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dewgrw (狗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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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讨论] 消防法修正第六条、第三十五条及第三十七条条文
时间Fri May 21 01:21:31 2010
中 华 民 国 99年5月19日
华总一义字第09900123141号
第六条 本法所定各类场所之管理权人对其实际支配管理之场所,应设置并维护
其消防安全设备;场所之分类及消防安全设备设置之标准,由中央主管机关
定之。
消防机关得依前项所定各类场所之危险程度,分类列管检查及复查。
第一项所定各类场所因用途、构造特殊,或引用与依第一项所定标准同
等以上效能之技术、工法或设备者,得检附具体证明,经中央主管机关核准
,不适用依第一项所定标准之全部或一部。
不属於第一项所定标准应设置火警自动警报设备之旅馆、老人福利机构
场所及中央主管机关公告场所之管理权人,应设置住宅用火灾警报器并维护
之;其安装位置、方式、改善期限及其他应遵行事项之办法,由中央主管机
关定之。
不属於第一项所定标准应设置火警自动警报设备住宅场所之管理权人,
应设置住宅用火灾警报器并维护之;其安装位置、方式及其他应遵行事项之
办法,由中央主管机关定之。
第三十五条 违反第六条第一项所定标准应设置消防安全设备之供营业场所,或
依同条第四项所定应设置住宅用火灾警报器之场所,其管理权人未依规
定设置或维护,於发生火灾时致人於死者,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
刑,得并科新台币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之罚金;致重伤者,处六
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五十万元以
下罚金。
第三十七条 违反第六条第一项消防安全设备、第四项住宅用火灾警报器设置、
维护之规定或第十一条第一项防焰物品使用之规定,经通知限期改善,
逾期不改善或复查不合规定者,处其管理权人新台币六千元以上三万元
以下罚锾;经处罚锾後仍不改善者,得连续处罚,并得予三十日以下之
停业或停止其使用之处分。
规避、妨碍或拒绝第六条第二项之检查、复查者,处新台币三千元
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锾,并按次处罚及强制执行检查、复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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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在於第六条第五项[不属於第一项所定标准应设置火警自动警报设备住宅场所]
这是连一般住宅都包含了?还是纯粹指集合住宅?
两者定义不同啊!!
设置标准第12条也仅规范到集合住宅,而第三十七条第二项是规避、妨碍或拒绝
第六条第二项之检复查,第六条第二项是依第六条第一项去做分类列管检查,
那第六条第五项是规定好玩的还是我认知上的问题?
(以後该不会也要挨家挨户的去查警报器了吧~ -,- )
另外,关於第十一条第一项应设置防焰物品场所,消防法第十一条第一项规定
地面楼层达十一层以上之建筑物、地下建筑物及中央主管机关指定之场所
这个中央主管机关指定之场所..之前规范在防焰性能认证实施要点第二点
有一张表格,可是现在第二点(删除),那就表示各类场所只要有使用窗帘、地毯、
布幕、展示用广告板及其他指定之防焰物品,都要有防焰标示?
(今天去常训,科员上课也是把表格拿出来用,我就去问他,这点已经写删除了,那
还要继续用吗?他说:消防署来的公文也是有附表格,还要再问消防署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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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F:推 longloveyu:我偏不让你们进来勒 咬我啊笨蛋 05/21 0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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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F:→ doctortoo:空那麽大行,以为来到西斯版 05/21 07: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