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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frontier.org.tw/bongchhi/?p=20076 2013/01/21 郑诗颖 因为她逐渐明白,身为外国人是一种永不结束的妊娠,是恒常的等待、永久的负 荷、无止境的精神不济,是卸不下的责任,是平凡生活里硬生生插入的变调,在 变调里恍然明白,前尘往事已杳然无踪,取而代之的是更复杂、更吃力的生活。 (Jhumpa Lahiri《同名之人》p.58) 我是一个相当缺乏「迁移」经验的人。在台北城出生,从幼稚园一路念到研究所, 都没有离开过台北,毕业後在台北工作,结婚後还是在台北生活,甚至住在同一 个行政区。唯一算得上数的移动经验,可能是硕士论文研究期间,因为到台中清 水进行田野工作,每周会住宿清水三到四天,但也不过为期四个月。因此,当我 在「姊妹会 (注1)」遇到来自各个国家的姊妹时,常会情不自禁地钦佩她们挥 别故乡,到他乡生活的勇敢与坚强。 2003年12月「南洋台湾姊妹会」成立大会。照片由南洋台湾姊妹会提供 由於我们是群疯颠女子,大部分的时候,听姊妹们分享在台湾的生活点滴,总是 趣味横生。常常听说,来自东南亚热带国度的女性会维持在母国生活时一天洗很 多次澡的习惯,於是造成家人误解的故事。「姊妹会」资深干部阿枝偏偏不是如 此,她来台湾时恰好是冬天,越南从没有过这麽寒冷的天气,所以阿枝多半很不 情愿地去洗澡,觉得冷天洗澡实在太恐怖。原籍柬埔寨的香香则是「姊妹会」的 开心果,不时口出妙言,让大家哭笑不得,例如:要把蟑螂的「ㄆㄧˋ」(按: 「屍」形同「屁」)体扫起来,天母有个高「ㄋㄧㄠˇ」(按:「岛」形同「鸟」) 屋。 只是,心酸的时候也好多好多。小莲经历没有亲人支持、独自在台湾生小孩的艰 辛过程,每次回忆眼睛鼻子都是红红的:独自一人躺在医院的手术抬,没有人签 署「剖腹生产」的手术同意书;一边带小孩一边坐月子,饿肚子的时间比吃饱的 时候多。香香是单亲妈妈,那段走投无路、不知道带小孩往哪里去的日子,我们 陪她一起走过,虽然现在母子已安顿妥当,平稳幸福地相依为命,但那段回忆太 痛,连回想都不容易。 这样的艰辛,身为女性,其实不难体会与共鸣。但总也有些孤独,有些细腻的伤 痛,你需要耐着性子、设身处地、细细探究制度法令对人的钳制,才有办法感受。 例如,身为一个「外国人」。 台湾公民身分、拥有一张身分证,对一般人来说是再正常、理所当然不过的事。 正是因为如此稀松平常,自始身为台湾人的我们,其实很难感受、也鲜少有机会 去检视,作为一个「外国人」、以及从外国人归化台湾公民的过程中,有哪些崎 岖险峻。 制度法令哪些法条细节太过生硬?还是从活生生的人说起吧。 依依,和许多我们协助过的姊妹与家庭一样,总是好客气,虽然自己也不富裕, 但仍努力想为「姊妹会」与其他移民姊妹多付出些。也和许多移民姊妹一样,在 她们身上,我常有种感触「婚姻是场赌博」,以青春岁月作为筹码碰运气这个老 公好不好。依依,是赌输的那一位。2004年与先生结婚来台,很快地生下一个儿 子,幸福的时光十分短暂,不到一年,丈夫开始对依依拳脚相向,一开始,依依 为了儿子一再吞让,但忍耐也有临界点,在一次激烈的争吵与暴力中,依依决定 验伤、声请家庭暴力保护令,进而与丈夫分居。虽然台湾是个伤心地,但为了孩 子,她努力适应,决心在这里好好生活。