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ieyasu (厄运快滚强运快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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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请益] 票据法问题-97年合作金库考题
时间Sat Nov 28 17:15:57 2009
1.支票发票日为民国97年12月9日,执票人於民国98年12月9日为付款提示,
付款人可否付款?
(1)视发票人是否撤销付款之委托而定;如发票人为撤销付款委托,则可付款
(2)可以
(3)不可以
(4)付款人於98年12月9日或其後二日均得为付款,及最迟应於98年12月11日付款
解答为(3),我的答案为(1)
这题明显在考支票一年时效,但是问题点在於何时启算时效。
我参考<商事法入门>一书,提到的时效起算为民法119条、第120条第二款、121条
第二项,及起始日不算入,又其如非以年之始日起算者,以最後之年与起算日相当
日之前一日,为期间之末日。
简单来说,发票日97/12/9的支票,时效起算为97/12/10开始起算,至98/12/9
为止,故本题执票人提示时,应还在时效内,如果发票人没有取消委托,付款人应
付款给执票人。
请教板上各位高手,我的想法是否有错误,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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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59.116.2.215
1F:推 lurain:票据法第22条 从发票日起算 所以相当日前一日为期间之末日 11/28 17:44
2F:→ lurain:所以到98年12月8日 11/28 17:44
3F:→ ieyasu:l大谢了 11/28 17: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