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Frehrt (静夜独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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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请益] 关於楼上施工
时间Sun May 18 00:31:24 2008
※ 引述《tmpd (**)》之铭言:
: 请问一下楼上在装潢把粪管弄破了,弄得整间浴室都很臭,
: 该怎麽处理呢?
这种问题的请教方式 常会让我弄不清楚到底是想解决哪个部份...
先从责任规属来说好了
http://law.moj.gov.tw/Scripts/NewsDetail.asp?no=1D0070118&FL=
公寓大厦管理条例 (节录)
第 3 条
本条例用辞定义如下:
一、公寓大厦:指构造上或使用上或在建筑执照设计图样标有明确界线,
得区分为数部分之建筑物及其基地。
二、区分所有:指数人区分一建筑物而各有其专有部分,并就其共用部分
按其应有部分有所有权。
三、专有部分:指公寓大厦之一部分,具有使用上之独立性,且为区分所
有之标的者。
四、共用部分:指公寓大厦专有部分以外之其他部分及不属专有之附属建
筑物,而供共同使用者。
五、约定专用部分:公寓大厦共用部分经约定供特定区分所有权人使用者
。
六、约定共用部分:指公寓大厦专有部分经约定供共同使用者。
第 6 条
住户应遵守下列事项:
一、於维护、修缮专有部分、约定专用部分或行使其权利时,不得妨害其
他住户之安宁、安全及卫生。
二、他住户因维护、修缮专有部分、约定专用部分或设置管线,必须进入
或使用其专有部分或约定专用部分时,不得拒绝。
三、管理负责人或管理委员会因维护、修缮共用部分或设置管线,必须进
入或使用其专有部分或约定专用部分时,不得拒绝。
四、於维护、修缮专有部分、约定专用部分或设置管线,必须使用共用部
分时,应经管理负责人或管理委员会之同意後为之。
五、其他法令或规约规定事项。
前项第二款至第四款之进入或使用,应择其损害最少之处所及方法为之,
并应修复或补偿所生损害。
住户违反第一项规定,经协调仍不履行时,住户、管理负责人或管理委员
会得按其性质请求各该主管机关或诉请法院为必要之处置。
第 10 条
专有部分、约定专用部分之修缮、管理、维护,由各该区分所有权人或约
定专用部分之使用人为之,并负担其费用。
共用部分、约定共用部分之修缮、管理、维护,由管理负责人或管理委员
会为之。其费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区分所有权人按其共有之应有部分比
例分担之。但修缮费系因可归责於区分所有权人或住户之事由所致者,由
该区分所有权人或住户负担。其费用若区分所有权人会议或规约另有规定
者,从其规定。
前项共用部分、约定共用部分,若涉及公共环境清洁卫生之维持、公共消
防灭火器材之维护、公共通道沟渠及相关设施之修缮,其费用政府得视情
况予以补助,补助办法由直辖市、县 (市) 政府定之。
第 12 条
专有部分之共同壁及楼地板或其内之管线,其维修费用由该共同壁双方或
楼地板上下方之区分所有权人共同负担。但修缮费系因可归责於区分所有
权人之事由所致者,由该区分所有权人负担。
如果能确定污损是因为楼上施工造成的 那你家修缮的费用应该是楼上要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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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问的是如何修缮 那 最简单的方法就是请相关的师傅来修
污水管线应该是水电师傅吧 墙壁天花板的话 泥水师傅吧
如果是问如何自己修缮 那 可能要先把情况再多说明一下
这样板上有经验的朋友才会比较好给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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