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great0131 (肥子0禾火)
看板Finance
标题Re: [请益] 票据法金额变造问题
时间Fri Oct 1 12:33:17 2010
※ 引述《Neji (yes)》之铭言:
: 有个疑问想请教各位前辈
: 票据法第11条提到,票据文字金额不得改写,改写该票据无效
: 但提到票据变造时,
: 又常用变造金额的例子
: ex.甲签发本票一纸给乙,金额台币壹拾万元
: 乙将金额变造为壹百万元後背书转让给丙
: 丙届期满提示未获付款。
: 甲为发票人,系在变造以前签名,依变造前文义壹拾万元负责
: 乙系在变造後签名,应依变造文义即壹百万负责。
: 问题是,不是说文字金额变造该票据即无效吗?
: 那为什麽还有依变造前後区分权责的问题呢?
以下是我的想法,有错还请指正,谢谢!!
变造(票16): 无权利人以行使为目的,对票据内容(签名以外之事项)加以变更之行为
法条依据
「票据经变造时,签名在变造前者,依原有文义负责;签名在变造後者,依变造文义负责
;不能辨别前後时,推定签名在变造前。
前项票据变造,其参与或同意变造者,不论签名在变造前後,均依变造文义负责。」
改写(票11第三项): 原权利人於票据交付前对金额以外之事项改写并於改写处签名
法条依据
「票据上之记载,除金额外,得由原记载人於交付前改写之。但应於改写处签名。」
注意到了吗?虽然变造与改写都是涉及记载事项之变动,但是
1. 改写是在交付前,变造是在交付後
2. 交付前对金额予以改写依(票11第三项)票据无效,但是交付後改写就是变造的问题
^^^^^
如果此时认定是票据的变造,效力依(票16)
签名在前 ===>依原有文义负责
签名在後 ===>依变造文义负责
不能辨别签名在前或在後 ===>推定在变造前
参与或同意变更 ===>依变造文义负责
结论: 交付前有内容变动就依改写(票11第三项)思考,交付後就思考变造(票16)之问题
希望有回答到你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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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25.233.14.25
※ 编辑: great0131 来自: 125.233.14.25 (10/01 12:37)
1F:推 pgdn:好清楚喔,感谢解说!!! 原本对於这题也有疑惑..:) 10/01 16:13
2F:推 DaisyMi:推很清楚^^ 10/01 22:00
3F:推 Neji:谢谢您~ 10/02 0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