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ttc768160 (教练 我想发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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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考题] 105台企银-票据法-本票
时间Tue Mar 1 21:40:04 2016
※ 引述《kekeheart (熊熊忘记)》之铭言:
: 台企银105年的考题,
: 75.
: 依票据法规定,见票即付,并不记载受款人之本票,
: 其金额至少须在多少元(新台币)以上?
: 1.
: 三百元
: 2.
: 五百元
: 3.
: 一千元
: 4.
: 二千元
: 答案本来是2:五百元,
: 但已更改成「全部送分」。
: 不是很懂这题全部送分的原因为何?
: 是题目有瑕疵吗?
: 还是票据法第120条有修法了?
依票据法第120条最後一项规定:
见票即付,并不记载受款人之本票,其金额须在五百元以上。
这个五百元是强制规定,所以至少就是五百元,但法条未记明单位,依照法理解释这五百元是"500银元"(相当新台币1500元)。
问题是现在早就没有银元这个单位了、而法条里的五百元又没有写明“新台币”。
(一银元=3新台币)
所以这题目可能就因为这部分而有争议、所以才送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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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vita895: 原来法条的单位是用银元 03/01 21:51
2F:→ vita895: 好像这个解释应该就是送分原因了 03/01 21:51
3F:→ kekeheart: 感谢!原来多个新台币差那麽多! 03/02 08:36
4F:推 gohikaru: 我能把这荒谬过时的法条,看成政府对台湾金融的决心吗 03/02 19: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