2008年,依依开始申请归化,现行《国 籍法》规范(注2) ,外国人归化台湾国籍必须先放弃母国国籍,并经历「准归 化」阶段,过一段时间之後,才能取得台湾国籍。她依法定程序放弃菲律宾国籍, 却在归化的最後阶段,台湾政府主张她和先生分居,因此驳回她的归化申请,顿 时,依依成为「无国籍人」,无法继续归化程序,也难以回复菲律宾国籍。依依 不甘接受台湾政府的决定,也不解原本都好好的,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归化流程的 她,为什麽突然成为没有身分、没有国籍归属的「国际人球」。 大部分的移民姊妹没有遇到依依经历的惨事,但也不时感叹「放弃国籍」的伤痛。 先回过头来谈谈「归化」。一般台湾人大概很难体会,公民身分与相关权利的重 要性,一切实在太理所当然了。但对新移民姊妹而言,要在台湾安稳生活,台湾 国/户籍与身分证几乎是「必需」。归化的前阶段是「居留」,持居留证,意指 可以合法居留台湾、加保全民健保;只是,居留权益与居留原因息息相关,一旦 居留原因消失,居留权益亦有所不保(注3)。况且,「居留身分」无法享有大 部分社会福利的保障(例如:低收入户、身心障碍、长期照顾等),合法居留的 外国人若是不幸遇到困境,只能独立承担。因此,归化台湾国籍几乎是每一位移 民姊妹想要好好在台湾生活的「唯一选项」。不过,台湾政府说,台湾采「单一 国籍原则(注4)」,归化台湾国籍必需放弃母国国籍,因此为了这个「唯一选 项」,移民姊妹放弃原国籍,情感上仍是母国人,但在法律地位上却成了外国人, 回娘家需要申请签证,依「外国人」身份过海关,「近乡情怯」不足以形容, 「情何以堪」倒是比较贴切。 只是,在台湾生活,移民姊妹的要求往往很卑微,有身份、能安稳生活就好,这 样细腻的伤痛鲜少被搬上台面,太奢侈了。 阿草和月荷的故事就是要求卑微的那一种。 2012年「南洋姊妹剧团」《她乡‧他乡》巡演。照片由南洋台湾姊妹会提供 阿草,2003年来台,有一个儿子,婚姻不幸福的她历经许多努力最终仍然走上离 婚一途,阿草与前夫共同行使儿子的权利义务(监护权),因此可以继续居留在 台湾,但如果要归化台湾国籍,依目前《国籍法》规范,由於阿草无法适用「国 人配偶」的归化条件(注5),需要有高额的「财力证明」才可以申请入籍归化, 有多高额?五百万存款,或是基本工资两倍以上的月薪(约三万七千多元以上)。 别说是阿草,一般台湾受薪阶级恐怕都难以企及。 月荷则和依依的故事有异曲同工之妙,导因於归化程序中的「放弃母国国籍」要 求,但原由差异,依依是在归化过程中被台湾政府认定婚姻有瑕疵,月荷则是缠 上官司,因此归化流程无限期拖延。现行《国籍法》规范(注6),外国人归化 台湾国籍需要「品行端正,无犯罪纪录」。姑且不论「品行端正」是个不确定的 法律用语,概念模糊,目前「无犯罪纪录」的认定亦十分严苛,过失伤害、不起 诉、缓起诉、缓刑等罪责均未被排除。以月荷来说,她被丈夫的前妻控诉伤害罪 与家庭暴力,但事实是这样:月荷丈夫的前妻在离婚後迟迟不肯搬离夫家,屡劝 不听,至今五年。饱受委屈的月荷与她时有冲突,当日,两人言语争执不下,因 此动了手脚,双方都有轻微受伤,随後并均向对方提起告诉,月荷不幸的是,她 的「身分」弱一阶,归化申请因案暂停,取得台湾国籍遥遥无期。不具备公民身 分,连据理力争、与人冲突的条件都没有。 这些故事根由於「外国人」身分,出生即为台湾公民的你我大概很难感同身受。 