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robertelvis (收相声瓦舍VCD)
看板FiremanLife
标题[请益] 96年消防设备师 第一次 化学系统第一题
时间Sun May 23 23:15:45 2010
http://wwwc.moex.gov.tw/examnew1/96/10/301500.pdf
根据大东海 教授 黄仲 的解答
(一)
1.地下一层供防空避难室使用,可免设置任何灭火设置。(本人说是根据建筑法规)
(其余略)
根据各类场所消防安全设备设置标准(以下简称 各法)
第十四条 左列场所应设置灭火器:
一、甲类场所、地下建筑物。
二、总楼地板面积在一百五十平方公尺以上之乙、丙、丁类场所。
三、设於地下层或无开口楼层,且楼地板面积在五十平方公尺以上之各类场所。
四、设有放映室或变压器、配电盘及其他类似电气设备之各类场所。
五、设有锅炉房、厨房等大量使用火源之各类场所。
六、大众运输工具。
由於这不是测验式的试题 所以考选部并没有公布标准答案
我个人的看法跟黄教授不同
1.基於消防法为建筑法规之特别法,各法又是消防法的附属法,
所以应该要以各法为标准答案。(这边我不确定特别法跟普通法的关系)
2.由考题的逻辑看来,题目问应设置多少具灭火器?大胆推测应该
不会是「0具」这个答案。
3.基於法规相关的问题,从严判定,要设置应该比不要来的严格。
BUT!!!!
4.基於情理来看,避难空间理论上没有什麽东西可供燃烧;
就常理来看,的确没有设置的必要性。
想请教版上高手这个问题应该怎麽判定?
如果能够有老师等级的前辈,那小弟我在此先行拜谢过!
--
科技始终於人性 压力始终来自新台币
上帝创造七情六慾,我们却把它变成色情和暴力
前程四紧就是:手头紧、眉头紧、衣服紧、时间紧
今日事今日毕,过了今日就不必
青春就像卫生纸。看着挺多的,用着用着就不够了
皮夹里的发票永远比钞票多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23.204.131.199
※ robertelvis:转录至看板 LAW 05/23 23:16
※ robertelvis:转录至看板 Examination 05/23 23:25
※ 编辑: robertelvis 来自: 123.204.131.199 (05/23 23:25)
1F:→ linusemt:内政部68.2.6台内营字第828878号函 05/23 23:51
2F:→ linusemt:本部67.12.6台内营字第八一九八七一号函核释在案。 05/23 23:51
3F:→ linusemt:该防空避难设备不兼作其他使用者, 05/23 23:51
4F:→ linusemt:依建筑技术规则之规定无须设置消防设备。 05/23 23:52
5F:→ linusemt:各类场所中没有防空避难室 05/23 23:53
6F:→ linusemt:防空避难室只可以兼作室内停车空间使用,则视室内停车 05/23 23:53
7F:→ linusemt:空间要求设置消防安全设备。 05/23 23:54
8F:→ robertelvis:消防法是 05/23 23:59
9F:→ robertelvis:中华民国74年11月29日总统华总(1)义字第6014号令公布 05/23 23:59
10F:→ robertelvis:後法不是优於前法吗??而且还有特别法优於普通法 05/23 23:59
11F:→ robertelvis:如果是照L大说的 依照建筑技术规则 那原因是什麽呢? 05/24 00:00
12F:→ robertelvis:虽说各法中没有防空避难室 但是题目有说地下层阿 05/24 00:01
13F:→ robertelvis:该地下层面积超过50平方米 符合应设灭火器之标准 05/24 00:02
14F:→ robertelvis:喔喔~~我大概了解L大您的意思 05/24 0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