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wingangel (要我放手等下辈子吧!)
看板Finance
标题[请益] 票据法承兑的问题
时间Tue Aug 10 21:04:14 2010
我在念到承兑制度的时候,突然想到一个矛盾的问题
怎麽想都觉得怪怪的,所以想请问一下:
依据票据法45条
见票後之定期付款之汇票,应自发票日起六个月内为承兑之提示。
我看志光的书上面还有写:执票人未於法定承兑期限(六个月内)提示承兑,
则对其前手丧失追索权。
那我想到了一个问题,
就是如果汇票的到期日是超过六个月(假如是一年)的话,
而且你拿到会票的时候也已经是超过六个月以上,
那承兑人不付款的话,你是不是也没有追索的权利??
请问版上念过票据法顺利考上行员的大家请帮我解答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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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swingangel 来自: 218.171.245.187 (08/10 2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