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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新闻] 110.3.4裕荣公司(虾味先)案件法院新闻稿
时间Thu Mar 4 15:52:30 2021
110.3.4台湾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9年度上诉字第330号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等案件新闻稿
上网公布日:2021/03/04
【被告裕荣公司等人违反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等案件,本院撤销原审判决,仍为有罪判决
】
本院109年度上诉字第330号被告裕荣公司、洪宗喜等人违反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等案件,
本院合议庭审理後,於110年3月4日上午10时宣判,简要说明判决重点如下:
壹、 主文
一、原判决撤销。
二、裕荣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之代表人、受雇人因执行业务犯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第四
十九条第二项前段之贩卖逾有效日期食品,情节重大足以危害人体健康之虞罪,科罚金新
台币贰仟万元。扣案如附表四编号60、61、64至74 、141 至150所示之物均没收;未扣案
新台币壹仟玖佰柒拾肆万伍仟零伍元没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没收或不宜执行没收时,追
徵其价额。
三、洪宗喜共同犯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二项前段之贩卖逾有效日期食品,情
节重大足以危害人体健康之虞罪,处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四、苏天进共同犯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二项前段之贩卖逾有效日期食品,情
节重大足以危害人体健康之虞罪,处有期徒刑贰年;缓刑参年,并应於本判决确定日起陆
个月内,向国库支付新台币捌拾万元。
五、谢建平共同犯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二项前段之贩卖逾有效日期食品,情
节重大足以危害人体健康之虞罪,处有期徒刑壹年拾月;缓刑参年,并应於本判决确定日
起陆个月内,向国库支付新台币陆拾万元。
贰、犯罪事实摘要
被告洪宗喜为被告裕荣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裕荣公司)董事长暨实际负责人
,被告苏天进为裕荣公司厂长,被告谢建平自民国104 年5 月间起,以裕荣公司财务经理
身分兼管财务部及管理部,负责采购、总务、仓管等业务。
被告洪宗喜、苏天进、谢建平3 人依其等之身分、职务及经验,均知悉食品有效日期标示
之作用,在於界定食品得以安全食用之期间,食品如逾有效期限,因有变质、腐坏之可能
,自有使消费者身体健康受到危害之虞;其3 人亦均知悉裕荣公司并未针对该公司使用之
食品原料之有效日期订立稽核管理程序,复未曾进行过期原料、食品添加物之报废销毁作
业,而均可预见该公司用於生产食品之原料、食品添加物,有逾有效日期之情事,洪宗喜
、苏天进2 人竟於103年12月12日(即现行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下称食安法」第49条规
定施行生效之日)起,并与谢建平於104 年5 月间任职上开职务之日起,共同基於制造、
贩卖逾期食品之不确定故意,容任裕荣公司之生产部门员工或研发人员,使用逾期之柴鱼
粉为原料,制造「日式照烧」、「蜜烤鱿鱼」口味之「虾味先」;使用逾期之无水柠檬酸
为添加物,制造「泡菜」、「墨西哥烟燻」口味之「虾味先」,使用逾期之红麴粉为原料
,制造「发芽大豆养生粉(红麴)」;并将该等制造完成之逾期食品,透过广大行销通路
,销售予全国之不特定消费大众食用,合计逾期食品售出数量1,107,407 包,销售所得合
计新台币(下同)19,745,005元,已达情节重大足以危害人体健康之虞之程度。
参、 本院撤销改判之理由摘要
一、 被告洪宗喜、苏天进、谢建平(下称被告洪宗喜等3人)是基於不确定故意而为本案
犯行,原判决认被告洪宗喜等3 人主观上具有制造、贩卖逾期食品之直接故意,尚有未当
。
二、 本案被告洪宗喜等3 人贩卖逾期食品之数量、金额应如前述,原审认定被告洪宗喜
等3 人销售逾期食品之数量、金额(原审认定销售总额为29,783,001元)、对象,均有违
误之处。
三、被告洪宗喜等3 人均担任食品业管理职位多年,其等基於公司制造、贩卖食品为营业
之单一目的,在本案期间反覆实施逾期食品之制造、销售犯行,应均论以集合犯之一罪,
较为公允合理。原判决认被告洪宗喜等3 人所为,应依销售对象分别论以67罪,且被告裕
荣公司所受处罚亦应因此各别论处,亦有未合。
肆、 量刑审酌及没收部分
一、 被告洪宗喜於本件犯罪行为时系满80岁之人,依刑法第18条第3 项之规定减轻其刑
。
二、 本院审酌被告洪宗喜等3人均否认犯行,及其等之主观恶性、角色分工、犯罪情节、
所生危害程度、犯後态度、前科素行、智识程度、生活经济状况等一切情状,分别量处洪
宗喜有期徒刑1年8月,苏天进有期徒刑2年,谢建平有期徒刑1年10月。另考量被告苏天进
、谢建平均无前科及本案之犯罪背景,对其2人为附负担缓刑之宣告如前述主文所示。
三、 被告裕荣公司本案贩售逾期食品所得19,745,005元,均依法宣告没收;本院并审酌
被告裕荣公司之代表人、受雇人即被告洪宗喜等3人之犯罪情节、裕荣公司之资本额、营
业规模、因本案所获利益,科处被告裕荣公司罚金2千万元。
伍、被告裕荣公司部分不得上诉,其余部分得上诉。
陆、合议庭成员:审判长凃裕斗、陪席法官张盛喜、受命法官吴佳颖。
资料来源:
https://ksh.judicial.gov.tw/upload/RelFile/News/17191/63750458363028458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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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BIA: 判决撤销? 03/04 16:09
2F:→ ilanese: 撤销:台湾高雄地方法院106年重诉字第44号刑事判决。 03/04 17:08
3F:→ ilanese: 然後台湾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再自为判决。 03/04 17:08
4F:→ q347: 原来是改判 03/04 19: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