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Dalwin (坂井泉水…永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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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公营银行会裁员吗?30岁以後再考会太老吗?
时间Mon Feb 2 14:18:46 2009
※ 引述《shoxnike (我该不会是恋鞋癖吧)》之铭言:
: 上面的推文实在看不下去了....
: 1、3、4、5、6题,应该都没什麽争议了
: 但是第2题....
: 应该要看你想要从何种角度来定义公务员,
: 公务员的范围可从现行的三种法律来定义:
: 一、公务人员保障法--定义工作保障权
: 二、公务员服务法--定义行为举止规范
: 三、中华民国刑法--判刑身分的分类
: 而原作者这篇文章应该是比较关心工作权益,如果以工作权益为出发点,
: 就要以公务人员保障法来定义公务员,
: 此法定义的公务员为「法定机关依法任用、派用之有给专任人员及
: 公立学校编制内依法任用之职员、教育人员任用条例公布施行前已进用未经铨叙合格
: 之公立学校职员、公营事业对经营政策负有主要决策责任及依法任用之人员、机关组织编
: 制内依法聘用(任)、雇用人员。」
: 所以台银、土银、中国输出入银行、中央存保、台电、台水、中华邮政等国营事业员工
: 皆受公务人员保障法保障,即国营事业员工对於工作相关权益(资遣、考绩结果)皆享有
: 复审、申诉、再申诉的权利,而这些权利非关於国家考试及格与铨叙审定与否。
: 另外要注意的是教「师」及军人,不在公务人员保障法规定的保障范围内,所以以公务
: 人员保障法来定义公务员,军人与公立学校教师不是公务员。
: 详细内容请见
: 公务人员保障暨培训委员会中华民国91年1月3日公保字第0900007239号书函
你恐怕有误解吧~
公务人员保障暨培训委员会94.12.27(94)公申决 字第 0335 号:
…次按公务人员任用法第 33 条规定:「‥公营事业人员之任用,均另以法律
定之。」是保障法第 102 条第 3 款所称之依法任用,自应作相同解释,即以
依法律任用者为限,而目前部分公营事业仍未制定任用法律,仅以内部行政规章
进用人员者,该等公营事业从业人员即非属依法律任用之人员。再者,公务人员
之任用,系以公务人员任用法之规定为据,依该法之规定意旨,须经铨叙部审定
合格,始完成任用程序,故公营事业人员,除法律另有规定 (如交通事业人员任
用条例规定中之员级、佐级、士级人员不须送铨叙部审定) 外,自仍以经铨叙审
定完成公务人员之任用程序者,始为依法任用之人员。是保障法第 102 条第 3
款所称之依法任用,自应解释为依法律任用。…
保训会明白指出:
公营事业依法律任用者始适用公务人员保障法。
所以目前台银、土银、输出入银等公营银行所属人员都不适用公务人员保障法。
但若是公务员兼具劳工身分者,则应适用公务员服务法(铨叙部解释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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