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Frehrt (静夜独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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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其他] 法规-公寓大厦管理条例(民国95年1月18日修正)
时间Wed Sep 10 21:33:03 2008
以下节录一些跟修缮有关的条文
名称:公寓大厦管理条例 (民国 95 年 01 月 18 日 修正)
第 3 条
本条例用辞定义如下:
一、公寓大厦:指构造上或使用上或在建筑执照设计图样标有明确界线,得区分
为数部分之建筑物及其基地。
二、区分所有:指数人区分一建筑物而各有其专有部分,并就其共用部分按其应
有部分有所有权。
三、
专有部分:指公寓大厦之一部分,具有使用上之独立性,且为区分所有之标
的者。
四、
共用部分:指公寓大厦专有部分以外之其他部分及不属专有之附属建筑物,
而供共同使用者。
五、
约定专用部分:公寓大厦共用部分经约定供特定区分所有权人使用者。
六、
约定共用部分:指公寓大厦专有部分经约定供共同使用者。
七、区分所有权人会议:指区分所有权人为共同事务及涉及权利义务之有关事项
,召集全体区分所有权人所举行之会议。
八、住户:指公寓大厦之区分所有权人、承租人或其他经区分所有权人同意而为
专有部分之使用者或业经取得停车空间建筑物所有权者。
九、管理委员会:指为执行区分所有权人会议决议事项及公寓大厦管理维护工作
,由区分所有权人选任住户若干人为管理委员所设立之组织。
十、管理负责人:指未成立管理委员会,由区分所有权人推选住户一人或依第二
十八条第三项、第二十九条第六项规定为负责管理公寓大厦事务者。
十一、管理服务人:指由区分所有权人会议决议或管理负责人或管理委员会雇佣
或委任而执行建筑物管理维护事务之公寓大厦管理服务人员或管理维护公司。
十二、规约:公寓大厦区分所有权人为增进共同利益,确保良好生活环境,经区
分所有权人会议决议之共同遵守事项。
第 6 条
住户应遵守下列事项:
一、
於维护、修缮专有部分、约定专用部分或行使其权利时,不得妨害其他住户
之安宁、安全及卫生。
二、
他住户因维护、修缮专有部分、约定专用部分或设置管线,必须进入或使用
其专有部分或约定专用部分时,不得拒绝。
三、
管理负责人或管理委员会因维护、修缮共用部分或设置管线,必须进入或使
用其专有部分或约定专用部分时,不得拒绝。
四、
於维护、修缮专有部分、约定专用部分或设置管线,必须使用共用部分时,
应经管理负责人或管理委员会之同意後为之。
五、其他法令或规约规定事项。
前项第二款至第四款之进入或使用,应择其损害最少之处所及方法为之,并应修
复或补偿所生损害。
住户违反第一项规定,经协调仍不履行时,住户、管理负责人或管理委员会得按
其性质请求各该主管机关或诉请法院为必要之处置。
第 8 条
公寓大厦周围上下、外墙面、楼顶平台及不属专有部分之防空避难设备,其变更
构造、颜色、设置广告物、铁铝窗或其他类似之行为,除应依法令规定办理外,
该公寓大厦规约另有规定或区分所有权人会议已有决议,经向直辖市、县 (市)
主管机关完成报备有案者,应受该规约或区分所有权人会议决议之限制。
住户违反前项规定,管理负责人或管理委员会应予制止,经制止而不遵从者,应
报请主管机关依第四十九条第一项规定处理,该住户并应於一个月内回复原状。
届期未回复原状者,得由管理负责人或管理委员会回复原状,其费用由该住户负
担。
第 10 条
专有部分、约定专用部分之修缮、管理、维护,由各该区分所有权人或约定专用
部分之使用人为之,并负担其费用。
共用部分、约定共用部分之修缮、管理、维护,由管理负责人或管理委员会为之
。其费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区分所有权人按其共有之应有部分比例分担之。但
修缮费系因可归责於区分所有权人或住户之事由所致者,由该区分所有权人或住
户负担。其费用若区分所有权人会议或规约另有规定者,从其规定。
前项共用部分、约定共用部分,若涉及公共环境清洁卫生之维持、公共消防灭火
器材之维护、公共通道沟渠及相关设施之修缮,其费用政府得视情况予以补助,
补助办法由直辖市、县 (市) 政府定之。
第 11 条
共用部分及其相关设施之拆除、重大修缮或改良,应依区分所有权人会议之决议
为之。
前项费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区分所有权人按其共有之应有部分比例分担。
第 12 条
专有部分之共同壁及楼地板或其内之管线,其维修费用由该共同壁双方或楼地板
上下方之区分所有权人共同负担。但修缮费系因可归责於区分所有权人之事由所
致者,由该区分所有权人负担。
第 36 条
管理委员会之职务如下:
一、区分所有权人会议决议事项之执行。
二、
共有及共用部分之清洁、维护、修缮及一般改良。
三、公寓大厦及其周围之安全及环境维护事项。
四、住户共同事务应兴革事项之建议。
五、住户违规情事之制止及相关资料之提供。
六、住户违反第六条第一项规定之协调。
七、收益、公共基金及其他经费之收支、保管及运用。
八、
规约、会议纪录、使用执照誊本、竣工图说、水电、消防、机械设施、管线
图说、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报表、公共安全检查及消防安全设备检修
之申报文件、印监及有关文件之保管。
九、管理服务人之委任、雇佣及监督。
十、会计报告、结算报告及其他管理事项之提出及公告。
十一、共用部分、约定共用部分及其附属设施设备之点收及保管。
十二、依规定应由管理委员会申报之公共安全检查与消防安全设备检修之申报及
改善之执行。
十三、其他依本条例或规约所定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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