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fireangle (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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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讨论] 设备大问哉!?
时间Mon Sep 20 16:06:31 2010
→Fukudome:最近要改的是砍掉集热板,因为那没有用 09/20 03:05
→Fukudome:集热板有问题(因为没有用),但是现在才跟着日本修掉啊 09/20 03:58
热呼呼的设置标准修正案来了
各类场所消防安全设备设置标准部分条文修正总说明
各类场所消防安全设备设置标准(以下简称本标准)於七十八年七月三十一日发布,历经
六次修正。期间持续积极推动消防专业技术人员执业、各类场所消防安全设备审查、查验
、定期检修申报等制度,以资落实本标准各项规定。
因配合消防法第六条修正施行、强化老人长期照护机构安全、本部九十年三月六日起陆续
公告密闭式撒水头…等为应施认可品目及九十七年一月一日起承接原经济部应施检验之多
项消防安全设备,修正相关条文规定,以提高避难弱者场所之安全水平及符合现行实际执
法需求。另考量惰性气体灭火设备业经内政部审核认可十多年,其设备及设计已臻纯熟,
明定为条文由地方消防机关审查;以及考量国内建筑特性,针对使用情形单纯之集合住宅
放宽应设避难器具之收容人数,增列不锈钢制爬梯设置规定等。又为与我国「法定度量衡
单位」一致,将长度单位「公厘」修改为「毫米」。
本次修正四十九条,其修正要点如下:
一、修正授权订定之消防法项次。(修正条文第一条)
二、原排除本标准之规定,已明定於消防法第六条,爰予以删除。(修正条文第二条)
三、明定经中央消防主管机关公告应施认可品目,应符合所订认可基准,以及简化条文避
重复规范,删除原订符合国家标准及认可基准相关条文。(修正条文第三条、第三十
一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九条、
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七条、第一百七十一
条、第一百八十八条)
四、为重视环境保护,扩大灭火设备范围,将二氧化碳修正为惰性气体。(修正条文第八
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
五、配合消防法第六条修正及本标准以规范固着建筑物为范围,删除大众运输工具相关规
定。(修正条文第十四条、第三十一条)
六、增订长期照护机构等一定楼地板面积以上应设自动撒水设备。(修正条文第十七条)
七、增订长期照护机构等不论楼地板面积大小应设火警自动警报设备。(修正条文第十九
条)
八、增列集会堂之舞台使用之观众席,设有固定座椅部分,撒水头装置面高度在八公尺以
上者免设规定。(修正条文第四十九条)
九、增列集会堂之舞台设置开放式撒水设备之放水量。(修正条文第五十七条)
十、明定惰性气体灭火设备之分类、放射方式、喷头压力、药剂量计算、药剂储存、启动
装置及配管等规范。(修正条文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四条、第八十六条
、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第八十九条、第九十一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六条、
第九十七条)
十一、考量国内集合住宅建筑型态及使用特性,修正避难器具收容人数。(修正条文第一
百五十七条)
十二、为区分「金属制避难梯认可基准」规范之固定梯与不锈钢制爬梯之不同,明定不绣
钢爬梯设置之规定。(修正条文第一百七十一条)
十三、为符合我国「法定度量衡单位」之规范,长度单位「公厘」修改为「毫米」。(修
正条文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九
条、第六十三条、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百八十
三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百八十六条)
咦?好像没有要拿掉集热板耶?
看来除了法规有自创版本之外...连修正条文都有自己专属的版本...
什麽都可以量身订作,真好~
[问卦]有没有网路谣言的八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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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65.49.26.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