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gogogo999go (微积分=危机分)
看板FiremanLife
标题[请益] 此次爆竹烟火事件
时间Sat Apr 30 22:15:49 2011
根据网路上的报导如下(出处:
http://udn.com/NEWS/NATIONAL/NATS6/6294318.shtml)
桃园县消防局长谢景旭昨晚说,依爆竹烟火管理条例规定,高低空施放的特种烟火必须向
主管机关报告存量、流向,新兴堂香铺爆炸案的烟火若确实来自万达,将重罚万达卅万到
一百五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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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是十八日并以发生重大工安为由,废止万达请领已四十三年的烟火制造许可
不就代表依据爆竹烟火管理条例第6条第四项第三款
取得爆竹烟火制造许可後,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直辖市、县(市)主管机
关得撤销或废止其许可,并注销其许可文件:
一、申请许可资料有重大不实。
二、爆竹烟火制造场所发生重大公共意外事故。
三、爆竹烟火制造场所一部或全部提供他人租用或使用,进行爆竹烟火制
造、加工作业。
四、爆竹烟火制造场所,违反本条例相关规定,经限期改善,届期未改善
。
Q1:根据谢局长说可能会重罚到150万是否依据第27条第三项?
三、制造、输入业者或零售商以外之供应者,违反第九条第三项规定贩卖
或陈列未附加认可标示之一般爆竹烟火。
Q2:根据第32条不是要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直接没入,然後变卖拍卖给合法业者
根据新闻所述廿一日行文要求业者,须在月底前移交库存给合法的储放厂商或者销毁,
若转卖也要回报明细。所以变卖拍卖不是主管机关做的事吗??
第32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制造、储存、解除封存、运出储存地点、贩卖、施放、持
有或陈列之爆竹烟火,其成品、半成品、原料、专供制造爆竹烟火机具或
施放器具,不问属於何人所有,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应迳予没入。
依前项规定没入之专供制造爆竹烟火机具、施放器具、原料及有认可标示
之爆竹烟火,得变卖、拍卖予合法之业者或销毁之;未有认可标示之爆竹
烟火成品及半成品,应於拍照存证并记载其数量後销毁之。
麻烦板上学长姐替我解答!谢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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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18.168.78.229
※ 编辑: gogogo999go 来自: 218.168.78.229 (04/30 22:18)
1F:推 syun0711:法规跟我不熟,而且只是参考用 ^_________^应该懂吧~ 05/01 02:00
2F:→ doctortoo:27-3应该是针对认可标示的部分。所以应该是别条 05/01 10:29
3F:→ gogogo999go:说的也是虽然她已遭到撤照而且此批专业烟火 05/01 1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