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hecareful (徐*小奉)
看板FiremanLife
标题[消闻]惩处容易,消防问题解决了吗?
时间Wed Jul 18 12:27:04 2012
日期:2012/07/18
新闻出处:
http://udn.com/NEWS/OPINION/X1/7232327.shtml
六月二十九日看到一则新闻,主要是去年四月五股发生的不幸爆炸事件所引发的监察院弹劾及公惩会对桃园县及新北市两位消防局长的惩处。本人目前担任美国加州消防总局最高级别教官职务,当仁不让「置喙」两句,希望能降低优秀消防官员的折损率,并鼓励有志青年继续投身消防界服务。
我觉得依照公惩会审议的意外事件结果可能是正确的,但是此意外事件的原因绝非单单两位局长所造成。
例如:根据中央社新闻,「公惩会审议,桃园县消防局长在万达厂爆炸後,误解法令规定,没有即时指挥及监督,将残存的爆竹烟火封存、扣留,衍生五股爆炸案,情节重大,议决他休职一年」,首先,个人认为责任应归於行政院(没有给予消防部门足够的人力与预算)、内政部(没有能够替消防部门争取足够的教育训练及人力配置的预算)等中央单位,轮不到地方单位来扛责任。
第二,任何法令会让人造成误解的,应该从修改法令语言文字,或加强教育训练来改正,并非一人之过。
又例如,新闻指出:「新北市消防局长则因没有查获违法储存爆竹烟火,酿成重大灾害,被公惩会议决降二级改叙」,这更冤枉,他怎能预卜先知有一辆载着爆竹的车辆要来到五股卸货而发生意外呢?难道以後每个消防局都要派人手在高速公路进出口设路障来拦检所有可疑车辆吗?
惩处一两位局长容易,但是我想问问高层的负责官员们,真正的问题解决了吗?同类事情在美国发生的话,认真的检讨会上是没有人会互留情面的,但检讨之後也绝对没有一个消防局长会被休职或降级处分的。
美国消防法第一章开宗明义的就有这一条:「任何意外的发生并非由於执法人员刻意的疏忽而造成的话,执法人员没有任何法律责任。」消防人员在爆炸现场灭火营救,是冒着出生入死的危险,而执行我们受到的训练与承担我们宣誓过的责任,没有一个人会「刻意疏忽」或「误解法令」的。
【2012/07/18 联合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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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 shecareful:终究还是要有份量的大人物现身说法,唉~ 07/18 12:28
2F:推 kidboy619:中肯推 这是你知 我之 只有长官不知道的大道理阿 07/18 2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