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x1593574699 (Z1TT)
看板Finance
标题[困扰] 票据法第36条疑问
时间Wed Mar 15 17:11:21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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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问题的是第244题
依据第三十六条
就汇票金额之一部分所为之背书,或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於数人之背书,不生效力。背书附记条件者,其条件视为无记载。
第一段所说的不生效力是指背书不生效力 还是金额之一部分背书这个条件不生效力呢
因为上课做的笔记中是写一部分/条件不生效力 但背书行为依然有效 想知道是不是我失神听错了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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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 jeffweiting: 汇票100万 小明在背後写背书10万 此背书不生效力 03/15 17:50
2F:推 DDT159: 一部背书不生效力,背书行为无效。背书附条件,条件视为无 03/15 17:52
3F:→ DDT159: 记载,背书行为有效。 03/15 17:52
4F:→ DDT159: 如有错误请其他大大帮指出@@ 03/15 17:53
5F:→ x1593574699: 所以36条前半讲得不生效力是指背书行为无效 後半有条 03/15 19:47
6F:→ x1593574699: 件是条件无记载 背书行为有效 这样理解是对的吗 03/15 19:47
7F:推 jenne431234: 对 03/16 22:11
8F:推 kyle77: 想顺便问问在座的大大,若是收到现金支票没有开抬头没禁背 03/16 22:36
9F:→ kyle77: 要领现金,票背若涂改到可以领现吗?有相关法规有讲到这 03/16 22:36
10F:→ kyle77: 块吗? 03/16 22: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