「姊妹会」与其他社会团体组成的「移民/住人权修法联盟」於2012年产出《国 籍法》修法版本(注7),邀请立法委员提案修法,希望从法令政策层次,改善 外国人归化台湾国籍相关程序,保障外国人在台生活权益。制度法律、专有名词、 立院游说,没有一项是容易轻松的,但移民姊妹们努力钻研、费尽努力,用不熟 悉的中文,了解台湾的法令制度,并拟出修法主张与条文,只是为了「外国人」 在台湾可以更被接纳,生活更有保障。 如果,马总统、台湾政府、或是任何一位台湾公民读到这篇文章,我希望您可以 先放下「台湾公民」的身分,试着体会身为一个「外国人」的心情(或许,回想 您在他国生活,语言不通、文化差异的经验),移民姊妹在台湾社会努力生存、 付出、贡献,除了必须破除社会歧视与刻板印象,同时并要面对法令制度的诸多 挑战,除了钦佩她们的勇气,积极促进他们在台湾的基本权益更是要紧与实际, 包括「国籍权」─身而为人的核心权利。 「他乡何时成故乡」?有朝一日,随着台湾社会越能接纳包容异己,并在法律与 政策上给予积极保障,希望这不再是移民姊妹无奈的喟叹,而是肯定,「日久他 乡是故乡」。 (作者为南洋台湾姊妹会社工) 附注 「姊妹会」是我工作的地方,全名为「南洋台湾姊妹会」。「南洋台湾姊妹会」 是一个东南亚新移民女性自主成立、运作的民间团体,正式成立於2003年,「姊 妹会」存在的目的是提供各种管道和方法,让移民女性能够突破现实限制,发光 发热。 《国籍法》第九条:外国人依第三条至第七条申请归化者,应提出丧失其原有国 籍之证明。但能提出因非可归责当事人事由,致无法取得该证明并经外交机关查 证属实者,不在此限。 经过姊妹会与诸多社会团体的努力,2007年底《入出国及移民法》修正案通过, 於第三十一条增列「居留原因消失,移民署得准予继续居留」之情形,例如依亲 对象死亡、遭受配偶暴力相向并持有法院核发的保护令、离婚後有小朋友监护权 的婚姻移民等。修法之前,倘若居留原因丧失,必须即刻离境;修法之後,遇到 这些特殊情况的移民可继续居留台湾,已属移民人权之一大进步。然而,此居留 权益仍有所「瑕疵」,例如,小朋友成年後即没有「监护权」归属的问题,家庭 暴力保护令亦有过期失效的一天。 内政部宣称台湾政府采取「单一国籍原则」,因此对欲归化台湾国籍的外国人要 求放弃母国国籍,然而当台湾人归化他国国籍时,若他国并未要求台人放弃台湾 国籍(例如美国),则归化後台湾政府也不会要求国人放弃台湾国籍,因此台湾 人拥有「双重国籍」者履履见之。 在移民与人权团体的要求下,2008年政府修改〈国籍法施行细则〉、〈入出国及 移民法施行细则〉与〈大陆地区人民在台湾地区依亲居留长期居留或定居许可办 法〉等法令,取消外籍配偶与陆籍配偶归化须检附约四十二万元财力证明文件的 规定,采放宽解释,自此婚姻移民在婚姻存续中,办理归化入籍不再需要检附高 额财力证明,但一旦婚姻破裂,即需依「一般外国人」身分进行归化。 《国籍法》第三条:「外国人或无国籍人,现於中华民国领域内有住所,并具备 下列各款要件者,得申请归化:……三、品行端正,无犯罪纪录……」。 移盟版《国籍法》修正案共提出七大修法主张,详请参「南洋台湾姊妹会部落格 –移盟版《国籍法》部分条文修正案总说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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