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doctortoo (Marmot)
看板FiremanLife
标题Re: [请益] 此次爆竹烟火事件
时间Sun May 1 10:54:15 2011
※ 引述《gogogo999go (微积分=危机分)》之铭言:
: 根据网路上的报导如下(出处:http://udn.com/NEWS/NATIONAL/NATS6/6294318.shtml)
: 桃园县消防局长谢景旭昨晚说,依爆竹烟火管理条例规定,高低空施放的特种烟火必须向
: 主管机关报告存量、流向,新兴堂香铺爆炸案的烟火若确实来自万达,将重罚万达卅万到
: 一百五十万元。
: ----------------------------------------
: 。
: Q1:根据谢局长说可能会重罚到150万是否依据第27条第三项?
首先感谢你让我去翻法条,接下来请参照最新版爆管条例:
http://ppt.cc/-R7p
谢局长讲的应该是:
第16条:
施放第二项以外之专业爆竹烟火,其负责人应於施放五日前检具施放时间
、地点、种类、数量、来源及安全防护措施等文件资料,向直辖市、县(
市)主管机关申请发给许可文件後,始得为之。
施放一定数量以下之舞台烟火,其负责人应於施放前报请直辖市、县(市
)主管机关备查。但施放数量在中央主管机关公告数量以下者,得免报请
备查。
前二项专业爆竹烟火应於运出储存地点前,将相关资料报请当地与临时储
存场所及施放地点所在地之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备查後,始得运出
储存地点。施放作业前之储存,并应於合格之临时储存场所为之。
专业爆竹烟火施放时应保持之安全距离、施放之安全作业方式、施放人员
之资格、第二项所定一定数量及其他应遵行事项之办法,由中央主管机关
定之。
罚则:27-6
六、违反第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十四条第一项或第十六条第三项规
定。
Q2的话还没想清楚~~请其他学长姐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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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认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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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是【
消防】不是白制服的【
警察】
ψ土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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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8.160.67.72
※ 编辑: doctortoo 来自: 118.160.67.72 (05/01 12:05)
1F:→ gogogo999go:谢谢! 05/01 12:10
2F:→ gogogo999go:这条我一直以为是要取得施放许许可 05/01 12:11
3F:→ gogogo999go:运出时报请1.当地2.目的地3施放地点 05/01 1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