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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转录][新闻] 汇款子女 当心惹税上身
时间Sun Sep 14 15:47:44 2008
※ [本文转录自 tax 看板]
作者: TZUYIC (Celine Taking Chances) 看板: tax
标题: [新闻] 汇款子女 当心惹税上身
时间: Sat Sep 13 22:37:45 2008
Ref.
http://mag.udn.com/mag/wealth/storypage.jsp?f_ART_ID=148421
汇款子女 当心惹税上身
‧联合理财网 2008/09/12
【经济日报╱叶维惇】
http://mag.udn.com/magimages/43/PROJ_ARTICLE/0_0/f_148421_1.jpg
叶维惇(作者是安侯建业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 经济日报/提供
近日媒体报导前第一家庭的资金透过几个秘密帐户,汇至第三人在海外银行帐户,再辗转
汇入第二代的子女、媳妇名下。先不论是否涉及不法所得,只就税负问题来讨论。有些父
母亲为了让小孩有更优渥的生活条件,将名下存款移转给子女所开立的银行帐户或其100%
持有的境外公司银行帐户,殊不知该项行为可能已涉及赠与情事而违反遗产与赠与税法的
规定。
按遗产与赠与税法第3条规定「凡经常居住中华民国境内之中华民国国民,就其在中华民
国境内或境外之财产为赠与者,应依本法规定课徵赠与税……。」除非当年度该赠与财产
的价值未超过同法第22条规定的免税额(目前每人每年为111万元),得免办理赠与税申
报外,余就超过免税额部分,应於赠与行为发生後30日内,向主管稽徵机关办理赠与税申
报,若未依限办理赠与税申报者,而经查获时,可按核定应纳税额加处一倍至两倍罚锾。
为避免触法,仅就目前实务上国税局对涉嫌以不正当途径规避赠与税的查核方式说明如下
:
一、赠与人
先提领现金存款再转存至受赠人名下银行帐户:实务上国务局会查核受赠人过
去所申报的综所税资料,若发现其存款金额与所得能力显不相当时,将要求受赠人说明资
金来源,必要时也会
交叉比对赠与人与受赠人的银行帐户,
若发现有一进一出间的关联性
时,可能遭到国税局予以补税处罚。
二、赠与人将存款汇至赠与人与受赠人的
境外联名帐户:实务上只要赠与人换汇金额达新
台币50万以上,即会通报央行,再由央行汇总赠与人当年度资金汇出纪录,通报予国税局
,若国税局发现当年度累积有钜额资金的汇出纪录,即会向当事人调查、并请其说明汇款
用途,
若该汇款水单的受款人名称为赠与人与受赠人,可能遭到国税局予以补税处罚。
三、赠与人将资金汇至受赠人设立的
境内(外)公司後再转汇至受赠人名下,甚至供受赠
人购买不动产等资产:
实务上国税局对照受赠人全国财产归户资料清单时,发现受赠人财
产增加,却与过去申报综所税所得资料显不相当时,会请受赠人说明,此时受赠人虽可主
张其为海外来源所得,并无赠与的事实,惟实务上税局会要求提供海外来源所得的证明(
如海外报税记录或薪资所得或投资收益等相关证明文件),若无法提供时,国税局也会调
查赠与人与受赠人的相关帐户,此时赠与人虽可主张该汇出资金是供投资理财或贷与他人
资金之用,惟若无法提供具体的资料佐证时,亦可能遭到国税局予以补税处罚。
父母亲若想要以资金或不动产赠与子女时,可在每年免税额度内(各111万元,合计222万
元)赠与,若超过免税额度时,应在赠与行为发生30日内办理赠与税申报,而不宜以不正
当方式规避遗产与赠与税,以免日後遭国税局查获进而予以补税并处罚,另有关赠与的资
料(如银行存摺及赠与税申报资料等具体资金来源)应妥善保存,以作为将来子女购置财
产的相关付款来源或资力证明,以免日後因无法提供相关证明文件,而遭税局补税并予以
处罚。
(作者是安侯建业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
【2008/09/12 经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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