022.jpg
美国实施第二阶段境外帐户自愿揭露计画(图/卡优新闻网)
http://www.cardu.com.tw/imgupload/201102141731131.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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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国税局上周宣布实施「第二阶段境外帐户自愿揭露计画(OVDI)」,以便针对境
外帐户持有人的藏匿资产加以课税,这项计画有效截止日为2011年8月31日。娴熟美中台三
地税务的安致勤资会计师事务所所长吕旭明指出,有四类人士必须特别留意此项自愿揭露
计画。
会计师吕旭明提到,
美国国税局本着诚信原则,相信美国税务居民(公民、绿卡或居
住一定期间,应申报美国所得税之纳税居民)都会诚实申报境外帐户资产,才制定出自愿
揭露的计画。
事实上早在2009年,美国国税局便实施了「第一阶段境外帐户自愿揭露计画(OVDP)
」,截至当年的10月15日有15,000件境外帐户财产申报。从那个时候起,更有超过3,000个
纳税义务人向国税局揭露他们在世界各地的银行帐户。2011年第二阶段的计画是为了弥补
来不及於2009年申报的美国税务居民所订定,并作了几项修订。
依照最新发布之第二阶段的计画,对於自愿揭露境外财产的税务居民,必须要列举所
有过去八年间(即自2003年至2010年)所有逾美元10,000以上之境外帐户,并提出银行或
其他金融机构之对帐单,以确认所有资金的进出及最高金额;
据了解此项计画主要目的是
美国国税局为追查该税务居民有无漏报1040表应申报所得收入,并追查所有与该帐户有资
金往来的美国税务居民,是否有其他逃漏税之情事。
吕旭明指出,过去有许多美国税务居民误解自愿揭露只需揭露境外银行帐户即可。
事
实上,依照FBAR的规定仍需申报以下资料:一、金融性帐户,例如一般银行金融帐户、证
券交易银行帐户、股票集保帐户等;二、拥有签名权的帐户,美国税务居民担任境外纸上
公司的负责人、财务长等,对於公司帐户拥有实质签名权者均应揭露。
依照这些需要揭露的项目,
吕旭明更提醒以下四类人士常忽略了自愿揭露,便可能成
为美国国税局加强调查的对象,此四类人士是:
1. 在台湾、中国、香港或新加坡上市、上柜、兴柜之负责人、董监事、总经理、拥有帐户
签名权的财务长。
2. 本身为美国税务居民,虽持用第三国护照设立境外控股公司,而以公司名义开立帐户具
有签名权者。
3. 在境外用非美国居民身分开立帐户,但和自己在美国的帐户有资金往来者。
4. 拥有绿卡身分的境外亲属(但未正式申报弃籍)汇款到美国自己帐户者。
拥有丰富税务规划经验的吕旭明,过去曾经协助许多具有美国税务居民身分的企业家
解决跨国资产转移的问题。从这些执业案件当中,吕旭明建议有这类困扰的人士,宜作全
方位的税务规划及境外帐户或金融资产揭露之考量,以避免不必要的罚金,或甚至是牢狱
之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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