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un9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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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新闻] 热钱汇差收益 无「法」课税
时间Thu Nov 18 12:17:26 2010
http://udn.com/NEWS/FINANCE/FIN2/5980956.shtml
【经济日报╱记者陈乃绫/台北报导】
2010.11.18 03:15 am
热钱汇入却不投资,等待新台币涨价赚取汇差,财政部赋税署昨(17)日表示,按照90年
解释令规定,财政部无法针对热钱汇差收入课徵财产交易所得税。
15日立委在财政委员会主张,可就热钱汇兑利得课徵20%所得税,金管会主委陈裕璋则表
示尊重财政部的决定。
财政部赋税署昨天搬出民国90年的解释令,表示因外资汇进、汇出都以新台币计价,虽然
汇出後可获得汇差收益,但新台币本金部分没有增加,没有「所得」纪录。依照这个解释
令,财政部无法对热钱课徵所得税,没有漏税问题,就没有查税问题。
财政部主秘李庆华表示,外资经央行、金管会等主管机关核准,是循正常管道汇入,如果
只存款而没有投资行为,央行会采行政措施要求外资汇出,这只是外资的换汇、结汇行为
,不是买卖外汇,在税法规定上无汇差所得课税问题。
根据90年11月1日财政部台财税字第0900456305号解释令,国外资金须经许可才可汇入台
湾,兑换成新台币,投资国内证券免课徵证交税。如汇入以後不进行投资行为,财政部也
无可奈何,只能靠央行、金管会打击热钱。
【2010/11/18 经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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