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aotsu (鬼谷子)
看板Finance
标题Re: [请益] 票据(债权移转)
时间Fri Nov 27 02:42:16 2009
※ 引述《renriver (请保持人文素养)》之铭言:
: ※ 引述《shengail (傻瓜)》之铭言:
: : 票据法第41条
: : 到期日後的背书,仅有通常债权转让效力
: : 请问债权转让是甚麽意思?
: : 有人可以举例吗
: 我拷贝一段书上写的
: 期後背书
: 在票据到期日後所为的背书,称为期後背书。如果背书未载明日期,
: 推定该背书是在到期日前所为(票据法第41条第2项)。为了限制到
: 期日後票据的流通性,所以票据法特别规定,期後背书不生票据法上
: 背书的效力,只生债权让与的效力,详细说明如下:
: (1)期後背书的背书人,不必负担保承兑及担保付款的责任。
: (2)票据债务人对背书人所主张的抗辩事由,都以向受让人主张,
: 换句话说,期後背书的被背书人,不受善意受让的保护。
: 期後背书之目的,在限制到期日後票据的流通性,被背书人仅不受善
: 意取得之保护,即票据债务人对於各该期後背书人所具之抗辩理由,
: 均得持以对抗最後之被背书或持票人,非谓被背书人不得享有票据上
: 权利,被背书人仍得行使付款请求权,且除期後背书的背书人外,被
: 背书人仍得向其他前手行使追索权,发票人亦不得以此免除其票据法
: 责任。
小弟就『期後背书』之意涵,较白话的概叙一下,有错误之处,望请指正
(1)"债权转让效力" 就是指「票据上的权利」,与一般之背书具有权利移转之效力是相同
的。因票据已到期即失其流通性,故票据法明定仅生通常债权转让之效力,即指
民法上债权转让之效力。
(2)除了移转「票据权利」之外,期後背书也同时移转了「期後背书人的法律上地位」
这个背书人的权利如何,是否有瑕疵,被背书人完全的的接受,不论被背书人是否
善意。
(3)一般背书具有权利担保的效力,期後背书其背书人不负票据上背书人之责任。
期後背书所移转者仅为该票据之债权,无票据法上担保效力。
期後背书之被背书人 不得对 期後背书之背书人行使追索权(73年第4次民事庭决议)
但是,对期後背书背书人以外之前手?
如汇票承兑人或本票发票人的付款请求权、对发票人或背书人之追索权,仍继续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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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在人群中,匆匆擦肩而过的流动
此时之心若石头之冷硬,不回头的离散,忙碌的朝不知尽头消失而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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