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ttc768160 (教练 我想发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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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闲聊] 顾客偷拍柜台
时间Fri Jul 1 20:36:19 2016
※ 引述《det6875 (eviljoy)》之铭言:
: 如题 如果顾客可能觉得柜台很正 就以各种方式偷拍 当然有些技术超烂的一看就知道
在
: 拍 请问上前制止的话 有相关规定站的住脚吗?真是颇困扰 不知道大家遇到的话都怎
麽
: 处理?
现在才把原po文章完整看完,个人见解如下:
1.民法部分:
民法未明定有「肖像权」这个名词,所以是归类在民法第18条「人格权」部分。
如果今天拍摄的重点是风景、人只是路过、那该照片中的路人自然没有肖像权受侵害之部
分。但是今天是拍「银行柜员」,很明显的、重点就会是人,原po又提到是「因为柜台长
的正」,所以表示拍摄会着重在「脸部」、更何况如原po提到的「技术很烂、被当事人查
觉」,那被拍摄人自得上前制止并且主张肖像权受侵犯要求删除照片。
2.个人资料保护法部分:
依个资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
一、个人资料:
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国民身分证统一编号、护照号码、特徵、指纹、婚姻、家
庭、教育、职业、病历、医疗、基因、性生活、健康检查、犯罪前科、联络方式、财务情
况、社会活动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间接方式识别该个人之资料。」
在「银行」拍摄,柜员会穿着「制服」所以会透露出她的「职业」。
加上「个人描述」、 「身体描述」均属「个人资料保护法之特定目的及个人资料之类别
」规定范围。
因此,自然人肖像自得直接显示出人的外部 「特徵」,而应构成「个人资料」。肖像既
属个人资料,则拍摄人物之影像,即含有被拍摄人之个人资料。
非公务机关蒐集、处理及利用个人资料,应有特定目的;且除符合得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
情形外,利用范围原则上应於特定目的之必要范围内。(个资法第19条跟20条有完整规定
)
肖像既属个人资料,则拍摄人物即具有被拍摄人之个人资料。
因此,就被拍摄人肖像之制作、公开或其他利用等,应属於就被拍摄人个人资料之蒐集、
处理及利用,而应依个人资料保护法规定为之。
*102年时已经有高等法院判决更明白的指出「肖像权之侵害行为,其主要情形包括:(1)
肖像之作成,如拍摄、绘画、雕塑他人肖像,其作成本身即属侵害行为,不以公开或传播
为必要。」
简单说实务上已经有认定只要「拍摄自然人肖像」就有肖像权侵害的问题了,不需有任何
散布或营利行为。
(手机打字好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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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HisVol: 那太阳花那时拍警察的不就也侵犯肖像权? 07/01 21:59
2F:推 HisVol: 拍宪兵交接也是 07/01 22:01
3F:推 milk7054: 先定义什麽叫很正。上表特的也有Po文者被乡民酸塑胶感, 07/01 22:19
4F:→ milk7054: 刚退伍喔...,只是被拍照就认为是贪图美色,说不定人家 07/01 22:19
5F:→ milk7054: 是想拍隔壁同事(有人脑羞还去告)... 07/01 22:19
6F:→ milk7054: 拍照原因有可能是五官很深邃,例如经典照片阿富汗少女, 07/01 22:21
7F:→ milk7054: 也不是因为长的多美才上杂志封面 07/01 22:21
8F:→ milk7054: 今天拍个90岁阿嬷,结果被阿嬷告性骚扰合理吗? 07/01 22:23
9F:→ ttc768160: 所以milk大的意思是90岁的阿嬷就没有肖像权吗@@? 07/01 22:30
10F:→ ttc768160: 而且不是90岁阿嬷就不会被性骚扰的.... 07/01 22:31
11F:→ milk7054: 就像外国人告麦当劳害他过度肥胖,主观感受可以无限延伸 07/01 22:33
12F:→ ttc768160: 如果milk大认为主张性骚扰太主观的话、主张肖像权可就 07/01 22:49
13F:→ ttc768160: 没这困扰了,肖像权是人格权的一种、是「权利」 07/01 22:49
14F:→ ttc768160: 只要是民法上「自然人」均可主张 07/01 22:51
15F:→ hank0624: 你法务部的吼? 07/01 23:15
16F:→ det6875: 感谢回应~ 07/02 11:53
17F:推 BrightKiller: 法律终究只是法律 敢得罪客户的我看没几个 07/02 12:11
18F:→ ttc768160: Brigh大说的是、只是如果真的要来硬的,能有所主张 07/02 12:25
19F:→ ttc768160: 就会有保障 07/02 12:25
20F:推 firelin: 讲了一堆还是没用 07/02 13:19
21F:→ ttc768160: 等到走诉讼就有用了 07/02 13:28
22F:→ ttc768160: 自己的权利要自己主张「才有用」 07/02 13:29
23F:推 darren17: 专业,推 07/02 13:43
24F:推 yuyuen: 好无聊 讲这一堆要干嘛 07/02 18:45
25F:→ yuyuen: 客户最大 07/02 18:45
26F:推 block829: 所以顾客打你也可以?人家佛心解释,不爽不要看,干嘛讲 07/03 10:35
27F:→ block829: 这种话 07/03 10:35
28F:→ milk7054: 民法195肖像权,要有重大情节才能请求赔偿,你要举证什 07/03 15:48
29F:→ milk7054: 麽是重大情节... 07/03 15:48
30F:→ milk7054: 情节重大(刚打反) 07/03 15:49
31F:→ milk7054: 非财产权请求->要求删照片,OK;财产上赔偿请求->情节重 07/03 16:05
32F:→ milk7054: 大下才会赔钱 07/03 16:05
33F:→ ttc768160: 这篇主张的就是「得要求当场删除照片」没有讨论赔偿... 07/03 16:53
34F:推 LUB5566: 纸上谈兵 07/04 0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