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dhong (咚咚)
看板FiremanLife
标题Re: [请益] 救护车不跨县市的规定?
时间Tue Apr 13 21:40:14 2010
推文太麻烦...用回文的好了
所谓跨县市就医的问题,在【民众】的眼里看起来根本就是消防队的推托之词
WELL...
那是因为民众不会去想,也没有被教育过!
以城市地区来说
一个分队辖区的救护车,了不起就1-2台...好吧!有的专(高)救会到3-4台
如果为了载送一名不危急的个案到很远的地方..(e.g. 30min 单趟)
又刚好,这个辖区分队只有一台车,同一时间又有一个危急个案要处理!
最近的支援分队要10~15分钟到达现场+路况不熟!这样会延误多少就医时间!
如果刚好这个危急个案就这样在支援单位到达现场前,或在送医途中OHCA
这种纠纷要算谁的~?抱歉!就是算支援单位的...你就是衰..
再举个例跨县市就医
救护车使用原则是【就近且适当】
所以,假设在台北光复桥往台北方向的车祸,
你是要往台北市送,还是要往台北县送?
警消也难为阿...救护上很容易被误解的一块...
原PO举的例子,小弟也是觉得,既然要还押似乎违反了紧急医疗救护法
第三条 本法所称紧急医疗救护,包括下列事项:
一、紧急伤病或大量伤病患之现场紧急救护及医疗处理。
二、送医途中之紧急救护。
三、重大伤病患或离岛、偏远地区难以诊治之伤病患之转诊。
四、医疗机构之紧急医疗。
又根据救护车管理办法第四条
救护车之使用以下列范围为限:
一、救护及运送伤病患。
二、运送执行紧急伤病患救护工作之救护人员。
三、紧急运送医疗救护器材、药品、血液或供移植之器官。
四、支援防疫措施。
五、支援其他经卫生或消防主管机关指派之救护有关工作。
而精神卫生法第32条
警察机关或消防机关於执行职务时,发现病人或有第三条第一款所定状态
之人有伤害他人或自己或有伤害之虞者,应通知当地主管机关,并视需要
要求协助处理或共同处理;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应即护送前往就近适当医
疗机构就医。
这里所指的主管机关:根据第二条的解释
本法所称主管机关:在中央为行政院卫生署;在直辖市为直辖市政府;在
县(市)为县(市)政府。
故,无论是警方或是消防单位都无法决定。只是我们都被便宜行事了。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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俗语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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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23.50.38.118
1F:推 ncnuboy:学长误会我意思了,原本是要把他送医院才会叫119的 04/13 22:31
2F:→ ncnuboy:但救护车来之後,主管认为直接还押好了!并无要叫救护车送 04/13 22:31
3F:→ ncnuboy:只是听到驾驶的学长这样说,我觉得好奇才会来这边问 04/13 22:33
4F:推 ncnuboy:不过相当感谢您的专业答覆 ^^" 04/13 23:00
5F:推 eugeney:所以请卫生署卫生局训练EMT并招考相关人员,也可以解决失业 04/15 15:16
6F:→ eugeney:率,也可以顺水推舟建立收费机制... 04/15 15: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